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什麼後果?家屬應該怎麼辦?

作人民法律匠,寫的文章,爭取讓太婆能看懂!

大家好!我是法律歐巴。平時多學法,遇事不抓瞎。請點擊右上角 “關注” 按鈕,每天只花幾分鐘時間,就能瞭解一些法律門道!

刑事拘留什麼後果?家屬應該怎麼辦?

今天我們聊一聊刑事拘留的話題。刑事拘留簡稱刑拘。家人被刑事拘留後,大家一定非常著急。作為家屬,能做點什麼?怎麼做?方向在哪裡?今天,就給大家講這個。

講之前,請大家注意:拘留有3種類型,刑事拘留只是其中之一。除了刑事拘留,還有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如果大家想弄懂今天的話題,建議大家先補充一些基礎知識,先點擊學習一下這篇文章講的內容:《3種拘留的後果?家人被拘留,怎麼辦

學習完以上文章後,相信大家對咱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和3種類型的拘留,都有了大概的認識。下面,我們開始講刑事拘留。

大家注意:弄懂以下7點內容,你就算基本瞭解刑事拘留了。不是專家,也算半個專家了。最起碼,當親朋好友被刑事拘留後,你腦子是清醒的,知道做點什麼!知道從哪裡下手!知道朝哪個方向努力!

第一點、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措施

通過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也大概瞭解到了這一點。這裡呢,我再詳細解釋一下:為什麼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措施呢?

咱們比較著來看:

  • 比如,在行政違法中,交通違章算是一種行政違法,人違章了,交警很快就查清楚了,於是給當事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
  • 再比如,在司法違法中,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法院很快就查清楚了,於是給當事人司法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

大家注意:不管是司法拘留,還是行政拘留,當事人違法的事實都很輕,事情很容易查清楚,所以很快就做出了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處罰決定。

  • 但是!重點來了:對於一個犯罪案件來說,比如殺人、搶劫、詐騙等犯罪案件,案件情況一般都很複雜。雖然公安局鎖定了有作案嫌疑的人,但是短時間內很難查清楚案件事實。可是,公安局又擔心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毀滅證據,所以,就先對有作案嫌疑人的人採取一種臨時性的關押措施:這就是刑事拘留。

講到這裡,大家明白了吧?刑事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關押措施,不是處罰措施。因為犯罪案件還沒有查清楚,當然就不存在處罰的說法。

第二點、有人一定會問:既然案件沒有查清楚,公安局憑什麼把人刑事拘留?萬一拘留錯了,當事人能要求國家賠償嗎?

大家注意:公安局對某個人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僅憑 “嫌疑” 就夠了。只要有證據證明,某個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局就可以依法對他進行刑事拘留。公安局對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不用證明案件就是你做的,只要有證據顯示,你有重大作案嫌疑就夠了。比如,有受害人或證人的指認,或者在案發現場發現了你的指紋,等等。只要有作案嫌疑,就可以。

有人擔心,萬一拘錯了人,怎麼辦?

現實司法工作中,確實會出現拘錯人的情況。比如,公安局根據路人指認,把有作案嫌疑的張三刑事拘留了,調查後發現,犯罪分子另有其人,不是張三乾的。公安局就把張三釋放了。

如果公安局刑事拘留錯了,被拘留的人能獲得國家賠償嗎?

答案是:一般情況下,不能。特殊情況下,能獲得賠償。

  • 什麼叫一般情況呢?就是說,如果公安局對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完全合法,也沒有存在超期拘留的情況,你不能獲得國家賠償。
  • 什麼叫特殊情況呢?就是說,如果公安局對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不合法,或者超期關押了,這時候你是能要求公安局進行國家賠償的。

第三點、既然公安局只根據作案嫌疑,就能對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那麼,如何監督公安局的工作呢?如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呢?

大家看到了,公安局只憑借作案嫌疑,就能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這說明,公安局的辦案權力比較大。為了限制和監督公安局的執法權力,法律對刑事拘留進行了詳細的約束。

比如,公安局想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必須經縣級(縣級市、區)以上公安局局長簽字同意才行,派出所所長是無權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

再比如,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0天。這就逼迫公安局,一定要儘快調查犯罪事實,不能拖延,在30天內必須查清一個基本結果,如果經過30天的調查取證,沒有拿到嫌疑人犯罪的紮實證據,必須釋放嫌疑人。

第四點、如果刑事拘留30天期滿後,怎麼辦?

如果經過公安局的調查,拿到了充足的證據,證實犯罪活動就是嫌疑人乾的。刑事拘留期滿那一天,公安局就會寫一份《報請逮捕書》,提交給檢察院審核。檢察院瞭解完公安局的取證情況後,認為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就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一旦檢察院批准逮捕,就意味著嫌疑人,被正式逮捕了。

第五點、家人被刑事拘留後,家屬應該做什麼?

公安局對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會在24小時內通知你的家屬,告訴你的家屬你因為涉嫌某某罪名,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了。

家屬收到公安局的拘留通知後,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聘請一位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這一步非常重要!非常重要!

為什麼要聘請律師呢?因為被刑事拘留的人,只有家屬委託的律師才能到看守所跟他會見,家屬是不能到看守所會見的。

為什麼要讓律師第一時間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呢?

原因非常簡單,因為公安局給到家屬的《刑事拘留通知書》上面,只寫著一個罪名,沒有寫案件的詳細情況。家屬兩眼一抹黑。通過律師的會見,可以向嫌疑人本人瞭解案件情況,並第一時間向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6點、再強調一遍:人被刑事拘留後,家屬一定要立即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

一定要找一個負責任的律師。有的律師不太注重會見環節,認為等公安局調查結束後,卷宗到了檢察院,再看卷就行了。有這種想法的律師,是不負責任的。

大家想一想:刑事拘留的期限只有30天,公安局在加班加點的調查取證,而我們的律師如果一味地等結果,那就把時間和機會浪費了。作為律師,應當在合法範圍內,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服務,提供及時的、高效的、全方位的法律諮詢服務。

第7點、為什麼我特別強調、特別重視刑事拘留期間的律師會見工作呢?

因為,如果律師會見工作做的好,對案件情況瞭解的全面,就可以盡全力幫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人不用在看守所關押著,可以先回家等待司法機關的調查結果。如果大家想了解取保候審具體是怎麼回事,可以點擊閱讀這篇文章:《 取保候審會有案底嗎?

總之,如果家人被刑事拘留,一定要重視,要立即行動起來,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爭取讓家人早日獲得自由。

關注法律歐巴!平時多學法,遇事不抓瞎。每天只花幾分鐘時間,就能瞭解一些法律門道。

作人民法律匠,寫的文章,爭取讓太婆能看懂!

咱們下期再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