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伯羅奔尼撒戰爭間,簽訂三十年和平條約,是暫時休戰而非議和

導語

在古希臘世界中,曾經爆發了一場前後持續近五十五年的戰爭,其戰爭規模和影響範圍影響到了整個古希臘世界,甚至輻射到了歐洲大陸上,因此這場戰爭一度被稱之為“古代世界大戰”。因為最終勝利的一方是以斯巴達為核心的伯羅奔尼撒同盟,於是這場戰爭一般被稱之為“伯羅奔尼撒戰爭”。

儘管持續時間久,但實際上真正作戰的時間並不長,並且由於“三十年休戰協定”的存在,這場戰爭中間還曾有過十一年的和平時期。以這段和平期為線,公元前460年至公元前446年的戰爭被稱作“第一次伯羅奔尼撒戰爭”,而協定被打破起的公元前431至公元前413年之間的戰爭被稱之為“第二次伯羅奔尼撒戰爭”。

兩次伯羅奔尼撒戰爭間,簽訂三十年和平條約,是暫時休戰而非議和

戰爭局勢圖

一.“第一次伯羅奔尼撒戰爭”與《三十年休戰協約》

於公元前460年開始的“第一次伯羅奔尼撒戰爭”,其導火索是原隸屬於伯羅奔尼撒同盟的小國米加臘投入了以雅典為主導的提洛同盟。我們如果站在米加臘的立場上來想一想,其實這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也無所謂背叛不背叛,就是一個小國為了在大國林立中尋求自保的一種手段而已。如果是在和平年代,這種舉動所引起的風波或許付出賠款等代價就可以解決,但是很顯然,米加臘挑錯了時機。

此時的古希臘世界剛剛結束抵禦外敵的希波戰爭,正是風吹草動都會引起恐慌的時候。雅典與斯巴達作為古希臘世界兩種不同文化的領頭羊,都是在不停壯大著自己的同時,始終小心提防對方的發展。米加臘倒向哪一方都不重要,這一舉動只是給了休養生息一段時間的兩大領頭羊一個彼此試探的理由。在一次戰爭進行的十四年間(公元前460——公元前446年),雙方並未發揮自己的全部力量,當發現雙方勢均力敵後,兩方不約而同的產生了停戰的想法。經過一系列的商定後,雙方簽署了《三十年休戰協約》,並且作為導火索的米加臘也重新迴歸了伯羅奔尼撒同盟。

《三十年休戰協約》的效力當然沒有持續三十年那麼久,這只是雙方為修整並重新壯大自己的實力與勢力的一個藉口,待日後某一方覺得時機成熟可以再次作戰時,這紙協約一定會被作廢,這從公元前431年協約被徹底撕毀、雙方重新陷入戰爭中可以得知。因此,關於這紙停戰書到底是和約,還是協議,就有了不同的爭論。

兩次伯羅奔尼撒戰爭間,簽訂三十年和平條約,是暫時休戰而非議和

在翻譯者中,大部分英譯者將這紙協議作ThirtyYears’Truce(三十年休戰協定),如喬維特1881年譯本、克勞利1910年譯本、史密斯“洛布古典叢書”1928年譯本。拉提摩爾1998年譯本將此協議作ThirtyYears’Peace(三十年和約)。霍布斯1843年譯本將此協議作league……forthirtyyears(三十年同盟)。目前修昔底德文本的漢文全譯本有三種。謝德風先生1960年譯本與徐松巖教授2017年譯本在1.23.4處皆作“三十年休戰和約”,何元國教授2017年譯本在彼處則作“三十年和約”。國內其他學者也有很多采取了“三十年和約”的表述。除了“協約”與“和約”兩種表述外,還有部分學者採取模糊化表述作“三十年條約”,如尼古拉斯·哈蒙德及修昔底德文本英譯者馬丁·哈蒙德。而前者文本的漢譯者則譯作“三十年和約”。

可見,對斯巴達和雅典締結的這一協議的性質存在頗多爭論,認識存在偏差或者模糊———如康福德不加區別地使用“三十年休戰和約”與“三十年和約”。這一概念的核心詞是σπονδα`。根據《李德爾與斯科特希-英詞典》,σπονδη'(σπε'νδω)一詞意為奠酒,在飲酒之前潑酒敬神,其複數σπονδα'意為莊嚴的條約、協定或休戰協定,因為在締結這種條約、休戰協定時需要進行莊嚴的奠酒意儀式。希臘作家表示“和平”、“和約”時所常用的是ε’ρη'νη一詞。因此目前學者們對其理解分為“和約”和“休戰”兩種意見。實際上,無論是古代希臘還是拉丁作家對這兩個概念都是加以嚴格區分的。

