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长璐、刘建军 | 让社会运转起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建构

牛长璐、刘建军 | 让社会运转起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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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要:当下社区治理存在社区冲突持续不断和小区早衰等各种困境,充满挑战。为更清晰地理解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困境,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通过探讨“国家—社会”关系的制度、哲学及话语三种传统建构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联系机制,可呈现出国家与社会间互相建构的关系,进而构建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转向,并发现社区、小区中存在的关系性、政治性及利益性三种公共生活。从国家与社会互构关系的角度看,多发的利益冲突理应引发相应的转型:社会冲突之所以持续是因为社区和小区中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同样也是因为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不健全、矛盾无法转移使得利益冲突各方持续对抗。为解决这样的困境,在建立能使利益性公共生活正常运行机制的同时,亦应随之构建出契合的配套制度,以实现社会良好运转和国家繁荣昌盛。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间关系;利益性公共生活机制;公共生活政治

作者:

牛长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刘建军,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

目录

一、治理悖论与问题提出

二、社区冲突持续的原因回顾

三、“国家—社会”关系的回顾

四、理解“国家—社会”间联系的三种传统建构

五、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转向

六、三种公共生活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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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亘古以来的经典问题,其意义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国家”“社会”和两者之间的关系,隐含着“国家如何影响到个人、个人如何影响到国家”的疑问。每个人都生活在国家与社会之中,然而通常见不到“国家和社会”,正常情况下民众都是在过日常生活。笔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小区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以及各种令人并不愉快的事件,小区治理不良与小区房产价格直接关联,影响到小区居住的舒适度和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在媒体上、调研中也常遇见衰落小区难以扭转及种种令人扼腕之事。一件件真实发生的事件令笔者一直思索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居住体验让人不舒服?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制度运转不灵?本文尝试在本土实践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进行探讨,并从宏观角度对当下不良的社会运行状况和社区冲突提出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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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悖论与问题提出

社区冲突是发生于城市居民小区和社区间的冲突,乃社会治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当下的中国是城市化急速发展的中国,1949年之后中国的城市化率约10.6%,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单位制之后,大院制和小区制成为城市街道制之外的居民居住形态;中国近年来城市化率加快,从1978年的17.9%提高到了2013年的53.7%,之后更提升至2018年的59.58%,其中大城市化率在2013年到了22.56%,中国历史上在2013年第一次实现了城市居民人口超过农村居民人口。民众居住形态也随之变化:城市化使得原有以村庄为基本活动单位、以血缘宗族为核心纽带的孤立乡村居住模式迅速让位于城市小区关联居住模式。始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封闭住宅小区(gated-community)的建设逐渐成为主流:以上海为例,2017年上海约有2.6万个小区,约760万套住宅。小区居住人口逐渐增多,中国不再是“乡村中国”,变成了“城市化中”的中国。城市将成为未来大多数民众居住之所在,他们的子女也将生长于城市小区、街道中,“熟人社会”迅速让位于“陌生人社会”,因此研究城市中作为“社会细胞”的社区公共生活就有了深刻的现实意义:新居住形态下的中国社会是怎么运转的?

