不上诉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再审,无正当理由如何解释?

用户2267437404759


关于再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其中,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的各种情形,即正当理由,都做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您可以找来仔细阅读一下。


刘树征律师


不上诉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再审,无正当理由如何解释?

这来自于最高院的一个裁判案例。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裁定书认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也就是说,面对一审判决,你都不提起上诉,自然认为当事人服从判决。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这其实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也是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所以最高院才这个案件中确立了这样的一个观点,不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一般不予受理。个人认为这个并不妥当。是否再审还是应当回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再审也是为了纠正相应的错误。若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法院还是应当依法再审。


叶律师


这个只是判例的观点,不上诉申请再审是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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