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第二检察部 灌阳检察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9月14日上午9时,由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陆某、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灌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经查:2020年6月,被告人陆某、陆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机在灌阳县文市镇吉田村灌江河道内进行捕鱼,被灌阳县公安局文市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陆某、陆某某非法电鱼所得净重为6.03千克。经评估,被告人陆某、陆某某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对我县江河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费用为各二千元。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陆某等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灌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修复灌江生态环境,有效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助推灌阳县禁渔禁捕工作开展。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对陆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陆某、陆某某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费用各两千元人民币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陆某、陆某某电鱼侵害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重点发表意见,并再次重申:生态环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人类自身的成长与发展,是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应当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能因为追究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甚至作出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环境由于其特殊性与脆弱性,一旦破坏就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修复成本极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二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触犯刑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希望他们吸取教训,此次改过自新,加强法律和环境保护的学习,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被告陆某等人均当庭认罪认罚,二人均表示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生态补偿和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管制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管制四个月,判处陆某、陆某某连带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4000元(已赔付),并判处陆某、陆某某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第二检察部供图、供稿

【第391期】灌阳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