在已有制度法规的情况下,理论上小区和社区应该出现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社会实践中却完全是另外一种状况:城市社区冲突不断。当走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每个人无法避免的是发生在小区、街坊中的邻里交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垃圾处理、设施维修保养更新、物业费标准与清缴、安保纠纷……这些业主、居民、小区与社区之间的小微矛盾、繁杂琐碎事务,虽不涉及大政方针,甚至与财富多寡无关,却牵扯到的是邻里关联的权利和利益。据相关研究发现,社区中的冲突已成为民众间冲突的主要来源,其中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关联利益纠纷数量远超邻里纠纷、医患纠纷;业主、业委会由于服务和停车位、小区治理问题等具体利益同物业的冲突更是屡见不鲜。生活中的矛盾一次次地在居民间造成口角、冲突,造成邻里紧张,造成邻避事件……这些小区、街道、社区纠纷的大多数不是涉及社会安定的犯罪或者影响重大事件,国家公权力如警察、法院等又无管辖权,但这种社区冲突的持续对居民的生活品质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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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为了良好的生活品质,民众需要公共生活以共同解决这些公共事务、缓解冲突。然而事实中我们发现,由于居民身份的平等、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各种互相不信任,城市民众对小区和社区问题参与严重不足,单个家庭和热心群体无法动员起周边居民一起提供公共服务;社区改造困难重重,业主群体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业委会与政府之间各种矛盾所引发的持续冲突导致小区早衰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中国城市化进程引发的冲突,形成城市化水平越高,冲突就越多越剧烈的现象,社区治理陷入“主体困境、参与困境、平台困境、成本困境和制度困境” 等困境合围的囚笼,为社会治理提出了巨大的考验和资源压力。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为治理社区所投入的巨大成本,令同样面临困境却不具备雄厚财力的城市望而却步,形成“城市易治,小区难治”的悖论。悖论体现了理想与现实间存在的巨大差距,社区中有矛盾冲突并不令人惊讶,令人惊讶的是社区冲突的普遍性和持续性,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社区冲突为何持续?如何理解微观领域小区中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长期对立关系?

二、社区冲突持续的原因回顾

成功的社区和小区精诚团结、千篇一律;不成功的小区各有各的不成功之处。冲突持续就是因为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社区中的冲突具有类型多样化、冲突主体集中化、利益冲突占比大的特征。很多冲突原因都是“老、大、难”问题,社区不团结导致无法解决问题。虽然如何创造社区团结是社区自身问题,但在国家而言,由于城市日渐成为民众生活的主要空间,如何避免与解决社区冲突,降低治理成本、延缓社区的衰老速度就是社会治理应该回答的问题。我们经过调研上海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小区,对小区和社区所面临的情况进行深入理解后认为降低治理成本就需要尽量减少社区冲突。社区中的行动主体就是业主群体、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它们之间的互动不良和长期对立是冲突的起因,但是引发对立的问题为何长期无法解决?

情感创伤、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现代化进程或者蒙耻的历史往往是冲突持续的原因,这些对冲突的解读超出社区或小区范围,进入了国家与社会的范畴。为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笔者首先从引发社区冲突的原因开始考察。社区冲突并非新兴问题,存在历史影响下的内生性原因和外部性原因两种路径的探讨。西方研究社区冲突源自1950年代大都市兴起时期所导致的社区各种冲突,对其成因经过数十年的研究,认为是“由于人口大规模流动和异质性引发的社区内参与程度和权力结构的变迁,这种变迁所引发的社区冲突属于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最终随着时间演进逐渐形成民主的社区规则”,从而将社区冲突归因于社区历史和小区本身的特质,其问题解决最终通过时间和完善内部权力结构来完成,形成“发展过程论”的理解。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历史倒序的观点,事实上当时并不存在社区冲突必然结束的路径;国内研究者就社区冲突成因的研究也通常从社会变迁过程进行探究,认为急速发展的城市化带来社会流动性和异质性增强、利益分化促使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复杂化、变革带来的社会阵痛引发多元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些都是理解社区冲突成因的角度,我们认为这些视角解答了冲突成因,但并不能完全解答“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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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有社区存在的问题,原珂等认为基层多头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资源、资金不充足;认识不到位,误将“社区应急管理”“社区调解”等同于“社区冲突治理”,体制机制不通畅;治理手段相对单一;基层政府干预失当或不作为;缺乏宣传,行政主导过度;社区冲突治理民众参与不足等直接影响到社区冲突的解决。这种对于社区冲突成因的解释则是外源性解释,外部制度不健全导致了社区冲突的不断持续,可以被称为“制度生成论”。笔者以为发展过程和制度生成可以引发问题的出现,解释产生的原因,但是均不能完全解释本文探讨的问题之一:为什么社区冲突长期存在、无法解决?有研究者认为冲突无法解决、“社区居民行动的困境以及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困境是由于“强国家—弱社会”“隐国家—显社会”“隐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格局”,我们同样认为单就社区与小区本身并不能给出合理的答案,为更精准地把握社区冲突的实质,应跳出小区和社区看社区内冲突,从更为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理解社区冲突不断所引发的基层治理问题,逐步聚焦社区冲突持续这一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三、“国家—社会”关系的回顾

