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一詞,譯自英文Insurable Interes,是保險合同理論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險人的承保都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概念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因保險標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及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使保險標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存在上述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則具有保險利益。

從客觀上講,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從主觀上講,則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即因保險標的的安全而獲益,因保險標的的滅失而受損。但需要指出的是,將保險利益歸結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對於財產上的保險利益可以說明,但難以說明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要件

保險利益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秩序要求,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認可的利益投保,則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2)一般必須為經濟上的利益

財產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金錢計算和估價的利益,保險不能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非經濟上的損失,如精神損失。《日本商法典》第630條規定:“保險契約的標的,以能用金錢估算的利益為限。”經濟上的利益比較廣泛,所有權、擔保物權和債權等都可能產生經濟上的利益。這些利益,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也可以基於合同的約定而產生。

但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是否可以歸結為經濟利益關係,值得研究。在理論界,學者們一直認為,人身保險利益並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定關係,而是隱藏於這些關係之後的經濟利益關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存在法定關係的,推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繼續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對於被保險人的死亡將蒙受損失或者負擔責任。但在實質上,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自然人的壽命或者身體,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人與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和信賴關係也不能用金錢予以衡量。因此將人身保險利益歸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法定關係背後的經濟利害關係,是將人身保齡利益和財產保險利益進行比較的結果,顯得過於牽強。但在英美法系中,在成年子女與父母間,以及兄弟姐妹相互間保險利益的存在,仍以是否有金錢上的利益為準。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均未必然以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作為保險利益是否存在的標準。我們認為,要將人身保險利益從經濟利益中解放出來,將之限定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信賴關係。

(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該利益應為能夠以貨幣形式估價的事實上或客觀上的利益。事實上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稱預期利益。過去,法國曾在海事條例中明令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險。現在,期待利益的保險已經逐漸為各國所承認。運費保險、利潤損失保險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為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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