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一中院 转自:京法网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因涉及墙面、水电管道等方方面面
通常采取协议发包的方式
拆分工程项目
近日
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
室内装修工程款争议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施工方究竟该向谁主张欠款?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
房某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
某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
2017年9月
房某作为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与孟某洽谈室内装修工程事宜
并最终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孟某
双方签订了《协议承包书》
该协议的落款处发包方由房某签字
承包方由孟某签字
此后,孟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施工
并陆续收到了部分工程款
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
因工程结算双方发生纠纷
孟某将房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房某给付剩余的工程款
及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不服
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房某以绿地公司名义,与孟某签订《协议承包书》,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孟某,房某作为绿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承包书》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绿地公司的职务行为,孟某提供的欠条所涉款项亦应视为绿地公司债务而非房某个人债务,孟某要求房某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槌说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名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前提是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关键在于排除个人行为。
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 行为人是否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三是行为人是否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还会结合行为主体、款项用途、公司经营活动等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判断。
一般而言,当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签章栏签字,从维护交易诚信角度,应认定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反之,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为满足个人需求购房购车等行为很难与职务行为相提并论,自然责任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