本文希望从“国家—社会”关系的宏观视野对微观视野社区冲突的持续做出解释,首先需要对“国家—社会”间关系进行把握。不同的时代对国家社会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理解。为什么社区问题要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因为社区和小区并非处于真空状态,其中出现问题的起因和结果均要受制于当时国家、社会环境对小区和社区事务的认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着手,可以更好地理解冲突解决所受到的环境约束和解决方案的可选范围。

首先考察国家与社会间的分离状况,通过对之前研究进行梳理,我们认为宏观角度而言,“国家—社会”关系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解读:“一元论”是指国家与社会的本质是一元的连续统,国家与社会合而为一,两者分化程度由低到高形成连续统的两极模型,两者分化程度越低,国家与社会的自主能力就越弱,越容易受到强势的控制,内部结构就越不稳定。在传统的“国家—社会”连续统的“统一—对立”模型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国家—社会”模型,即伯恩哈德所提出的国家与社会力量强弱的对比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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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型实际上提供了“国家—社会”二维模型,即国家和社会是各自相对独立运行于不同的维度。“二元论”本质上是将国家与社会拆分,视各自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的出现,是“社会自身非国家整合结构的复苏”。我们以为“一元论”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分化的程度,分化程度越高,各自独立性就越强;“二元论”体现的是国家独立于社会、社会独立于国家的认知,反映的是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自主性强弱。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两者主体间在客观意义上有不同程度的交叉,但无论“一元”还是“二元”,总体趋势是国家与社会相互独立与分化,在各自独立的领域中运行。

国家与社会间关系并不仅仅如此。为进一步把握“国家—社会”间相对关系的研究,我们通过对知网涉及相关领域的论文进行梳理,发现从研究增长趋势来看,2000年之前“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论文总体增长较为缓和,但之后逐渐增长迅速,这与中国自2000年之后社会经济迅猛增长的现实较为匹配。通过对文献进行梳理,本文认为学界对“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解自2000年之后出现三层转型,分别是理论认知的转型、行动主体间互动关系的理解转型和“观念—行动”逻辑认知范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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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认知层面,近年来对“国家—社会”主体间分化程度的认知出现从古典时期的对立论到现代国家的同一论、马克思主义视角下从党、国家、社会的“三位一体”到相对独立的分化的认知转型,但实质并未突破“国社”二分法:西方古典意义上的“国社关系”由经典作家自早期希腊城邦的“一元论”逐渐演化到法国大革命之后民族国家建构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两分法,构建出“国社”对立论和“国社”同一论两种理论认知并被广为接受;对王朝时代的中国“国社关系”的理解,形成“士绅社会”“东方专制主义”“总体性社会结构”等一系列结构性的认知;西方意义的市民社会由于在中国传统结构中缺乏基础,因此集中于理论意义的探讨。但2000年后在中国的真实场景中探讨国家与社会往往会忽略了中共这一强大政党的作用: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原有相对孱弱的社会力量不断增长,国家面临如何有效地整合自主多元的社会的挑战,为尝试摆脱原有“国—社”二元对立的思维范式,有部分学者形成了党、国家、社会的“三位一体”到相对独立的分化的认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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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一元主导下,学者们对中国社会行动主体间互动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转型:社会力量的增长使得国家与社会间的地位由国家统合一切、国家高于社会,逐渐演变为国家与社会治理主体间相对的平衡,伴随着经济上政府与市场的平衡、思想文化上“一元”与“多样”的平衡,国家在制定、实施具体政策、在处理公共事务上,形成某种意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弹性”。在弹性空间存在的基础上,行动主体间关系逐渐从控制、吸纳等刚性关联,演变为嵌入、互嵌,最终形成派生等上下互动、柔性联系的变化。

