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吧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之合法來源抗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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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吧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之合法來源抗辯(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0日發佈了《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145條(以下簡稱“判定指南第145條”)規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應予支持。

本條規定是依據《專利法》第7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所作出的具體規定。

《專利法》第70條規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另外,《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146條規定:

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

對於合法來源的證明事項,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票據等作為證據,但權利人明確認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除外。

抗辯內容

上述判定指南第145條規定應該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該條涉及的僅為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不包括《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製造、進口產品的行為,也不包括使用產品製造方法的行為。換句話說,本條僅僅針對銷售流通環節中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作出從寬處理。

其次,該條第1款的“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是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一種放寬處理,是一種消極的主張。如果原告對行為人的“不知道且不應知道”不認可,則需要原告舉出反證證明行為人是“實際知道”的。例如,專利權人曾經向行為人發出過警告函,或者,行為人曾經受到過專利行政機關的查處,甚至行為人曾經就涉案專利提出過無效宣告請求等。

最後,本條隱含著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於被訴侵權的銷售者、許諾銷售者或者使用者,在被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前提下,要想免於賠償,必須從兩個方面進行舉證,一是主張自己“不知道或不應知道”是侵權行為,二是主張其所銷售、許諾銷售或者使用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對於“不知道或不應知道”的舉證,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來主張。例如,類似的商品成千上萬,或者受專利保護的僅為內部結構,行為人憑一般的注意力,無法得知其屬於專利保護的產品等。對於“合法來源”的舉證,可以舉證證明是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的被訴侵權產品。

合法來源的認定

對於被訴侵權的使用者、銷售者或者許諾銷售者,在被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前提下,要想免於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證明兩點:(1)證明“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自身的專利侵權行為;(2)能夠證明專利產品的“合法來源”。上述兩點是兩個獨立的證明要件,需要被訴侵權的使用者、銷售者或者許諾銷售者分別舉證證明。

一般來說,為了證明專利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需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是否具有合法的進貨渠道;二是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三是是否具有相應的票據支撐。

目前,我國存在著大量的小商品交易市場,其對促進我國就業問題的解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小商品交易市場模式下,基於雙方的信賴交易模式,為了交易的便捷性通常會省去簽訂書面合同的步驟,交易完畢後也不開具交易發票。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要求行為人提供相應的供貨合同和交易發票等書面證據可能就存在較大的困難。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在認定專利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時,能夠考慮到具體的交易環境和交易習慣,放寬對“合法來源”的證據要求。

但是,如果司法機關對“合法來源”的審查過於寬鬆,僅憑行為人的陳述就認定專利產品的“合法來源”,就可能放任專利侵權行為,難以獲得專利產品“製造商”的真實信息,難以實現《專利法》第70條的立法本意。

因此,司法機關在審理專利侵權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鏈條時,應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準確把握“寬嚴標準”之間的平衡,結合《司法解釋(二)》第25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能夠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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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吧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之數值和數值範圍特徵的等同判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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