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要知道的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否則要吃大虧!

關注【慧聰駕道】,你我共同成長,我是慧聰哥。很多時候人力資源管理中會出現員工單方面解除或者企業單方面解除的情況。拿這些都屬於“協商解除”的情形範疇。那對於這種情形我們到底該如何理解和操作呢。那麼,今天這期欄目我就和大家談談勞動合同法中的第36條規定中

“協商解除的有關問題。

你必須要知道的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否則要吃大虧!

1、【法條原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定情形】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3、【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部發(1995)309號】。

4、【協商原則】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5、【禁止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不得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6、【強制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確認生效。一式兩份各持一份。

7、【適用範圍】適用於與用人單位訂立有效勞動合同的全體勞動者。不排除任何特殊群體勞動者。

8、【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9、【離職性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法定情形之一【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

10、【協商事項】雙方可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自願協商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11、【撤銷協議】雙方協議約定事項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12、【禁忌協商】尚未履行完畢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程序的工傷職工,不得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未能告知工傷職工法定工傷傷殘待遇政策的,不宜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傷殘待遇的。

13、【風險規避】依法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系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合同。徹底規避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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