与理论认知、互动关系理解转型相对应的,是经济增长下社会能力不断强化,为应对实际能力的增长,学者们在“观念—行动”逻辑范式的理解也有转型,体现了从实践到认知的变化:由于社会力量的增强、可用资源的增多,对“国家—社会”间“观念—行动”的逻辑认知范式出现从国家“管制社会”到“治理社会”的变迁,与之配合的行动逻辑出现从国家“统合控制”到“协同互动”的变化。

近期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把握“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研究立足于“国家”与“社会”高度抽象化的基础,“国家”与“社会”被视为实体;“关系”本身同样呈现出实体化、抽象化的倾向,研究者们以“互动”“指向”等概念性话语来抽象解构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间的关联。

存在于真实生活中的社会并不是像抽象的“社会”那样以概念化的“实体”存在,而是由独立的个人与家庭联结组成,由各种社会制度相互建构而来。既然国家与社会并非“实体”,两者之间是如何真实地联系起来的呢?

四、理解“国家—社会”间联系的

三种传统建构

任何国家都拥有某种正义理论或意识形态作为核心原则,以强制力量和现实制度保障“理论落地”、从各个方面影响到社会和个人以实现“国家”的真实存在。这一复杂过程意味着“国家—社会”关系是系统性问题,各种“关系”交互过程的结果最终形成“国家”大系统。为了能够更全面地把握国家和社会的互动,理解从国家到个体的影响传导过程,就需要对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运行逻辑和实际状况进行考察,以把握各种制度的互动如何塑造了真实存在的国家与社会间的联系。

(一)构建“国家—社会”关系的三种传统

从“国家”出发,通过广泛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在暂不考虑“经济关系”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时,认为如果从历史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体论”研究进行整体性理解,着重考察“关系”的实质,以往对“国家—社会”间“关系”的建构、把握和理解,呈现出“由实到虚、由内而外”的三种联系建构,分别是真实存在且处于实际运行中的的政治制度建构、逻辑意义上的哲学建构以及产生外部影响的话语建构,“国家”与“社会”通过这三种传统建构进行互动。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制度建构是最显著的联系。从古至今,无论古代政治还是现代政治系统,国家与社会之间历来都存有客观存在的种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联系,从“国家”到“社会”的制度安排无疑可以影响到个人,而从“社会”到“国家”同样存在制度性建构的“关系”,形成制度网。如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的选举制度、源自英国的现代文官制度,甚至法国波旁王朝末期卖官制度亦处处呈现“国家—社会”间的复杂互动。在西方社会之中,还存有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体系的教区制度、主教制度,治安官和(英美等)陪审团制度为民众与国家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社会与国家间在制度意义上得以勾连。我国自汉代之后废除世卿世禄制,除了王朝自上而下的“中央—郡县”制度,自下而上同样存在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保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人员交流,存在邸报、奏章等体系维持信息的上传下达;民间在保甲、里甲等正式体系之外,亦有宗庙系统、会社、乡绅等关系维持士绅社会抑或“礼法”社会的运行。历史记录呈现了古今中外国家与社会之间真实运行中的制度建构,关注了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表达。

