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第二次開庭,不能再提管轄權異議!

幾天前,到廣西河池某法院參加某借款合同案第二次開庭,雙方舉證質證結束,法官詢問相關問題後,忽然問對方(被告)律師對本案管轄權有無異議?其不加思索說有異議,理由是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而合同上寫明簽訂地“南寧”,故其要求移送南寧的法院審理。

本人又氣又好笑。因為本人和該案原告居住在南寧,巴不得在南寧開庭審理。只是借款合同上寫的簽訂地“南寧”,沒有明確哪個區(縣),也就無法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且在南寧無法立案後,才向被告住所地河池某法院起訴。

本人當即表示,一是案件在該地法院審理,被告及其代理律師居住在該地,有利於被告及其律師應訴,其律師竟然不領情?二是當天是該案第二次開庭,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時間已過,無權提出異議。同時還反問其,在哪個法院審不是一樣結果?你何必再辛苦跑到南寧去再開一次庭?

對方律師抿嘴,笑而不語。

也許,習慣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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