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長璐、劉建軍 | 讓社會運轉起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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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管主辦

摘要:當下社區治理存在社區衝突持續不斷和小區早衰等各種困境,充滿挑戰。為更清晰地理解利益衝突所導致的困境,基於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視角,通過探討“國家—社會”關係的制度、哲學及話語三種傳統建構以及個人與國家間的聯繫機制,可呈現出國家與社會間互相建構的關係,進而構建出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轉向,並發現社區、小區中存在的關係性、政治性及利益性三種公共生活。從國家與社會互構關係的角度看,多發的利益衝突理應引發相應的轉型:社會衝突之所以持續是因為社區和小區中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同樣也是因為國家和社會制度的不健全、矛盾無法轉移使得利益衝突各方持續對抗。為解決這樣的困境,在建立能使利益性公共生活正常運行機制的同時,亦應隨之構建出契合的配套制度,以實現社會良好運轉和國家繁榮昌盛。

關鍵詞:國家與社會間關係;利益性公共生活機制;公共生活政治

作者:

牛長璐,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劉建軍,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上海 200433)。

目錄

一、治理悖論與問題提出

二、社區衝突持續的原因回顧

三、“國家—社會”關係的回顧

四、理解“國家—社會”間聯繫的三種傳統建構

五、構建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轉向

六、三種公共生活背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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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之間的關係,是政治學亙古以來的經典問題,其意義之一在於如何理解“國家”“社會”和兩者之間的關係,隱含著“國家如何影響到個人、個人如何影響到國家”的疑問。每個人都生活在國家與社會之中,然而通常見不到“國家和社會”,正常情況下民眾都是在過日常生活。筆者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見小區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衝突和博弈以及各種令人並不愉快的事件,小區治理不良與小區房產價格直接關聯,影響到小區居住的舒適度和廣大市民的財產安全。在媒體上、調研中也常遇見衰落小區難以扭轉及種種令人扼腕之事。一件件真實發生的事件令筆者一直思索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的居住體驗讓人不舒服?為什麼我們的社會制度運轉不靈?本文嘗試在本土實踐中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理論進行探討,並從宏觀角度對當下不良的社會運行狀況和社區衝突提出相應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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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悖論與問題提出

社區衝突是發生於城市居民小區和社區間的衝突,乃社會治理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當下的中國是城市化急速發展的中國,1949年之後中國的城市化率約10.6%,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單位制之後,大院制和小區製成為城市街道制之外的居民居住形態;中國近年來城市化率加快,從1978年的17.9%提高到了2013年的53.7%,之後更提升至2018年的59.58%,其中大城市化率在2013年到了22.56%,中國歷史上在2013年第一次實現了城市居民人口超過農村居民人口。民眾居住形態也隨之變化:城市化使得原有以村莊為基本活動單位、以血緣宗族為核心紐帶的孤立鄉村居住模式迅速讓位於城市小區關聯居住模式。始於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封閉住宅小區(gated-community)的建設逐漸成為主流:以上海為例,2017年上海約有2.6萬個小區,約760萬套住宅。小區居住人口逐漸增多,中國不再是“鄉村中國”,變成了“城市化中”的中國。城市將成為未來大多數民眾居住之所在,他們的子女也將生長於城市小區、街道中,“熟人社會”迅速讓位於“陌生人社會”,因此研究城市中作為“社會細胞”的社區公共生活就有了深刻的現實意義:新居住形態下的中國社會是怎麼運轉的?