其次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建构。与具有“实体性”表现的制度建构不同,哲学建构是指社会公认的从逻辑上、模型上高度抽象出“国家”与“社会”两大研究主体,涉及意识形态,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对两大主体进行研究,从逻辑合理意义上探讨主体间“关系”的含义。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和马克思、恩格斯等西方政治思想家是哲学建构的典型代表,他们所建构的国社“关系”经历了前工业化时期的“一元论”到“二元论”的演化、工业化时期的“对立性”与“同一性”的并存、以及后工业化时期“互动论”和“多元化”争鸣三个明显的演化分期,其争论的国社“关系”焦点之一在逻辑意义上讲,就是“社会先于国家”还是“国家高于社会”。黑格尔第一次从政治学意义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并分别归并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领域。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分离的实体,义务与权力相结合作为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将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发生长的过程,并将其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这一阶段的研究是逻辑上将“国家”从“社会”中“脱嵌”的过程。贺麟曾批判黑格尔思想中的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为的理性东西,所以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他认为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实际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个人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黑格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改造加工为单一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相结合的普遍制度,试图论证当时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合乎上帝旨意。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因为其实质就是国家决定社会,受到了随后马克思、恩格斯等严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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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接受了“国家—社会”二元论,但与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完全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秉持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社会力量决定权利的观点,建构了基于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而产生的市民社会及其所决定的政治国家和时代精神,最经典的论述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的产物,市民社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视角中,就是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对立统一,关注于市民与无产阶级利益。由黑格尔、马克思开始的“国家—市民社会”理论架构成为研究国家和社会的经典建构,此建构事实上属于政治哲学领域的范畴,由此称之为国社“关系”的“哲学建构”。哲学建构的国社应然“关系”从逻辑意义上论证了国家和社会间“谁决定谁”关系的实质,但“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正确的理论只有通过客观存在的政治制度建构才能投射和影响到真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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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话语建构。哲学建构通过制度“由内而外”投射到真实世界,话语建构则“由外向内”影响“国家—社会”间“关系”。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学者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贝马斯构建了“交往行动理论”,认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社会共同体二维架构,而生活世界却被国家或者资本“殖民化”了,金钱成为调整人们经济系统行为的媒介,单一的工具理性统治了一切。他借助“劳动”和“相互作用”来取代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范畴,引入交往行为,从而完成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构。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实际上是以达到相互理解为目的的言语行为,因此他把语言当作一切社会行为中最根本的东西,赋予一种本体论的地位。通过批判连马克思本人也反对的教条化的“唯生产力论”和“经济决定论”,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解释:“理性化的社会进化过程包含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个人的道德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两个部分,前者是社会进化不可缺少的动力;后者则意味着,在交往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两者均为社会进化不可缺少的动力。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生产力的提高取决于科技知识的增长,而交往水平的提高则依赖于道德实践知识的增长,因而对于社会进化来说,‘道德—实践’知识领域里的学习过程发挥着起搏器的功能”,道德实践比生产力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对社会进化更为重要,因此指出以交往合理性取代单一的工具合理性。郑召利认为,哈贝马斯理解的生活世界既是主体之间进行交往活动的背景,又是作为交往行为者相互理解的“信念的储蓄库”,它作为每一个交往活动的参与者必须置身于此的境域,提供了前人积累下来的知识和意义的资源,是预设的无争议的背景性信念。正是在这种可信赖的、熟悉的背景中,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才是可能的,正是这种相互理解和学习过程在维系着社会行为或交往行为,公共知识分子起到了议题建构的作用,构建出“国家—社会”关系。由此,哈贝马斯的理论实际上在建议形成民众得以共同认知的舆论场域,民众在其中进行基于本身利益的“话语—议题—交往建构”。

通过对以上这三种联系进行思索,本文认为,经典理论建构出的、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现代国家,国家与社会间的制度建构出国社间“关系”得以运行其中的制度空间,形成了一整套的传导机制,使得信息、资源得以上传下达;哲学建构构建了逻辑和意识形态空间,从逻辑意义上探讨真实制度背后的理论预设蓝图;国家与社会间存在一个由话语建构而来的“舆论空间”,形成国家—社会之间行为的舆论约束,从外向内影响国社“关系”,由此形成了相互影响但却独立运行的三种联系。

以上各种建构描述的“关系”,并不足以完全呈现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全局。政治经济学构建出“经济空间”,将提供国家与社会均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的经济体系纳入考量。人们正是通过“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制度建构、逻辑建构、话语建构和经济建构这些相互平行独立运行却又互相联系的社会制度互动,才初步理解“正义是如何落地的”“国家与社会是如何可以互动的”。

