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一中院 轉自:京法網事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因涉及牆面、水電管道等方方面面
通常採取協議發包的方式
拆分工程項目
近日
北京一中院審理了一起
室內裝修工程款爭議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
施工方究竟該向誰主張欠款?
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簡介
房某是綠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綠地公司自何某處承包了
某房屋的室內裝修工程
2017年9月
房某作為綠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與孟某洽談室內裝修工程事宜
並最終將該裝修項目發包給孟某
雙方簽訂了《協議承包書》
該協議的落款處發包方由房某簽字
承包方由孟某簽字
此後,孟某開始對該房屋進行施工
並陸續收到了部分工程款
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
涉案工程未施工完畢
因工程結算雙方發生糾紛
孟某將房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房某給付剩餘的工程款
及相應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孟某的訴訟請求
孟某不服
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綠地公司自何某處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內裝修工程,後房某以綠地公司名義,與孟某簽訂《協議承包書》,將該裝修工程發包給孟某,房某作為綠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協議承包書》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代表綠地公司的職務行為,孟某提供的欠條所涉款項亦應視為綠地公司債務而非房某個人債務,孟某要求房某支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槌說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簽名到底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的前提是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職務行為的關鍵在於排除個人行為。
區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一般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 行為人是否以法人名義從事相關民事行為,二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授權,三是行為人是否在執行其所在法人或組織授予的職務,並且與該職務在客觀上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在審判實務中,還會結合行為主體、款項用途、公司經營活動等具體案情作進一步判斷。
一般而言,當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簽章欄簽字,從維護交易誠信角度,應認定該簽字是代表公司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確認,該行為的後果由公司承受。反之,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個人行為,如為滿足個人需求購房購車等行為很難與職務行為相提並論,自然責任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