在已有制度法規的情況下,理論上小區和社區應該出現和諧和睦的鄰里關係,社會實踐中卻完全是另外一種狀況:城市社區衝突不斷。當走入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每個人無法避免的是發生在小區、街坊中的鄰里交往、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垃圾處理、設施維修保養更新、物業費標準與清繳、安保糾紛……這些業主、居民、小區與社區之間的小微矛盾、繁雜瑣碎事務,雖不涉及大政方針,甚至與財富多寡無關,卻牽扯到的是鄰里關聯的權利和利益。據相關研究發現,社區中的衝突已成為民眾間衝突的主要來源,其中土地糾紛、物業糾紛等關聯利益糾紛數量遠超鄰里糾紛、醫患糾紛;業主、業委會由於服務和停車位、小區治理問題等具體利益同物業的衝突更是屢見不鮮。生活中的矛盾一次次地在居民間造成口角、衝突,造成鄰里緊張,造成鄰避事件……這些小區、街道、社區糾紛的大多數不是涉及社會安定的犯罪或者影響重大事件,國家公權力如警察、法院等又無管轄權,但這種社區衝突的持續對居民的生活品質產生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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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為了良好的生活品質,民眾需要公共生活以共同解決這些公共事務、緩解衝突。然而事實中我們發現,由於居民身份的平等、集體行動的困境,由於各種互相不信任,城市民眾對小區和社區問題參與嚴重不足,單個家庭和熱心群體無法動員起周邊居民一起提供公共服務;社區改造困難重重,業主群體之間、業主與業委會之間、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業委會與政府之間各種矛盾所引發的持續衝突導致小區早衰的現象層出不窮……這些中國城市化進程引發的衝突,形成城市化水平越高,衝突就越多越劇烈的現象,社區治理陷入“主體困境、參與困境、平臺困境、成本困境和制度困境” 等困境合圍的囚籠,為社會治理提出了巨大的考驗和資源壓力。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為治理社區所投入的巨大成本,令同樣面臨困境卻不具備雄厚財力的城市望而卻步,形成“城市易治,小區難治”的悖論。悖論體現了理想與現實間存在的巨大差距,社區中有矛盾衝突並不令人驚訝,令人驚訝的是社區衝突的普遍性和持續性,由此我們提出本文的研究問題:社區衝突為何持續?如何理解微觀領域小區中業主、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長期對立關係?

二、社區衝突持續的原因回顧

成功的社區和小區精誠團結、千篇一律;不成功的小區各有各的不成功之處。衝突持續就是因為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社區中的衝突具有類型多樣化、衝突主體集中化、利益衝突佔比大的特徵。很多衝突原因都是“老、大、難”問題,社區不團結導致無法解決問題。雖然如何創造社區團結是社區自身問題,但在國家而言,由於城市日漸成為民眾生活的主要空間,如何避免與解決社區衝突,降低治理成本、延緩社區的衰老速度就是社會治理應該回答的問題。我們經過調研上海和其他地區的部分小區,對小區和社區所面臨的情況進行深入理解後認為降低治理成本就需要儘量減少社區衝突。社區中的行動主體就是業主群體、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它們之間的互動不良和長期對立是衝突的起因,但是引發對立的問題為何長期無法解決?

情感創傷、不平等的社會地位、現代化進程或者蒙恥的歷史往往是衝突持續的原因,這些對沖突的解讀超出社區或小區範圍,進入了國家與社會的範疇。為理解國家與社會關係對日常生活的影響,筆者首先從引發社區衝突的原因開始考察。社區衝突並非新興問題,存在歷史影響下的內生性原因和外部性原因兩種路徑的探討。西方研究社區衝突源自1950年代大都市興起時期所導致的社區各種衝突,對其成因經過數十年的研究,認為是“由於人口大規模流動和異質性引發的社區內參與程度和權力結構的變遷,這種變遷所引發的社區衝突屬於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最終隨著時間演進逐漸形成民主的社區規則”,從而將社區衝突歸因於社區歷史和小區本身的特質,其問題解決最終通過時間和完善內部權力結構來完成,形成“發展過程論”的理解。筆者以為這是一種歷史倒序的觀點,事實上當時並不存在社區衝突必然結束的路徑;國內研究者就社區衝突成因的研究也通常從社會變遷過程進行探究,認為急速發展的城市化帶來社會流動性和異質性增強、利益分化促使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關係複雜化、變革帶來的社會陣痛引發多元主體間的矛盾和衝突,這些都是理解社區衝突成因的角度,我們認為這些視角解答了衝突成因,但並不能完全解答“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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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有社區存在的問題,原珂等認為基層多頭治理,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資源、資金不充足;認識不到位,誤將“社區應急管理”“社區調解”等同於“社區衝突治理”,體制機制不通暢;治理手段相對單一;基層政府幹預失當或不作為;缺乏宣傳,行政主導過度;社區衝突治理民眾參與不足等直接影響到社區衝突的解決。這種對於社區衝突成因的解釋則是外源性解釋,外部制度不健全導致了社區衝突的不斷持續,可以被稱為“制度生成論”。筆者以為發展過程和制度生成可以引發問題的出現,解釋產生的原因,但是均不能完全解釋本文探討的問題之一:為什麼社區衝突長期存在、無法解決?有研究者認為衝突無法解決、“社區居民行動的困境以及國家與社會組織間的合作困境是由於“強國家—弱社會”“隱國家—顯社會”“隱國家—弱社會”的關係格局”,我們同樣認為單就社區與小區本身並不能給出合理的答案,為更精準地把握社區衝突的實質,應跳出小區和社區看社區內衝突,從更為宏觀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來理解社區衝突不斷所引發的基層治理問題,逐步聚焦社區衝突持續這一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三、“國家—社會”關係的回顧

