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傻傻分不清經濟補償金嗎?來點我!

今天這一期繼續和大家分享一下關於勞動法律法規關於補償和賠償的話題。上一期我們分享了二倍工資的風險。那麼今天我們繼續聊聊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有些HR對於經濟補償金經常分不清,什麼情況適用,以及什麼情況可以不用支付。今天我就給大家分分類,方便大家記憶這個問題。

還傻傻分不清經濟補償金嗎?來點我!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可分為“0”、“N”、“N+1”、“2N”

1、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0”

1)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2)由勞動者提出,雙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合同終止的。

2、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終止勞動關係的;

7)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三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解除合同的,也就是“N+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執行

3、補償年限界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執行

4、月工資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好了,這回大家記清了嗎?慧聰駕道每期分享人資乾貨,歡迎各位夥伴們向我分享您的經歷,我將第一時間回覆您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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