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加油站引发一起仲裁纠纷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 董振霞 通讯员 刘剑波 浦磊)一座加油站因为租赁费让经营者和出租方发生纠纷,双方走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并经双方质证后,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最终裁决双方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某石油公司支付所欠租金,承担仲裁费。目前,该裁决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淄博某公司仲裁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石油公司于2008年6月3日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某加油站,租赁期限为17年,年租金为130000元整,分两次付清。第三条约定“第二次支付剩余七年的租赁费:即合同签订日为基准日,满十年后的对应30日内支付”,但被申请人没有按期支付第二次租金910000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依法裁决对方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109341元,并在合同解除后将经营手续变更至申请人名下;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各项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该案中,自己方多次向对方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按照合同法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并经对方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双方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一座加油站,租赁期限为17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租赁费每年130000元整,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将加油站的各种经营手续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并向被申请人开具了1300000元的发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前十年的租赁费1300000元,期间双方合作顺利。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十年租赁期满,双方因支付剩余七年租赁费910000元、加油站维修、合同解除等相关事宜多次协商,发生争议。2018年8月1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及时出具相应数额发票、指定接收租赁费的开户银行及账户,否则被申请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租赁费。


  2018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一份,载明因被申请人没有按期支付租金,自己多次催要,但至今,没有接到答复,所以函告对方自接收通知书后截至2018年底将属于对方的财产转移,将合同所涉加油站和经营所需所有手续及附属物归还自己。2018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回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合同,表示是对方没有开具规范发票导致无法付款,该行为违约,希望对方信守约定开出规范发票,自己方即支付剩余租赁费。2019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书面发函告知申请人,计划于2019年5月3日撤离加油站,并与申请人进行资产交接,提出加油站改造完成后继续租赁、租期顺延。2019年5月3日,双方进行资产交接,被申请人全面撤离。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仲裁庭认为,该案中,在双方对于租金支付与开具发票孰先孰后争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租金,在确认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时,虽表示反对,但在随后即2019年5月3日和申请人进行了租赁标的物(资产部分)交接,实际将租赁资产返还了申请人,出租人及承租人均不再履行交付或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且该状态一直持续到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庭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2019年5月3日已实际解除。申请人主张合同解除应予支持。双方应当就加油站的相关经营手续进行变更。租赁合同按照每天租金356.16元(13万元365)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间共307天,合计109341.12元


  最终,根据合同法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合计109341元。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变更经营手续。该案仲裁费459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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