本文希望從“國家—社會”關係的宏觀視野對微觀視野社區衝突的持續做出解釋,首先需要對“國家—社會”間關係進行把握。不同的時代對國家社會間的關係具有不同的理解。為什麼社區問題要涉及國家與社會關係?因為社區和小區並非處於真空狀態,其中出現問題的起因和結果均要受制於當時國家、社會環境對小區和社區事務的認知,從國家與社會關係著手,可以更好地理解衝突解決所受到的環境約束和解決方案的可選範圍。

首先考察國家與社會間的分離狀況,通過對之前研究進行梳理,我們認為宏觀角度而言,“國家—社會”關係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解讀:“一元論”是指國家與社會的本質是一元的連續統,國家與社會合而為一,兩者分化程度由低到高形成連續統的兩極模型,兩者分化程度越低,國家與社會的自主能力就越弱,越容易受到強勢的控制,內部結構就越不穩定。在傳統的“國家—社會”連續統的“統一—對立”模型之外,還有另外一種“國家—社會”模型,即伯恩哈德所提出的國家與社會力量強弱的對比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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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型實際上提供了“國家—社會”二維模型,即國家和社會是各自相對獨立運行於不同的維度。“二元論”本質上是將國家與社會拆分,視各自為相對獨立的實體,國家之外的社會空間的出現,是“社會自身非國家整合結構的復甦”。我們以為“一元論”體現的是國家與社會之間分化的程度,分化程度越高,各自獨立性就越強;“二元論”體現的是國家獨立於社會、社會獨立於國家的認知,反映的是政治權力和社會權力的自主性強弱。也就是說,國家與社會兩者主體間在客觀意義上有不同程度的交叉,但無論“一元”還是“二元”,總體趨勢是國家與社會相互獨立與分化,在各自獨立的領域中運行。

國家與社會間關係並不僅僅如此。為進一步把握“國家—社會”間相對關係的研究,我們通過對知網涉及相關領域的論文進行梳理,發現從研究增長趨勢來看,2000年之前“國家—社會”關係的研究論文總體增長較為緩和,但之後逐漸增長迅速,這與中國自2000年之後社會經濟迅猛增長的現實較為匹配。通過對文獻進行梳理,本文認為學界對“國家—社會”關係的理解自2000年之後出現三層轉型,分別是理論認知的轉型、行動主體間互動關係的理解轉型和“觀念—行動”邏輯認知範式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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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論認知層面,近年來對“國家—社會”主體間分化程度的認知出現從古典時期的對立論到現代國家的同一論、馬克思主義視角下從黨、國家、社會的“三位一體”到相對獨立的分化的認知轉型,但實質並未突破“國社”二分法:西方古典意義上的“國社關係”由經典作家自早期希臘城邦的“一元論”逐漸演化到法國大革命之後民族國家建構時期的“國家—社會”關係兩分法,構建出“國社”對立論和“國社”同一論兩種理論認知並被廣為接受;對王朝時代的中國“國社關係”的理解,形成“士紳社會”“東方專制主義”“總體性社會結構”等一系列結構性的認知;西方意義的市民社會由於在中國傳統結構中缺乏基礎,因此集中於理論意義的探討。但2000年後在中國的真實場景中探討國家與社會往往會忽略了中共這一強大政黨的作用:伴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原有相對孱弱的社會力量不斷增長,國家面臨如何有效地整合自主多元的社會的挑戰,為嘗試擺脫原有“國—社”二元對立的思維範式,有部分學者形成了黨、國家、社會的“三位一體”到相對獨立的分化的認知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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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的一元主導下,學者們對中國社會行動主體間互動關係的理解也發生了轉型:社會力量的增長使得國家與社會間的地位由國家統合一切、國家高於社會,逐漸演變為國家與社會治理主體間相對的平衡,伴隨著經濟上政府與市場的平衡、思想文化上“一元”與“多樣”的平衡,國家在制定、實施具體政策、在處理公共事務上,形成某種意義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彈性”。在彈性空間存在的基礎上,行動主體間關係逐漸從控制、吸納等剛性關聯,演變為嵌入、互嵌,最終形成派生等上下互動、柔性聯繫的變化。

與理論認知、互動關係理解轉型相對應的,是經濟增長下社會能力不斷強化,為應對實際能力的增長,學者們在“觀念—行動”邏輯範式的理解也有轉型,體現了從實踐到認知的變化:由於社會力量的增強、可用資源的增多,對“國家—社會”間“觀念—行動”的邏輯認知範式出現從國家“管制社會”到“治理社會”的變遷,與之配合的行動邏輯出現從國家“統合控制”到“協同互動”的變化。

近期研究成果對於我們把握“國家與社會”間“關係”提供了新的視角,但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這些研究立足於“國家”與“社會”高度抽象化的基礎,“國家”與“社會”被視為實體;“關係”本身同樣呈現出實體化、抽象化的傾向,研究者們以“互動”“指向”等概念性話語來抽象解構錯綜複雜的國家與社會間的關聯。

存在於真實生活中的社會並不是像抽象的“社會”那樣以概念化的“實體”存在,而是由獨立的個人與家庭聯結組成,由各種社會制度相互建構而來。既然國家與社會並非“實體”,兩者之間是如何真實地聯繫起來的呢?