(二)个人与国家间的制度联系

通过以上的建构,我们可以理解国家是怎样影响到“社会”,但并不能解决隐含的问题—“国家如何影响到个人、个人如何影响到国家”。以上三种建构明晰了国家出发的解决问题的不同的路径,为解决社区冲突提供了政治、意识形态和舆论的不同渠道,但这些渠道通常不能直接解决社区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在哪里呢?因为所有的考察,均缺少了对“人”的理解,缺乏从“社会”一端开始的理解。我们认为“国家—社会”关系实际上构建了一个“机制”+“因素”的闭环模型:所谓“机制”(Mechanism),原意是指机械的构造与工作原理,社会科学中定义颇多,其中克莱威尔(Craver)的定义较令人满意:“(机制是)引起某种经常性变化的实体及其活动。”“实体”和“活动”可以理解为机构和制度运行。对于国家与社会间的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解读:一是国家和社会由哪些部分组成和为什么由这些部分组成;二是这些部分是怎样工作和为什么要这样工作。引入“国家—社会”关系这一客体,就会发现,“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涉及到的是三个部分:“国家”“社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本体论来讲,“关系”是一种机制,是能够联结“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机制,使得“国家—社会”得以形成逻辑闭环、正常运转。当然,在“国家”内部也必然有其运行的机制,但在“国家—机制(联系)—社会”这一模型上,机制分别联通国家和社会,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条并行通路。多重建构作为并行的机制,真实运行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理论上“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条通路形成的控制闭环,在联通国家和社会的两端,均应各有一个联结点,以形成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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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意见和需求最终要由一个客观存在的行为主体提出具体的需求,通过国家与社会间联结点和机制的整合、分析、传导,最终抵达决策部门形成切合客观整体实际的政策和法令,并通过同一机制最终反馈到客观存在的行为主体,完成政策运行的逻辑闭环。除经济关系以外,三种传统建构的基础都具有深刻的“体系论”的色彩,注重于社会、阶级、阶层等等“实体”或者“黑箱”。“国家—社会—人”的机制在“国家”是客观存在的科层制政府系统,从各种政府大院、机构设置可以从实体上找到“国家”,理论上讲应该存在提供各种信息和要求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应该接受信息、提出要求并得以反馈的另一方主体、作为“系统实体”的社会却“消失”了,具体的“行动者”(agent)究竟是谁?真实场景中作为国家代表的基层政府,究竟在和谁打交道,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交互、完成逻辑闭环、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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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解“社会—人”之间的缺环,我们引入公共生活建构。“人”生存于“国家”“社会”间,除了是制度建构、哲学建构、话语建构乃至经济关系中的“人”之外,同样是存在于公共生活中的“人”,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所建立的公共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真实运行结果的承载,考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生活空间、形成公共生活建构就有其真实的意义:所有的国家社会间“关系”均会投射入公共生活之中,所有民众的日常公共生活也会反过来影响制度、哲学、舆论和经济,形成互相建构。正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国家—社会”间“关系”,本文将原先大多处于政治研究视域之外的公共生活纳入到“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之中。

五、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转向

我们以为现代国家转型之后所形成的“国—社”关系从理论到实践、再到认知逻辑范式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间复杂的互动关系:现实中出现的从“统治”到“治理”的认知转换,不仅仅是“国—社”间“互动”的简单描述,而是国家、社会各司其责职、相互协作互动的结果。在当下转型中城市的社会治理,通常就是国家和政府对小区和社区的治理,国家与社会双方协作必然存在一个真实运行的联结机制,真实社会民众间的公共生活进入我们的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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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在与谁打交道并进行社会治理?在城市而言是小区和社区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是一个个的“社会细胞”。当我们将视角从“体系论”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把握,沉入“消失”了的社会的时候,就进入到了生活世界。现代城市公共生活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之所以探究生活世界,是因为生活中民众居住状态、“社会治理细胞”的行为,是驱动国家与社会联系的机制运转的“因素”,因素变迁,因素所驱动的机制理应随之发生联动变迁,公共生活政治的概念由此提出,国家与社会由此通过公共生活可以互相主动建构。与吉登斯所建构的同“解放政治”相对的、关注于现代性、后匮乏、生态环境、对话民主等的“生活政治”不同的是,本文所指的“公共生活政治”是建构在家庭“私域”与国家政治“公域”中间的一种机制、一种独立存在的治理空间,它无关单个家庭的财务和纠纷,也不同于国家宏观治理,而是承载着当居民“走出家庭大门,但还没有到达城市广场”这一段的公共生活。

