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早新闻:历时38年,仲裁裁决美国赔偿伊朗2900万美元

仲裁裁决美国赔偿伊朗2900万美元

仲裁早新闻:历时38年,仲裁裁决美国赔偿伊朗2900万美元


2020年3月10日,在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WARD NO. 604-A15 (II:A)/A26 (IV)/B43-FT一案中,美国-伊朗求偿仲裁庭庭重申1992年该仲裁庭的部分裁决中裁定的内容,作出部分裁决要求美国履行《阿尔及尔共识》的规定并向伊朗返还其扣押的伊朗政府财产,并且赔偿损失,共计2900余万美元。

一、背景介绍

1、事实背景

本案与伊朗人质危机有关。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推翻了亲西方的伊朗王室,美国驻伊朗大使馆被暴动的伊朗学生占领,而66名美国外交官和美国平民被扣为人质,以作为和西方谈判的筹码,其时间持续了444天。

在革命之前,伊朗是美国在中东的重要盟友,美国为伊朗王室提供了大量军事和经济援助以换取伊朗的石油供应以及驻军,并维持伊朗王室及其亲信的奢侈生活和集权统治。这激起了伊朗国内反对派和宗教保守人士的愤怒,而最终一系列的事件导致革命爆发、王室流亡海外、以及学生运动占领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和扣押美国人的人质危机事件。

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被占领之后,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立即对伊朗进行了经济和外交施压,包括终止从伊朗进口石油,驱逐伊朗公民,并且冻结了大约价值80亿美元的伊朗人在美资产。此外,卡特总统还下达禁止令,禁止伊朗政府、机构、控制实体、中央银行的位于美国的或者受美国管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的转移。美国财政部随后发布了一系列伊朗资产管制条例。美国于1980年4月7日宣布与伊朗断交。

之后,为了解决人质危机,在阿尔及利亚政府的斡旋下,美伊双方在1981年1月19日签署《阿尔及尔共识》,而之后52名伊朗人质被释放并且离开伊朗。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美国不会在政治或军事上干预伊朗内政,并将取消对伊朗资产的冻结和对伊朗的贸易制裁;并且成立美国-伊朗求偿仲裁庭,而两国将结束各自公民对对方政府的诉讼,进而将争议集中转交该仲裁庭进行仲裁。此外,美国将确保美国法院对伊朗废君的任何财产的转让决定不适用主权豁免原则并予以执行,而伊朗欠美国有关机构的债务将得到偿还;而美国撤销对伊朗财产的冻结,其管辖的伊朗财产应转移到伊朗。

2、美国-伊朗求偿仲裁庭

根据《阿尔及尔共识》所设立的美国—伊朗求偿仲裁庭是为了解决与伊朗人质危机有关的索赔的专门常设国际性仲裁庭,而该仲裁庭的合宪性也被美国最高法院在Dames & Moore v. Regan,453 U.S. 654 (1981)案中所承认。该仲裁庭位于荷兰海牙,设有9名“仲裁员”,伊朗任命3名,美国任命3名,其余3名由上述6名所任命。其适用的规则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是对该规则有一些修改之处。

根据《阿尔及尔共识》,仲裁庭有权处理四类案件,即由债务、合同和其他影响财产权的措施引起的美国诉伊朗和伊朗人诉美国的案件;美国和伊朗政府之间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的政府间案件;伊朗与美国之间关于《阿尔及尔共识》的解释或执行的争议的案件;以及银行机构之间的索赔案件。

在仲裁时效方面,一般而言索赔请求必须在仲裁庭成立后的一年内,即1982年1月19日之前向法庭提出,而伊朗和美国政府之间在《阿尔及尔共识》的履行和解释问题上产生的争议则并无时效上的规定。而截至1982年1月19日,仲裁庭收到约4700起美国公民针对伊朗政府的索赔,其中约2800个案件的标的额在25万美元以下,而有约1000项索赔的标的额在25万美元或以上。目前所有私人索赔案件于2014年审理完毕,而还有少数国家间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仲裁庭共有三个分庭,某个案件由其中一个分庭审理或者由整个仲裁庭集体审理。一般案件由分庭审理,而究竟哪个分庭审理是由抽签的方式决定的。涉及伊朗和美国两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以及分庭提交给全体的重要问题,则由整个仲裁庭集体审理。

由于该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的数量庞大,而且涉及很多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特别是伊朗和美国对于对方国民的责任,因此该仲裁庭的判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发展了国际投资仲裁和国家责任方面的国际法理。然而,该仲裁庭大部分案件并不直接对外公开,而需要注册之后才能获取,主要供学术研究或者国际机构使用,且法庭有拒绝批准的权利。

