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之路》的序言!

與某政法大學的教授探討法律標準的界定問題,旨在為《維權之路》的序言孕育素材。

法律,最基本的存在條件就是“社會術語的標準化界定”。也就是說,如果法律術語模稜兩可,本身就違背了法律存在的基本條件,更不要說用於制衡社會的發展了!

針對藍夢電子商務創業園的案件,筆者首先向教授展示自己“曾經對外全面宣傳的營運理念”,這反映的是筆者針對藍夢營運的“主觀意識”。由此判定,即使在藍夢的營運過程中有不當的地方,都不存在任何“主觀故意”!

筆者其次向教授展示,在筆者受到“社會病毒”的攻擊後,所有訴之於法律部門的材料。這些材料表明筆者在客觀行為上,都是按照法律的框框行事。筆者的客觀行為旨在解決問題,沒有任何阻止問題解決的客觀行為表現。如此,眼前所出現的“現實後果”,必定是其它因素所導致,站在法律層面,必須追究方能體現法律的本質意義。

筆者最後向教授展示“導致藍夢園區五年荒廢”的各種證據與訴求,以及期間出現的各種不作為、亂作為、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客觀的第三方犯罪行為。如此可以得出結論:與藍夢園區相關的現實後果,與筆者作為當事人沒有任何關係,應該作為獨立案件展開調查才對!

教授對筆者的解析表示認同,併為地方“法盲執法”現象甚為擔憂!

《維權之路》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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