四、理解“國家—社會”間聯繫的

三種傳統建構

任何國家都擁有某種正義理論或意識形態作為核心原則,以強制力量和現實制度保障“理論落地”、從各個方面影響到社會和個人以實現“國家”的真實存在。這一複雜過程意味著“國家—社會”關係是系統性問題,各種“關係”交互過程的結果最終形成“國家”大系統。為了能夠更全面地把握國家和社會的互動,理解從國家到個體的影響傳導過程,就需要對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運行邏輯和實際狀況進行考察,以把握各種制度的互動如何塑造了真實存在的國家與社會間的聯繫。

(一)構建“國家—社會”關係的三種傳統

從“國家”出發,通過廣泛閱讀相關文獻,我們在暫不考慮“經濟關係”對國家和社會關係的影響時,認為如果從歷史上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本體論”研究進行整體性理解,著重考察“關係”的實質,以往對“國家—社會”間“關係”的建構、把握和理解,呈現出“由實到虛、由內而外”的三種聯繫建構,分別是真實存在且處於實際運行中的的政治制度建構、邏輯意義上的哲學建構以及產生外部影響的話語建構,“國家”與“社會”通過這三種傳統建構進行互動。

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政治制度建構是最顯著的聯繫。從古至今,無論古代政治還是現代政治系統,國家與社會之間歷來都存有客觀存在的種種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聯繫,從“國家”到“社會”的制度安排無疑可以影響到個人,而從“社會”到“國家”同樣存在制度性建構的“關係”,形成制度網。如源自古希臘、古羅馬的選舉制度、源自英國的現代文官制度,甚至法國波旁王朝末期賣官制度亦處處呈現“國家—社會”間的複雜互動。在西方社會之中,還存有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體系的教區制度、主教制度,治安官和(英美等)陪審團制度為民眾與國家之間建立了相應的聯繫,社會與國家間在制度意義上得以勾連。我國自漢代之後廢除世卿世祿制,除了王朝自上而下的“中央—郡縣”制度,自下而上同樣存在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等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保障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人員交流,存在邸報、奏章等體系維持信息的上傳下達;民間在保甲、裡甲等正式體系之外,亦有宗廟系統、會社、鄉紳等關係維持士紳社會抑或“禮法”社會的運行。歷史記錄呈現了古今中外國家與社會之間真實運行中的制度建構,關注了不同階級和階層的利益表達。

