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有沒有“國際法”?

王超行俠仗義


春秋戰國時期並不存在產生 國際法 的條件,原因在於春秋時期諸侯國正從中央與地方的 宗藩關係 中發生轉型,但還沒有完全脫離地方行政單位性質而轉變成獨立的國家實體;戰國時期的 列國 表現出更大的獨立性,但是 列國 交往的本質是通過兼併戰爭恢復 封建割據 破壞的統一,所以並不存在 國際關係 。同時,那種認為 周禮 及 諸子百家 思想中產生和存在 國際法 規範與原則的觀點,是對 周禮 和 諸子百家 思想的一種脫離歷史語境的誤讀。


磐龍觀史


春秋戰國時期不存在真正的“國際法”。首先,因為“國際法”是調整有獨立主權的國與國之間關係的條約。而在春秋戰國時期的國家不是具有獨立主權的國家,他們都是在法律上隸屬於周朝的諸侯國。其次,春秋戰國時期雖然每個諸侯國在政治上表現出了極大的自主性,但他們之間的交往的主要方式是通過戰爭來實現的,本質上是霸權的體現。第三,當時周朝的“禮制”尚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諸子百家的思想在各個國家的傳播被認為是一種“國際法”,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這些文化思想在霸權主義面前沒有任何的約束力,不能形成各國遵守的共識。所以,春秋戰國時期的“國際法”和現代社會的“國際法”並非同一個概念。


夢枕清風V


2000多年前的中國春秋戰國時期並沒有國際法。

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這個公約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古代中國、印度、希臘、羅馬之間雖然有一些古老的國際法規則和制度。但古代的國家間來往並不密切,交通不便,科學技術落後,國家間的關係只能在狹窄的範圍內發展。其特點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內容不繫統;2,帶有宗教性;3,適用範圍的區域性。這些特點表明,古代國際法是處於萌芽階段的國際法,雖有某些原則和制度,這些規則是分散、無系統的。這說明在古代時期國際法只處於萌芽階段。

中國的 春秋戰國時期並不存在產生“國際法”的條件,原因在於春秋時期諸侯國正從中央與地方的“宗藩關係”中發生轉型,但還沒有完全脫離地方行政單位性質而轉變成獨立的國家實體;戰國時期的“列國”表現出更大的獨立性,但是“列國”交往的本質是通過兼併戰爭恢復“封建割據”破壞的統一,所以並不存在“國際關係”。同時,那種認為“周禮”及“諸子百家”思想中產生和存在“國際法”規範與原則的觀點,是對“周禮”和“諸子百家”思想的一種脫離歷史語境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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