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一词,译自英文Insurable Interes,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

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受损。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2)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日本商法典》第630条规定:“保险契约的标的,以能用金钱估算的利益为限。”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广泛,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都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关系,值得研究。在理论界,学者们一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关系,而是隐藏于这些关系之后的经济利益关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法定关系的,推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将蒙受损失或者负担责任。但在实质上,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也不能用金钱予以衡量。因此将人身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法定关系背后的经济利害关系,是将人身保龄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进行比较的结果,显得过于牵强。但在英美法系中,在成年子女与父母间,以及兄弟姐妹相互间保险利益的存在,仍以是否有金钱上的利益为准。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均未必然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作为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标准。我们认为,要将人身保险利益从经济利益中解放出来,将之限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过去,法国曾在海事条例中明令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险。现在,期待利益的保险已经逐渐为各国所承认。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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