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条旗法律故事续:星条旗保护它的反对者

焚烧星条旗的当事人约翰逊曾经这样表达他的立场:“焚烧星条旗是因为罗纳德·里根再次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无论你赞同与否,在当时不可能做出更强有力的象征性言论的表述。这是一种公正的立场。我们具有新的爱国主义,并非不爱国。”

对约翰逊的行为,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无罪判决使美国社会陷入了绵延不绝的自由派和保守派大论战,而1988年美国总统大选为此展开的主题辩论更是将这场政治论战推向一个高潮,共和党候选人老布什就是凭借在焚烧星条旗案中的保守派立场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支持,从而战胜了民主党候选人杜卡斯基。

可惜保守派并没能乘胜追击将政治优势转化成为法律优势,在1989年最高法院的司法交锋中,自由派的观点占据了上风。美国最高法院代表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约翰逊焚烧星条旗是‘充满表达要素的’行为,可以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该修正案的要旨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思想本身令人厌恶或是不能接受,就禁止表达这一思想。”

当然,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相关的民意调查也显示,“大约70%的受访者不赞同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支持修正宪法以禁止焚烧星条旗。在判决做出后的一周内,参众两院几乎全体一致地通过了谴责约翰逊案的决议,并且几乎一半国会议员提案或联署提案要求修正宪法以禁止焚烧星条旗。众议院在做出其决议后,紧跟着用一个特别的通宵会议进行街头演说,谴责焚烧星条旗的行为。”

美国国会于1989年10月通过了《国旗保护法》,而老布什也随之提出了 “国会和各州应有权禁止对美国国旗的有形亵渎” 的宪法修正案。

但由于修宪的努力并未成功,这就让最高法院得以继续祭出违宪审查的法宝来捍卫自己的立场——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日,一位名叫艾奇兰的女子就“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烧星条旗。当她被联邦警察依法逮捕之后,就将联邦和《国旗保护法》一齐诉上了联邦最高法院。

199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焚旗”这一表达行为受到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立场。

1994年8月,以“美国军团”为首的65个爱国民间社团在国会山下庄严宣誓,成立美国公民护旗同盟。他们发誓要在全美范围内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说运动,促使国会通过这一修正案。48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表示赞同一项捍卫国旗尊严的修正案。但最终,护旗修宪的努力始终无法通过参议院这一关。先后五次动议都功亏一篑,尽管屡战屡败,但美国公民护旗同盟却并不气馁,他们意志坚定并且不乏骄傲地宣称:“我们将战斗至地狱结冰,然后继续在冰上战斗。”


柳叶君简评:

1. 在美国社会各种形形色色的政治与社会议题中可谓无时无刻不充斥着类似的撕裂:选举、宗教、种族、移民、女权、堕胎……。我们王委员有本书的名字就耐人寻味——《美国反对美国》。但美国社会处理利益和价值观冲突的基本逻辑是诉诸一种第三方机制,也就是法律机制。哪怕护旗同盟宣称:“我们将战斗至地狱结冰,然后继续在冰上战斗”,但他们并没有与价值分歧者之间直接转化为一种“敌我思维”,动不动就要“社死”他人,而是诉诸一种中间渠道,这样可以避免社会分歧陷入无底线地对抗思维;

2.在现代社会多元分化的趋势,对于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不宜盲目打压,或者形成二元对立。而是可以诉诸一些“纽结点”的干预去“缝合”社会的对抗性分裂。比如,在经济政策上相互对立的自由市场派和政府管制派可以通过环保主义的纽结点而被“缝合”在一起;支持堕胎的女权主义者和反堕胎的宗教主义者可以因为反战的纽结点而被“缝合”在一起;同理,在焚烧星条旗案中“互不待见”的自由派和保守的爱国派却同时又可以因为对民主和法治的共同信仰而被牢牢地“缝合”在一起。

3.政府行为应当以法律为底线,不能当别人跟你讲情怀的时候,你跟他讲政治;别人跟你讲政治的时候,你跟他讲法律;别人跟你讲法律的时候,你说法律不是挡箭牌。

4.爱国并不是只有通过歌颂祖国的形式,对批评者也应该有包容态度,以法律为底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说明:资料文献来自强世功、洪鸿、翟志勇、林海、任东来、林海等学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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