其次是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哲學建構。與具有“實體性”表現的制度建構不同,哲學建構是指社會公認的從邏輯上、模型上高度抽象出“國家”與“社會”兩大研究主體,涉及意識形態,從本體論和認識論的角度對兩大主體進行研究,從邏輯合理意義上探討主體間“關係”的含義。洛克、孟德斯鳩、黑格爾和馬克思、恩格斯等西方政治思想家是哲學建構的典型代表,他們所建構的國社“關係”經歷了前工業化時期的“一元論”到“二元論”的演化、工業化時期的“對立性”與“同一性”的並存、以及後工業化時期“互動論”和“多元化”爭鳴三個明顯的演化分期,其爭論的國社“關係”焦點之一在邏輯意義上講,就是“社會先於國家”還是“國家高於社會”。黑格爾第一次從政治學意義上將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進行區分,並分別歸併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領域。在黑格爾的思想中,國家與市民社會是分離的實體,義務與權力相結合作為最重要的觀點之一,是國家內在力量之所在。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黑格爾認為“國家是自覺的倫理的實體”,或者說“國家是具體自由的現實性”。他從客觀唯心主義出發,將倫理看成一個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機世界,認為它有其自發生長的過程,並將其矛盾發展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倫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會,這是倫理精神喪失了直接的統一,進行分化,而達於相對性的觀點。市民社會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第三、在實體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於這種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現實中,即在國家制度中,返回於自身,並在其中統一起來。”從某種意義上,這一階段的研究是邏輯上將“國家”從“社會”中“脫嵌”的過程。賀麟曾批判黑格爾思想中的國家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絕對自在為的理性東西,所以個人只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他認為這種唯心主義的觀點實際就是說,如果沒有國家,個人就喪失了自由和作為市民的種種權利。黑格爾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改造加工為單一王權、行政權和立法權相結合的普遍制度,試圖論證當時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合乎上帝旨意。這種唯心主義的觀點因為其實質就是國家決定社會,受到了隨後馬克思、恩格斯等嚴厲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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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和恩格斯接受了“國家—社會”二元論,但與黑格爾唯心主義的“國家決定市民社會”的觀點完全相反,馬克思和恩格斯秉持著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社會力量決定權利的觀點,建構了基於經濟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而產生的市民社會及其所決定的政治國家和時代精神,最經典的論述就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作為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發展的產物,市民社會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視角中,就是政治國家的天然基礎,國家與市民社會二者對立統一,關注於市民與無產階級利益。由黑格爾、馬克思開始的“國家—市民社會”理論架構成為研究國家和社會的經典建構,此建構事實上屬於政治哲學領域的範疇,由此稱之為國社“關係”的“哲學建構”。哲學建構的國社應然“關係”從邏輯意義上論證了國家和社會間“誰決定誰”關係的實質,但“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正確的理論只有通過客觀存在的政治制度建構才能投射和影響到真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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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話語建構。哲學建構通過制度“由內而外”投射到真實世界,話語建構則“由外向內”影響“國家—社會”間“關係”。作為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學者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貝馬斯構建了“交往行動理論”,認為系統與生活世界的社會共同體二維架構,而生活世界卻被國家或者資本“殖民化”了,金錢成為調整人們經濟系統行為的媒介,單一的工具理性統治了一切。他藉助“勞動”和“相互作用”來取代馬克思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範疇,引入交往行為,從而完成對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重構。哈貝馬斯認為交往行為實際上是以達到相互理解為目的的言語行為,因此他把語言當作一切社會行為中最根本的東西,賦予一種本體論的地位。通過批判連馬克思本人也反對的教條化的“唯生產力論”和“經濟決定論”,哈貝馬斯提出了自己的解釋:“理性化的社會進化過程包含著生產力的提高和個人的道德意識和實踐能力的提高兩個部分,前者是社會進化不可缺少的動力;後者則意味著,在交往過程中人們的道德意識和實踐能力的提高,兩者均為社會進化不可缺少的動力。在某種意義上,後者比前者更為重要。生產力的提高取決於科技知識的增長,而交往水平的提高則依賴於道德實踐知識的增長,因而對於社會進化來說,‘道德—實踐’知識領域裡的學習過程發揮著起搏器的功能”,道德實踐比生產力的進步在這個意義上對社會進化更為重要,因此指出以交往合理性取代單一的工具合理性。鄭召利認為,哈貝馬斯理解的生活世界既是主體之間進行交往活動的背景,又是作為交往行為者相互理解的“信念的儲蓄庫”,它作為每一個交往活動的參與者必須置身於此的境域,提供了前人積累下來的知識和意義的資源,是預設的無爭議的背景性信念。正是在這種可信賴的、熟悉的背景中,人們之間的相互理解才是可能的,正是這種相互理解和學習過程在維繫著社會行為或交往行為,公共知識分子起到了議題建構的作用,構建出“國家—社會”關係。由此,哈貝馬斯的理論實際上在建議形成民眾得以共同認知的輿論場域,民眾在其中進行基於本身利益的“話語—議題—交往建構”。

通過對以上這三種聯繫進行思索,本文認為,經典理論建構出的、從社會中生長出來的現代國家,國家與社會間的制度建構出國社間“關係”得以運行其中的制度空間,形成了一整套的傳導機制,使得信息、資源得以上傳下達;哲學建構構建了邏輯和意識形態空間,從邏輯意義上探討真實制度背後的理論預設藍圖;國家與社會間存在一個由話語建構而來的“輿論空間”,形成國家—社會之間行為的輿論約束,從外向內影響國社“關係”,由此形成了相互影響但卻獨立運行的三種聯繫。

以上各種建構描述的“關係”,並不足以完全呈現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全局。政治經濟學構建出“經濟空間”,將提供國家與社會均賴以生存的物質資料的經濟體系納入考量。人們正是通過“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制度建構、邏輯建構、話語建構和經濟建構這些相互平行獨立運行卻又互相聯繫的社會制度互動,才初步理解“正義是如何落地的”“國家與社會是如何可以互動的”。

