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吸毒女交往十年被索要544萬餘元后又被敲詐,女子獲罪5年

北京一男子與一46歲吸毒女交往10年間,先後222次向其轉賬5441050元,用於該女子吸毒、日常揮霍等。去年1月,該女子再次向受害人索要70萬元,並以將男子曾嫖娼的事告訴家人同事、將艾滋病傳染給受害者家人等相要挾,受害人選擇報警。近日,北京中院二審審結此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朱女士有期徒刑5年。

□與吸毒女交往十年,被索要544萬餘元

被告人朱女士案發時46歲,山西臨汾市人,無業。2009年9月曾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8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因吸毒成癮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19年5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

經查,被告人朱女士與被害人李某1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自2009年9月至2019年1月中旬間,朱先後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以交罰金、買房、移民、孩子留學等名義,向李某1索要錢款,李某1以銀行轉賬方式,分222筆轉給朱共計人民幣5441050元,朱將上述錢款用於吸毒、日常揮霍等。

□再次威脅要70萬元,男子忍無可忍報警

2019年1月中旬至2月間,被告人朱女士再次以需要償還欠款的名義,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向李某1索要人民幣70萬元,遭李某1拒絕。

後被告人朱女士便聲稱如果李某1不給錢,其就將李某1曾嫖娼的事告訴李某1的家人和同事、將艾滋病傳染給李某1及家人,並以死相要挾,忍無可忍的李某1因此於2019年2月2日選擇報警。

2019年2月17日19時許,當朱到北京門頭溝區李某1家樓下找李某1時,被民警抓獲,警方在朱的雙肩揹包內起獲美沙酮半瓶。

□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被判刑5年罰5萬

朱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19年2月17日被羈押,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以償還借款為藉口,向李某1索要錢款遭拒後,以將李某1嫖娼的事告訴他的家人、同事,到他家裡、單位鬧事,將艾滋病傳染給他及家人,並以死相要挾,向李某1勒索錢款7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鑑於朱敲詐勒索的7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朱女士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

遂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朱女士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以量刑過重上訴,上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一審宣判後,朱提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的涉案70萬元系其向被害人李某1的借款;原判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上訴人朱提出的一審判決認定的涉案70萬元系其向被害人李某1的借款的上訴理由,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等證證明,朱在2019年1月之後以償還欠款為名通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向李某1索要70萬元,遭李某1拒絕後便以將李某1曾嫖娼的事告訴李某1的家人和同事、將艾滋病傳染給李某1及家人相要挾的事實,足以證明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錢財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審根據朱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做出駁回朱女士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看法: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

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是行為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對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

即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實施了非法強制行為,使其在心理上恐懼,產生壓力。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被害人基於威脅、要挾,而被迫交付財物,否則自己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

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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