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兩起涉惡案集中宣判,18人獲刑

近日,豐南法院依法對以李某某、李某為首的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1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豐南法院審理後查明,2009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實際經營的唐山某典當公司為依託,從事高利放貸業務。

為索要高額利息或到期債務,先後糾集、僱傭被告人包某某、劉某、王某某以及孫某某、姜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組織、指揮下對高利貸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擔保人等以毆打、拘禁等暴力手段以及威脅、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在唐山市曹妃甸區、灤南縣等地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被害人身心、家庭、生活及其所處區域造成嚴重傷害和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包某某、王某某、劉某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孫某一、孫某二、姜某等人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經營某商行為幌子,糾集社會閒散及刑滿釋放人員被告人劉某、王某某以及孫某某等11人在唐山市曹妃甸區、灤南縣等地向多名賭博人員及急需資金週轉人員發放高利貸,並採用毆打、威脅、恐嚇、滋擾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有預謀地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對高利貸借款受害人的身心、家庭、生活造成嚴重傷害,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劉某、王某某、孫某某為重要成員,姜某、李某某、張某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兩起案件在國慶前夕集中宣判,有力打擊了涉惡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轄區社會穩定,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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