(二)個人與國家間的制度聯繫

通過以上的建構,我們可以理解國家是怎樣影響到“社會”,但並不能解決隱含的問題—“國家如何影響到個人、個人如何影響到國家”。以上三種建構明晰了國家出發的解決問題的不同的路徑,為解決社區衝突提供了政治、意識形態和輿論的不同渠道,但這些渠道通常不能直接解決社區中出現的問題,原因在哪裡呢?因為所有的考察,均缺少了對“人”的理解,缺乏從“社會”一端開始的理解。我們認為“國家—社會”關係實際上構建了一個“機制”+“因素”的閉環模型:所謂“機制”(Mechanism),原意是指機械的構造與工作原理,社會科學中定義頗多,其中克萊威爾(Craver)的定義較令人滿意:“(機制是)引起某種經常性變化的實體及其活動。”“實體”和“活動”可以理解為機構和制度運行。對於國家與社會間的機制,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解讀:一是國家和社會由哪些部分組成和為什麼由這些部分組成;二是這些部分是怎樣工作和為什麼要這樣工作。引入“國家—社會”關係這一客體,就會發現,“國家—社會”之間的“關係”,實際涉及到的是三個部分:“國家”“社會”及兩者之間的“關係”。從本體論來講,“關係”是一種機制,是能夠聯結“國家”和“社會”之間的機制,使得“國家—社會”得以形成邏輯閉環、正常運轉。當然,在“國家”內部也必然有其運行的機制,但在“國家—機制(聯繫)—社會”這一模型上,機制分別聯通國家和社會,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兩條並行通路。多重建構作為並行的機制,真實運行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理論上“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兩條通路形成的控制閉環,在聯通國家和社會的兩端,均應各有一個聯結點,以形成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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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意見和需求最終要由一個客觀存在的行為主體提出具體的需求,通過國家與社會間聯結點和機制的整合、分析、傳導,最終抵達決策部門形成切合客觀整體實際的政策和法令,並通過同一機制最終反饋到客觀存在的行為主體,完成政策運行的邏輯閉環。除經濟關係以外,三種傳統建構的基礎都具有深刻的“體系論”的色彩,注重於社會、階級、階層等等“實體”或者“黑箱”。“國家—社會—人”的機制在“國家”是客觀存在的科層制政府系統,從各種政府大院、機構設置可以從實體上找到“國家”,理論上講應該存在提供各種信息和要求的“社會”;但在現實中應該接受信息、提出要求並得以反饋的另一方主體、作為“系統實體”的社會卻“消失”了,具體的“行動者”(agent)究竟是誰?真實場景中作為國家代表的基層政府,究竟在和誰打交道,實現國家與社會的交互、完成邏輯閉環、實現社會治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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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理解“社會—人”之間的缺環,我們引入公共生活建構。“人”生存於“國家”“社會”間,除了是制度建構、哲學建構、話語建構乃至經濟關係中的“人”之外,同樣是存在於公共生活中的“人”,人與人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所建立的公共生活是國家和社會真實運行結果的承載,考察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公共生活空間、形成公共生活建構就有其真實的意義:所有的國家社會間“關係”均會投射入公共生活之中,所有民眾的日常公共生活也會反過來影響制度、哲學、輿論和經濟,形成互相建構。正是為了能夠更全面地理解“國家—社會”間“關係”,本文將原先大多處於政治研究視域之外的公共生活納入到“國家—社會”關係的研究之中。

五、構建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轉向

我們以為現代國家轉型之後所形成的“國—社”關係從理論到實踐、再到認知邏輯範式的變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間複雜的互動關係:現實中出現的從“統治”到“治理”的認知轉換,不僅僅是“國—社”間“互動”的簡單描述,而是國家、社會各司其責職、相互協作互動的結果。在當下轉型中城市的社會治理,通常就是國家和政府對小區和社區的治理,國家與社會雙方協作必然存在一個真實運行的聯結機制,真實社會民眾間的公共生活進入我們的研究視域。

牛長璐、劉建軍 | 讓社會運轉起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建構

基層政府在與誰打交道並進行社會治理?在城市而言是小區和社區的代表。他們代表的是一個個的“社會細胞”。當我們將視角從“體系論”中對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整體把握,沉入“消失”了的社會的時候,就進入到了生活世界。現代城市公共生活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產物,之所以探究生活世界,是因為生活中民眾居住狀態、“社會治理細胞”的行為,是驅動國家與社會聯繫的機制運轉的“因素”,因素變遷,因素所驅動的機制理應隨之發生聯動變遷,公共生活政治的概念由此提出,國家與社會由此通過公共生活可以互相主動建構。與吉登斯所建構的同“解放政治”相對的、關注於現代性、後匱乏、生態環境、對話民主等的“生活政治”不同的是,本文所指的“公共生活政治”是建構在家庭“私域”與國家政治“公域”中間的一種機制、一種獨立存在的治理空間,它無關單個家庭的財務和糾紛,也不同於國家宏觀治理,而是承載著當居民“走出家庭大門,但還沒有到達城市廣場”這一段的公共生活。

