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引发森林火灾,宾阳一男子获刑3年3个月

“炼山”引发森林火灾,宾阳一男子获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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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炼山”引发森林火灾,宾阳一男子获刑3年3个月

案情回顾

2012年4月1日,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村民李某祥准备种植速生桉树,就去到自家位于“何如山”的山场“炼山”。在割草做好防火带后,使用自己带的火柴点燃杂草,并在旁边观察火势。

但是由于当天有风,天气又干燥,火势很快就烧过防火带烧到了旁边的山场。李某祥使用折断的树枝扑火,但火势太大已不受控制,他立即打电话报警求助了。随着火势越来越大,李某祥感到很害怕,第二天就跑到广东躲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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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某祥偷偷返回家中。

2019年10月29日,他在送孙子、孙女上学时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法庭上,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李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祥在广西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何如山”做好防火带后,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炼山”。后因火势不受控制蔓延至周边造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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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鉴定,过火总面积95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42亩(约42.8公顷),其中桉树621亩、杉树15亩、林竹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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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祥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2.8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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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大家应加强防火意识,如确实需要野外用火,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森林防火部门备案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准备防火人员和防火措施,并实时了解天气和风向情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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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来源:宾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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