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對陸某某搶劫、敲詐勒索案提起公訴

4月27日,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對從江縣公安局偵辦的陸某某搶劫、敲詐勒索案審結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因賭博和經營不善欠下大量債務,遂產生了搶劫他人財物的念頭,2019年11月17日,為了實施搶劫犯罪,其到從江縣貫洞鎮街上專門購買了衣褲、鞋帽、手套、鋤頭等作案工具放置在自己的車內,尋找目標伺機作案。當晚陸某某到洛香高鐵站附近參與賭博輸錢後駕駛其車輛到肇興鎮歸榪村壩塘寨一空地處休息,次日上午其下車看到被害人宋某甲在旁邊一小溪中趕鴨子,便上前向其借錢,在遭到宋某甲拒絕後,陸某某返回車中拿得事先準備的鋤頭等工具到小溪處暴力威脅宋某甲索要錢財,在遭拒後其便用鋤頭將被害人宋某甲擊打致死,而後將被害人拖至岸邊並在其身上搜尋財物,但除一部直板手機外一無所獲,在發現手機未上鎖後,陸某某又產生向被害人宋某甲之子宋某乙勒索財物的想法,而後,陸某某便通過從被害人宋某甲身上搜到的手機以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的方式聯繫宋某乙,稱宋某甲被自己綁架,要求宋某乙提供10萬元贖金救回其父親,並威脅不許報警否則“撕票”,經與宋某乙多次交涉聯繫,被告人陸某某最後同意將贖金降至5.5萬元。至當日下午7時許,在多次改變贖金交接地點後,被告人陸某某在洛香鎮大團村舊橋頭處拿到宋某乙提供的贖金後駕車逃離,當日20時許,從江縣公安局民警在黎平縣肇興鎮歸榪村將被告人陸某某抓獲歸案。起訴書認定,陸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暴力搶劫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在搶劫致被害人死亡後,又以殺害被害人相威脅,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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