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后土地補償款分配前去世人員是否有權全額享受土地補償款

徵地后土地補償款分配前去世人員是否有權全額享受土地補償款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越來越多,外嫁女,徵地後去世補償款分配前去世人員是否有權全額享受土地補償款是比較多見的糾紛,本文主要討論後一種情況。

一、糾紛緣起

原告父親於土地徵收後,村民小組集體議決徵地補償款分配前去世,村民小組在討論徵地補償款具體分配方案時,作出拒絕支付原告父親征地補償款中的人頭款部分決議,為此,引起訴訟。該案的核心問題就是,確定享受徵地補償對象的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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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權享有徵地安置補償的時間節點的相關規定

1、以《徵地公告》發佈時間為節點。《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徵地人員安置對象為政府《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常住農業人口。”且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前死亡人員不享受補償安置。根據前述規定,《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常住農業人口,享受徵地安置補償;在發佈之日後死亡的人員一樣享有。

2、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時間為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三款規定,擬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此,是否享有徵地安置補償的另一個時間節點,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時間來確定,不依被徵地農村集體村民小組民主決議土地補償款分配時間來確定。

3、省、市政府相關文件確定

對於重大項目,通常省、市政府還會專門出文以某個時間點確定移民安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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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一個安置對象均有權全額享受安置補償款

安置對象是指根據有關規定有資格享受安置補償的人員,而資格沒有大小之分,有權在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方面,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經濟待遇,有權要求應全額領取徵地補償款。

四、結論

本案原告父親在土地徵收後去世,換言之,《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時,以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原告父親都還健在,根據規定,應該作為安置對象對待,村民小組以小組村民討論決定為由,拒絕支付其補償款中人頭費部分屬於濫用權利。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應對每一個有資格享受安置的人員一視同仁,均等對待,無權決定哪個有權分,哪個無權分;也無權決定哪個少分,哪個多分。因此,本案村民小組應補足原告父親未分配徵地補償款中人口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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