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可稅前扣除事例解答摘錄

典型可稅前扣除事例解答摘錄

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企業所得稅前怎樣扣除?

問: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企業所得稅前怎樣扣除?

青海地稅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離職人員一次性補償金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問: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黑龍江國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與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可以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並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典型可稅前扣除事例解答摘錄

股權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股權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安徽國稅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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