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傻傻分不清经济补偿金吗?来点我!

今天这一期继续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补偿和赔偿的话题。上一期我们分享了二倍工资的风险。那么今天我们继续聊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有些HR对于经济补偿金经常分不清,什么情况适用,以及什么情况可以不用支付。今天我就给大家分分类,方便大家记忆这个问题。

还傻傻分不清经济补偿金吗?来点我!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可分为“0”、“N”、“N+1”、“2N”

1、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0”

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2)由劳动者提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合同终止的。

2、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解除合同的,也就是“N+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2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3、补偿年限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4、月工资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好了,这回大家记清了吗?慧聪驾道每期分享人资干货,欢迎各位伙伴们向我分享您的经历,我将第一时间回复您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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