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訴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再審,無正當理由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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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其中,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對終審民事裁判、調解的再審,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的各種情形,即正當理由,都做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定,您可以找來仔細閱讀一下。


劉樹徵律師


不上訴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再審,無正當理由如何解釋?

這來自於最高院的一個裁判案例。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裁定書認為,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

也就是說,面對一審判決,你都不提起上訴,自然認為當事人服從判決。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再次申請再審,這其實就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也是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所以最高院才這個案件中確立了這樣的一個觀點,不上訴而申請再審的,一般不予受理。個人認為這個並不妥當。是否再審還是應當回到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再審也是為了糾正相應的錯誤。若案件確實存在錯誤,法院還是應當依法再審。


葉律師


這個只是判例的觀點,不上訴申請再審是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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