3、本案事实

《阿尔及尔共识》中规定了美国管辖的伊朗财产应转移到伊朗。伊朗主张美国违反了《阿尔及尔共识》规定的义务,伊朗申请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要求美国将伊朗的财务状况恢复到1979年11月14日之前的财务状况。

本案的争议标的财产为在一系列单独的索赔中所确定的伊朗在非军事性质的有形财产。伊朗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之前与很多私人供应商签署买卖协议以购买本案的涉案财产。

伊朗主张涉案财产本不应受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拘束,而法庭在1992年5月6日曾对本案作出部分裁决中,其中裁定,美国1981年的《财政部条例》制止了伊朗位于美国的或受美国管辖的其他非出口管制财产返回伊朗,而这些财产中包括艺术品、古董乐器(特别是很多珍贵的古董提琴)、工具和设备、电子设备、飞机零件、出土文物和化石、以及学术出版物等物品。美国的这种做法违反《阿尔及尔共识》。

不过本案的涉案财产中还包括少数受美国出口管制法的管辖的位于美国或受美国的管辖的财产,例如移动频谱监测装置、核反应堆燃料、计算机系统和卫星图像处理设备等。

在索赔额度上,伊朗主张涉案财产的价值为3900余万美元,而且伊朗还主张7900余万美元的其他损害赔偿。此外,伊朗还主张美国应对其索赔额支付利息。

二、仲裁庭认定

本案裁决是少见的公开的裁决,其内容长达691页。其中详细列明了本案中伊朗请求的各项财产的索赔。本裁决仍然是一个部分裁决,其中主要确认了1992年的部分裁决的内容,以及一些其他的问题的处理。

法庭就主要的几项索赔裁决美国应赔偿伊朗共计2900余万美元,其中包括近900万美元的1992年裁决的部分裁决的欠款,以及自1992年至今的2000余万美元的利息。

此外,案件中特别涉及一把Stradivarius小提琴(目前在拍卖行业身价最高的一种古董小提琴)。法庭裁决该琴若未在本裁决之日起4个月内返还给伊朗,则美国应赔偿伊朗共计665余万美元,包括528余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和136余万美元的利息。而且,若美国未能归还本案中的别的珍贵古董提琴,则需要向伊朗支付大额赔偿,而利息适用标准为单利,以美国在此期间的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法庭还确认了,对于美国的《财政部条例》规定而导致的伊朗财产被美国扣留,1992年裁决中的“所有伊朗财产”一词系指仅有形财产,且其法律上的所有权自1981年1月19日起已返还给伊朗。而对于具体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是否已转让给伊朗这个问题,则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特别是物的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而适用有关国的国内法为准据法。美国的返还义务产生时间为1981年1月19日产生。对于美国的《财政部条例》规定之外的伊朗财产的返还问题,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定时间节点。

原则上,美国是否采取有关步骤以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伊朗财产的占有人履行其返还义务则取决于:(1)伊朗是否已向该占有人给出过返还财产的指令,即提供给他们进行财产返还所需的信息;(2)伊朗是否已向美国给出过必要的指令示,即其是否已告知美国,财产占有人并未按照美国第12281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转让指令向伊朗返还财产。

针对个案分析而言,伊朗向占有人或者美国提供指示是否有必要或者无效需要根据具体主张和证据来进行分析。关于什么构成伊朗对占有人的适当指令,或什么构成伊朗对美国的指令,在这方面法庭并没有给出抽象的定义或者具体的描述,而是根据具体的主张的背景和情况认定这些问题,以此来具体认定美国是否尽到了其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履行其采取步骤以确保将有关财产返还给伊朗的义务。

仲裁庭还驳回了伊朗的其他替代请求,并且仲裁费用由双方平摊。

三、评论

本案裁决作为一个部分裁决,主要逐项列举了美国如何违反《阿尔及尔共识》以及1992年的部分裁决,并且裁决美国应当赔偿伊朗的损失。本案对于国际法上的财产返还义务及其告知方面的指令给出了更为细致的指引。

由于本案仍然是一个部分裁决,因此可见美国-伊朗求偿法庭可能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以继续处理美伊之间在1979年产生的争议以及后续的情况中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和条约解释问题。由于美伊关系持续恶化,美国是否会及时履行本案裁决,以及该裁决是否会成为政治谈判的筹码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信息源于:临时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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