从“体系”视角向公共生活政治“细胞”视角的转向,展示出历史演进的过程,是“国家政治”向“生活政治”的转型。普通民众关注“衣食住行娱”,居住条件是牵动千家万户、亿万民生的核心。居住状态的变迁、以及随之而来的居民参与,往往是最能推动社会、国家现代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因素,因为它关系到民众最核心的生活条件。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很清晰地描述了德国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工人阶级面临住宅短缺的一系列困境,他写道:“一个老的文明国家向这样从工场手工厂和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并且这个过渡还由于情况极其顺利而加速的时期,多半也就是‘住宅短缺的时期’”;恩格斯所描述的是德国1872年左右的状况,但无疑,当时德国城市无产阶级生活环境的恶劣状况也是德国阶级矛盾和斗争的焦点之一,生活领域的问题随之演化成愈演愈烈的国家、社会、国际政治问题、战争与和平问题。

“公民社会理论”(Civil society),呈现的是西方世界的社会场景,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主导一切的状态使中国基本不存在“国家—社会”间关系如何的问题,社会处于被动状态。因此“社会驱动的国家发展”在中国是一种新兴的研究视角。自1978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急速进行,需要对客观存在的“城市化中的中国与社会”进行理论上的把握。民众是生活于公共生活之中的,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中国城市的居民,要过一种怎样的公共生活?

当代城市小区是与熟人社会完全不同的陌生人社会,是基于付出的利益和“房权”而形成的非血缘关系的群集。与传统村落、单位居住区相比,社区联动较少、人口密度高;人际关系复杂,牵扯到的事务大多与民众具体利益相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逐渐被国家与社群间关系、国家与社区的关系、国家与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所替代,“社会”实体的消失,实际上就是“细胞化”了。城市民众居住形态的变迁说明这种“细胞”内部发生变化,并引发了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中社会、生活这一“端点”因素的转型。

社区精神的衰落、民众间交往的减少出现社会资本减少、交流减少、“独自打保龄球”等一系列状况。为理解这些问题,需要对发生于社区空间中的公共生活进行理解。我们认为把视角转入公共生活世界的时候,依据民众个人与空间中不同行为主体间互动行为实质的把握,三种公共生活机制就会浮现,它们分别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性公共生活、个人与建制性权力间的政治性公共生活和个人与社群共同体(“社会治理细胞”)间的利益性公共生活:

所谓“关系性”公共生活机制,就是指民众间实现的、特定时刻聚集的共同仪式性公共生活,如西方的教堂每周所举办的弥撒,大家在特定时间聚集于教堂参与布道等等;在古代中国乡村,定期举办的庙会、社戏等也可以广义理解为“关系性”公共生活,民众个人间互动不涉及利益,“关系型”公共生活的目的在于建立民众间一般意义的联系。

牛长璐、刘建军 | 让社会运转起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建构

所谓“政治性”公共生活机制,在英美就是指各种选举,我国人大代表也有相当名额通过社区或小区进行选举。这种政治性公共生活在中国社会中体现于个人与党和政府等权力机构的互动,“政治性”公共生活的建构目的在于完成现代国家权力的建构。

所谓“利益性”公共生活机制,就是个人与所生活的社群间直接涉及诸如社区、小区公共利益和权益分配、超脱于一般联系、同样也非“政治型”公共生活的合法公共聚集和利益的制度化表达。美国和欧洲社会,“利益性”公共生活建构于国家与社会非常清晰的边界之上。社区和国家对每个人的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干涉,但只要违背了社区公共规则和国家的法律,就会触动国家正式权力机构的警察和法庭,以保障社区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如在美国,你家别墅门口草坪的草长高了,社区委员会警告你要修剪,如果不修剪,要么打911召唤警察,要么告上法庭进监狱,2014年美国田纳西州的Karen Holloway就因为没有按照市政规定标准修剪草坪进了监狱,因为其不修剪草坪、杂草丛生,会影响到周边邻居房产的公共卫生与市场价格。“利益性”公共生活是社群集体与国家权力对接的机制。不是说社区里违犯了公共规则,就只能进行社区内的处理,从美国实践中,当社群内个人违背公约、仍不改正之后,就可以诉诸如警察、法庭等国家权力进行干预。

