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投靠政策又包括了夫妻投靠 、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三種情況。只有符合相應條件,才能申請辦理。
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來津人年齡在三十五週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週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2、來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齡在三十五週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來津落戶政策調整為:本市戶籍居民與外省市戶籍居民結婚滿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外省市配偶戶籍遷入我市落戶。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戶口殘疾人員夫妻投靠
(一) 受理條件:
1、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嬰兒癱後遺症等嚴重疾病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年齡在三十週歲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盲、聾啞,四肢不全等嚴重殘廢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婚後來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醫院診斷證明、殘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離、退休人員夫妻投靠。
(一) 受理條件:
家庭基礎在津,單身在外地工作,按國家規定辦理
離(退)休手續來津投靠配偶,不改變戶口性質的,
(二)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 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
5、單位證明;
6、離(退)休證;
7、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農業人口夫妻投靠
(一) 受理條件:
1、外省市農業人口因結婚投靠本市農業人口落農業戶口;
2、18週歲以下子女可隨遷。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來津落戶政策調整為:本市戶籍居民與外省市戶籍居民結婚滿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外省市配偶戶籍遷入我市落戶。對原為我市農業戶口、因此次統一戶口登記制度調整為居民戶口、並在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申報配偶投靠戶口遷入的,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設置3年的政策過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並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6、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本市各區縣之間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本市各區縣之間投靠配偶“農轉非”;
2、“兩區三縣”到其他十三區投靠配偶遷移落戶;
3、未婚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
外省市離、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
2、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及子女情況證明。
5、來津人如系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6、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7、他處無投靠的證明;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人口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週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8、住房證明(是指屬於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農投農”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農業人口與我市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週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本市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十三個區投父母。
(一)受理條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13區投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但必須未婚。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住房證明(是指屬於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