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被解聘仍強行服務 業主是否繼續交納物業費?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甲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與乙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乙物業為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雙方服務合同到期後,業委會沒有組織業主大會重新選舉物業,乙物業可自動延續並按原合同服務條款規定執行服務。

2015年10月25日,甲小區業主委員會貼出《緊急通知》,載明:甲小區業主大會於2015年10月19日通過決議,授權業委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不再與乙物業服務公司簽署合同,不接受該公司的物業服務,該公司從即日起,不得再收取物業費及其他費用,我委已就此函告了該公司。鑑於此,從即日起,各位業主、車主不應再向乙物業公司繳納任何費用,待業委會選聘新物業後,向新物業管理企業繳納。

楊某是甲小區業主,乙物業將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物業費以及滯納金。法院駁回原告乙物業的訴訟請求。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甲小區業委會作出決議並通知乙物業,不再接受該物業公司的服務,故乙物業公司不得再強行提供物業服務,更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關於乙物業公司要求楊某給付物業費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因業委會與乙物業公司解聘,業委會貼出通知告知業主不再向乙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故楊某無需交納2017年度物業費及滯納金。


物業公司被解聘仍強行服務  業主是否繼續交納物業費?


恆略律師提醒: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應當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並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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