從“體系”視角向公共生活政治“細胞”視角的轉向,展示出歷史演進的過程,是“國家政治”向“生活政治”的轉型。普通民眾關注“衣食住行娛”,居住條件是牽動千家萬戶、億萬民生的核心。居住狀態的變遷、以及隨之而來的居民參與,往往是最能推動社會、國家現代化轉型的核心驅動因素,因為它關係到民眾最核心的生活條件。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很清晰地描述了德國在普法戰爭後國家工業化進程中,城市工人階級面臨住宅短缺的一系列困境,他寫道:“一個老的文明國家向這樣從工場手工廠和小生產向大生產過渡,並且這個過渡還由於情況極其順利而加速的時期,多半也就是‘住宅短缺的時期’”;恩格斯所描述的是德國1872年左右的狀況,但無疑,當時德國城市無產階級生活環境的惡劣狀況也是德國階級矛盾和鬥爭的焦點之一,生活領域的問題隨之演化成愈演愈烈的國家、社會、國際政治問題、戰爭與和平問題。

“公民社會理論”(Civil society),呈現的是西方世界的社會場景,但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主導一切的狀態使中國基本不存在“國家—社會”間關係如何的問題,社會處於被動狀態。因此“社會驅動的國家發展”在中國是一種新興的研究視角。自1978年以來中國城市化進程急速進行,需要對客觀存在的“城市化中的中國與社會”進行理論上的把握。民眾是生活於公共生活之中的,我們要問一個問題:中國城市的居民,要過一種怎樣的公共生活?

當代城市小區是與熟人社會完全不同的陌生人社會,是基於付出的利益和“房權”而形成的非血緣關係的群集。與傳統村落、單位居住區相比,社區聯動較少、人口密度高;人際關係複雜,牽扯到的事務大多與民眾具體利益相關,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國家與單位之間的關係,逐漸被國家與社群間關係、國家與社區的關係、國家與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關係所替代,“社會”實體的消失,實際上就是“細胞化”了。城市民眾居住形態的變遷說明這種“細胞”內部發生變化,並引發了國家與社會、制度與生活中社會、生活這一“端點”因素的轉型。

社區精神的衰落、民眾間交往的減少出現社會資本減少、交流減少、“獨自打保齡球”等一系列狀況。為理解這些問題,需要對發生於社區空間中的公共生活進行理解。我們認為把視角轉入公共生活世界的時候,依據民眾個人與空間中不同行為主體間互動行為實質的把握,三種公共生活機制就會浮現,它們分別是個人與個人間的關係性公共生活、個人與建制性權力間的政治性公共生活和個人與社群共同體(“社會治理細胞”)間的利益性公共生活:

所謂“關係性”公共生活機制,就是指民眾間實現的、特定時刻聚集的共同儀式性公共生活,如西方的教堂每週所舉辦的彌撒,大家在特定時間聚集於教堂參與佈道等等;在古代中國鄉村,定期舉辦的廟會、社戲等也可以廣義理解為“關係性”公共生活,民眾個人間互動不涉及利益,“關係型”公共生活的目的在於建立民眾間一般意義的聯繫。

牛長璐、劉建軍 | 讓社會運轉起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建構

所謂“政治性”公共生活機制,在英美就是指各種選舉,我國人大代表也有相當名額通過社區或小區進行選舉。這種政治性公共生活在中國社會中體現於個人與黨和政府等權力機構的互動,“政治性”公共生活的建構目的在於完成現代國家權力的建構。

所謂“利益性”公共生活機制,就是個人與所生活的社群間直接涉及諸如社區、小區公共利益和權益分配、超脫於一般聯繫、同樣也非“政治型”公共生活的合法公共聚集和利益的制度化表達。美國和歐洲社會,“利益性”公共生活建構於國家與社會非常清晰的邊界之上。社區和國家對每個人的家庭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干涉,但只要違背了社區公共規則和國家的法律,就會觸動國家正式權力機構的警察和法庭,以保障社區共同體的公共利益。如在美國,你家別墅門口草坪的草長高了,社區委員會警告你要修剪,如果不修剪,要麼打911召喚警察,要麼告上法庭進監獄,2014年美國田納西州的Karen Holloway就因為沒有按照市政規定標準修剪草坪進了監獄,因為其不修剪草坪、雜草叢生,會影響到周邊鄰居房產的公共衛生與市場價格。“利益性”公共生活是社群集體與國家權力對接的機制。不是說社區裡違犯了公共規則,就只能進行社區內的處理,從美國實踐中,當社群內個人違背公約、仍不改正之後,就可以訴諸如警察、法庭等國家權力進行干預。