兩次伯羅奔尼撒戰爭間,簽訂三十年和平條約,是暫時休戰而非議和

公元2世紀中後期拉丁作家奧魯斯·格利烏斯對“和約”與“休戰”概念進行了探討。他提到了公元前2世紀末-前1世紀初拉丁作家奧勒利烏斯·奧庇利烏斯及公元前1世紀拉丁作家瓦羅對“停戰”的定義。前者說,“當敵人從一方到另一方可以安全地過往而無爭鬥時,就算休戰”,後者說,“休戰是軍營中數日的和平”,又說“休戰是戰爭中的一段假期”。格利烏斯強調,“休戰與和約不同”,並說在休戰中,即使戰鬥已經停止,戰爭卻仍在繼續;休戰的約定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即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戰鬥和麻煩,但這段時間以後所有戰爭法則都將重新生效。他又說,希臘人稱這樣的協議為停戰,ε`κεχειρ'α(“住手”)。這比較恰當而中肯,用聽起來相對平和的字母替換了較為刺耳的字母。因為既然在這樣的時候沒有戰鬥,他們的手停了下來,所以他們稱之為ε`κεχειρ'α。顯然,ε`κεχειρ'α為σπονδα'的同義詞。

二.休戰與議和:第二次伯羅奔尼撒戰爭的目的與意義

從協議簽訂後雙方的表現來看,《三十年休戰協議》的簽訂顯然並不標誌著戰爭的結束。修昔底德在開篇即告訴讀者,從波斯戰爭結束到伯羅奔尼撒戰爭開始,雅典與斯巴達有時保持和平,有時交戰,有時鎮壓自己反叛的盟邦,從而為戰爭做好了準備,並且在實際的危險中得到鍛鍊,因而更加富有經驗。此語表明,“第一次伯羅奔尼撒戰爭”結束後,斯巴達與雅典簽訂的協議性質為“休戰”。尼古拉斯·哈蒙德由於持“三十年和約”之說,並未充分認識到此協議的“休戰”性質,以及“第一次伯羅奔尼撒戰爭”與“伯羅奔尼撒戰爭”的連續性,因此評價道,修昔底德以事後之明的眼光把公元前445-前431年描寫成一個雅典和斯巴達都在鞏固其地位準備戰爭的時期。其對修昔底德“事後之明”的評論並不公允。修昔底德對協議性質及國際態勢的認識是準確的和理性的。在提到雅典決定與科爾居拉締結防禦性同盟時,修昔底德說道,雅典人相信無論如何與伯羅奔尼撒人的戰爭是不可避免的。在說到同樣性質的斯巴達與阿爾戈斯“三十年停戰協定”時,修昔底德說道,阿爾戈斯人認為休戰協定即將期滿,戰爭將不可避免。普魯塔克更是直白地透露,伯里克利對未來的大戰早有預期。在通過賄賂退敵之後,他在報銷本次用兵賬目時,多報了10個塔蘭同,“以備各種不時之需”。據說伯里克利每年向斯巴達輸送10個塔蘭同,以討好對方的官員,從而延緩了戰爭。

不過,這倒不是為了購買和平,而是為了購買時間,以便有充裕的時間做準備,日後更好地從事戰爭。

兩次伯羅奔尼撒戰爭間,簽訂三十年和平條約,是暫時休戰而非議和

尼古拉斯·哈蒙德指出,三十年和約不過是暫停敵對行為和一時無力打敗對方形勢下的產物。雅典和斯巴達、彼奧提亞(Boeotia)、科林斯(Corinth)、麥加拉之間並無堅定的善意存在,更不消說那些雅典為之代表談判締約的“盟邦”了,過去的仇恨已為未來造成偏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說到同樣性質的“尼基亞斯休戰協定”時,修昔底德清楚地交代了它的性質以及戰爭延續的事實:……戰爭持續了27年;如果有人認為可以不把戰爭之間休戰協定所維持的時間也包括在內,那他的判斷是不正確的。因為他只需要著眼於其間所發生的時間來看待問題,就會發現把這段時期稱為和平時期是不恰當的。而且他在此之前就強調,戰爭開始以後,就一直沒有中斷。

可見,在古典作家心目中,“休戰”與“和約”是兩個被嚴格區分的概念。休戰與戰鬥相對應,為戰鬥狀態的暫停。和約與戰爭相對應,為戰爭關係的終結。二者不能混淆。在修昔底德筆下,第一次伯羅奔尼撒戰爭結束後雙方簽訂的協議應該表述為“三十年休戰協定”。“三十年和約”之說並不符合修昔底德的本意。同時,二者也不能疊加。“三十年休戰和約”之說同時包含“休戰”與“和約”兩種概念,因而表意含糊。

能夠確認是“休戰協議”而非“和約”的原因就是“第二次伯羅奔尼撒戰爭”的爆發。我們仔細看待第二次戰爭的過程,儘管被分為三個階段,但目的始終是與一次戰爭保持一致的:擴大實力與勢力,稱霸整個古希臘世界。唯一不同的是關於戰爭目的的掩飾程度,一次戰爭仍以試探為主,將米加臘作為一切的源頭。二次戰爭不需要試探後,便徹底撕破了面具,雙方都毫不掩飾自己的野心與目的,因此我們也說,這場戰爭於雙方來說都是失敗的,雙方都是出於不正義的目的挑起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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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三十年休戰協定”明示了兩大政治軍事集團紛爭的暫時擱置而非最終解決。對此協議性質的認識至關重要,因為其有助於正確認識未來希臘世界國際關係發展態勢,尤其是伯羅奔尼撒戰爭爆發的原因,並有益於揭穿“修昔底德陷阱”。

參考書目:

[1]詹姆斯·洛布:《洛布古典叢書》

[2]斯塔夫裡阿諾斯:《全球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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