这三种公共生活就是作为“社会细胞”内的居民应该过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行为的结果就是能够驱动“国家—社会”联系机制的“因素”。三种公共生活的浮现,就使得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建构因素,有摆脱“社会”“体系论”“阶级”“阶层”等一系列整全性的建构基础,形成公共生活政治驱动社会制度变动、运转,国家与社会形成“互相主动构建”关系的可能。

六、三种公共生活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三种公共生活实实在在地发生在生活当中,并且由于里面牵扯到巨大的利益,越发显得不和谐。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利益冲突的持续往往是社区冲突持续的根本因素:居民所拥有的房产,是自身绝大多数财富的承载,而小区、街道、社区的居民们缺乏机制和信任来进行集体行动,以保障自身和邻居的利益。如为防止小区盗窃在楼道中安置摄像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房屋维修基金、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生活事务,由于缺乏真正的议题建构与负责主体,以及民众事实上的参与力度低,往往无法得到妥善且及时的处理。这其中,由于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作为房屋“养老钱”的巨额住房维修基金,有的小区甚至可达上亿元,整体金额已达上万亿之巨,但由于监管主体缺失,却无法得到妥善管理,一直处于国家与社会监管的盲区,甚至被贪污挪用,甚至只有案发之后,国家公权力才能进行介入。这一切都体现出,缺乏居民公共生活的危险,同时也体现出,事实上脱节的国家与社会应该怎样在“社会细胞”与公权力交接点建立起真正的对接,使得作为“社会细胞内机制”发展的结果能够成为驱动国家与社会间联系的机制运转的因素,最终实现善治这一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理论不能代替现实,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现行体系下存在很多冲突。比如对业委会建立的制度设定,业委会成立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是实践中的非正式制度却使得业委会的成立极为艰难。这种制度性冲突是社区冲突持久存在的根源。又如从物业公司方面来说,物业公司理论上管辖事务是有相应权限的,但实际执行中物业对业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往往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劝阻;从业主方面来说,由于缺乏制度支持,遵从正式规则很难解决问题,只能“以闹代谈”。民众为什么不遵守正式制度的规范?是因为正式制度不完整、不健全,无法解决民众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只能通过不遵守正式制度以尝试解决问题。

牛长璐、刘建军 | 让社会运转起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建构

如笔者考察某小区物业时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国家和社会非实体化导致“多源委托—单一代理”机制的出现。国家与社会并非单一实体,呈现制度网络状态,因此在自上而下的治理体系中,国家对社会的要求、对基层居委会业务的要求由各个部门分别发出,呈现多源头状态,不同单位条线下达不同要求,因此居委会对社区的要求也出现多源头状态。因为沟通效率和成本问题,其对接者在正式制度中应该是业委会,在非正式制度中变成了物业公司,引发物业公司面临“多源委托—单一代理”状况,因为业委会很难成立,也很难得到业主们的认可,因此利益冲突往往很难得以制度化解决。单位制解体后,缺乏利益性公共生活的小区和社区中业委会无法成立或运行不良,业主没有组织,物业公司则是有组织并具有相应的制度性联系,并掌握治理所需关键信息,因此在面临多源委托时,基于自身利益对街道和业主需求做出选择性回应。这种选择性回应导致业主关注重点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同频共振”,引发业主不满与冲突;由于规则体系的不完善,物业成为业主群体与社会、政府各项矛盾的单一针对对象,由此持续地产生与物业公司的冲突。

外部资源不可能无限制地向社区中投入。社区冲突的持续不仅是因为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也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矛盾无法转移使得利益冲突各方持续对抗。只有自下而上、经过利益冲突方博弈所形成的制度才能得以遵守,达成一定的解决方案,缓解、消弭社区冲突。本文认为应从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间的冲突来理解转型中国的“国家—社会”的互构关系,并支持自下而上的构建出合适规则体系尽量弥合两者间的差距,使之达成和谐,从而让社会持续平稳地运转起来!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本—福利—信息时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困境与历史局限研究”(13&ZD03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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