這三種公共生活就是作為“社會細胞”內的居民應該過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行為的結果就是能夠驅動“國家—社會”聯繫機制的“因素”。三種公共生活的浮現,就使得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建構因素,有擺脫“社會”“體系論”“階級”“階層”等一系列整全性的建構基礎,形成公共生活政治驅動社會制度變動、運轉,國家與社會形成“互相主動構建”關係的可能。

六、三種公共生活背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三種公共生活實實在在地發生在生活當中,並且由於裡面牽扯到巨大的利益,越發顯得不和諧。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利益衝突的持續往往是社區衝突持續的根本因素:居民所擁有的房產,是自身絕大多數財富的承載,而小區、街道、社區的居民們缺乏機制和信任來進行集體行動,以保障自身和鄰居的利益。如為防止小區盜竊在樓道中安置攝像頭、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房屋維修基金、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等一系列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生活事務,由於缺乏真正的議題建構與負責主體,以及民眾事實上的參與力度低,往往無法得到妥善且及時的處理。這其中,由於涉及到巨大的經濟利益,如作為房屋“養老錢”的鉅額住房維修基金,有的小區甚至可達上億元,整體金額已達上萬億之巨,但由於監管主體缺失,卻無法得到妥善管理,一直處於國家與社會監管的盲區,甚至被貪汙挪用,甚至只有案發之後,國家公權力才能進行介入。這一切都體現出,缺乏居民公共生活的危險,同時也體現出,事實上脫節的國家與社會應該怎樣在“社會細胞”與公權力交接點建立起真正的對接,使得作為“社會細胞內機制”發展的結果能夠成為驅動國家與社會間聯繫的機制運轉的因素,最終實現善治這一問題。

值得警惕的是,理論不能代替現實,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間,現行體系下存在很多衝突。比如對業委會建立的制度設定,業委會成立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但是實踐中的非正式制度卻使得業委會的成立極為艱難。這種制度性衝突是社區衝突持久存在的根源。又如從物業公司方面來說,物業公司理論上管轄事務是有相應權限的,但實際執行中物業對業主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往往沒有強制執行權,只能勸阻;從業主方面來說,由於缺乏制度支持,遵從正式規則很難解決問題,只能“以鬧代談”。民眾為什麼不遵守正式制度的規範?是因為正式制度不完整、不健全,無法解決民眾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只能通過不遵守正式制度以嘗試解決問題。

牛長璐、劉建軍 | 讓社會運轉起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公共生活建構

如筆者考察某小區物業時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國家和社會非實體化導致“多源委託—單一代理”機制的出現。國家與社會並非單一實體,呈現制度網絡狀態,因此在自上而下的治理體系中,國家對社會的要求、對基層居委會業務的要求由各個部門分別發出,呈現多源頭狀態,不同單位條線下達不同要求,因此居委會對社區的要求也出現多源頭狀態。因為溝通效率和成本問題,其對接者在正式制度中應該是業委會,在非正式制度中變成了物業公司,引發物業公司面臨“多源委託—單一代理”狀況,因為業委會很難成立,也很難得到業主們的認可,因此利益衝突往往很難得以制度化解決。單位制解體後,缺乏利益性公共生活的小區和社區中業委會無法成立或運行不良,業主沒有組織,物業公司則是有組織並具有相應的制度性聯繫,並掌握治理所需關鍵信息,因此在面臨多源委託時,基於自身利益對街道和業主需求做出選擇性回應。這種選擇性回應導致業主關注重點與物業公司不存在“同頻共振”,引發業主不滿與衝突;由於規則體系的不完善,物業成為業主群體與社會、政府各項矛盾的單一針對對象,由此持續地產生與物業公司的衝突。

外部資源不可能無限制地向社區中投入。社區衝突的持續不僅是因為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也是因為制度的不健全、矛盾無法轉移使得利益衝突各方持續對抗。只有自下而上、經過利益衝突方博弈所形成的制度才能得以遵守,達成一定的解決方案,緩解、消弭社區衝突。本文認為應從正式與非正式制度間的衝突來理解轉型中國的“國家—社會”的互構關係,並支持自下而上的構建出合適規則體系儘量彌合兩者間的差距,使之達成和諧,從而讓社會持續平穩地運轉起來!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資本—福利—信息時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困境與歷史侷限研究”(13&ZD035)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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