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早新聞:歷時38年,仲裁裁決美國賠償伊朗2900萬美元

仲裁裁決美國賠償伊朗2900萬美元

仲裁早新聞:歷時38年,仲裁裁決美國賠償伊朗2900萬美元


2020年3月10日,在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WARD NO. 604-A15 (II:A)/A26 (IV)/B43-FT一案中,美國-伊朗求償仲裁庭庭重申1992年該仲裁庭的部分裁決中裁定的內容,作出部分裁決要求美國履行《阿爾及爾共識》的規定並向伊朗返還其扣押的伊朗政府財產,並且賠償損失,共計2900餘萬美元。

一、背景介紹

1、事實背景

本案與伊朗人質危機有關。1979年伊朗爆發伊斯蘭革命,推翻了親西方的伊朗王室,美國駐伊朗大使館被暴動的伊朗學生佔領,而66名美國外交官和美國平民被扣為人質,以作為和西方談判的籌碼,其時間持續了444天。

在革命之前,伊朗是美國在中東的重要盟友,美國為伊朗王室提供了大量軍事和經濟援助以換取伊朗的石油供應以及駐軍,並維持伊朗王室及其親信的奢侈生活和集權統治。這激起了伊朗國內反對派和宗教保守人士的憤怒,而最終一系列的事件導致革命爆發、王室流亡海外、以及學生運動佔領美國駐伊朗大使館和扣押美國人的人質危機事件。

美國駐德黑蘭大使館被佔領之後,時任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立即對伊朗進行了經濟和外交施壓,包括終止從伊朗進口石油,驅逐伊朗公民,並且凍結了大約價值80億美元的伊朗人在美資產。此外,卡特總統還下達禁止令,禁止伊朗政府、機構、控制實體、中央銀行的位於美國的或者受美國管轄的財產和財產權益的轉移。美國財政部隨後發佈了一系列伊朗資產管制條例。美國於1980年4月7日宣佈與伊朗斷交。

之後,為了解決人質危機,在阿爾及利亞政府的斡旋下,美伊雙方在1981年1月19日簽署《阿爾及爾共識》,而之後52名伊朗人質被釋放並且離開伊朗。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美國不會在政治或軍事上干預伊朗內政,並將取消對伊朗資產的凍結和對伊朗的貿易制裁;並且成立美國-伊朗求償仲裁庭,而兩國將結束各自公民對對方政府的訴訟,進而將爭議集中轉交該仲裁庭進行仲裁。此外,美國將確保美國法院對伊朗廢君的任何財產的轉讓決定不適用主權豁免原則並予以執行,而伊朗欠美國有關機構的債務將得到償還;而美國撤銷對伊朗財產的凍結,其管轄的伊朗財產應轉移到伊朗。

2、美國-伊朗求償仲裁庭

根據《阿爾及爾共識》所設立的美國—伊朗求償仲裁庭是為了解決與伊朗人質危機有關的索賠的專門常設國際性仲裁庭,而該仲裁庭的合憲性也被美國最高法院在Dames & Moore v. Regan,453 U.S. 654 (1981)案中所承認。該仲裁庭位於荷蘭海牙,設有9名“仲裁員”,伊朗任命3名,美國任命3名,其餘3名由上述6名所任命。其適用的規則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但是對該規則有一些修改之處。

根據《阿爾及爾共識》,仲裁庭有權處理四類案件,即由債務、合同和其他影響財產權的措施引起的美國訴伊朗和伊朗人訴美國的案件;美國和伊朗政府之間關於商品和服務的買賣的政府間案件;伊朗與美國之間關於《阿爾及爾共識》的解釋或執行的爭議的案件;以及銀行機構之間的索賠案件。

在仲裁時效方面,一般而言索賠請求必須在仲裁庭成立後的一年內,即1982年1月19日之前向法庭提出,而伊朗和美國政府之間在《阿爾及爾共識》的履行和解釋問題上產生的爭議則並無時效上的規定。而截至1982年1月19日,仲裁庭收到約4700起美國公民針對伊朗政府的索賠,其中約2800個案件的標的額在25萬美元以下,而有約1000項索賠的標的額在25萬美元或以上。目前所有私人索賠案件於2014年審理完畢,而還有少數國家間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仲裁庭共有三個分庭,某個案件由其中一個分庭審理或者由整個仲裁庭集體審理。一般案件由分庭審理,而究竟哪個分庭審理是由抽籤的方式決定的。涉及伊朗和美國兩國政府之間的爭議、以及分庭提交給全體的重要問題,則由整個仲裁庭集體審理。

由於該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的數量龐大,而且涉及很多對於國際法的解釋和適用,特別是伊朗和美國對於對方國民的責任,因此該仲裁庭的判例法很大程度上影響並發展了國際投資仲裁和國家責任方面的國際法理。然而,該仲裁庭大部分案件並不直接對外公開,而需要註冊之後才能獲取,主要供學術研究或者國際機構使用,且法庭有拒絕批准的權利。

3、本案事實

《阿爾及爾共識》中規定了美國管轄的伊朗財產應轉移到伊朗。伊朗主張美國違反了《阿爾及爾共識》規定的義務,伊朗申請賠償其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並要求美國將伊朗的財務狀況恢復到1979年11月14日之前的財務狀況。

本案的爭議標的財產為在一系列單獨的索賠中所確定的伊朗在非軍事性質的有形財產。伊朗在1979年“伊斯蘭革命”之前與很多私人供應商簽署買賣協議以購買本案的涉案財產。

伊朗主張涉案財產本不應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拘束,而法庭在1992年5月6日曾對本案作出部分裁決中,其中裁定,美國1981年的《財政部條例》制止了伊朗位於美國的或受美國管轄的其他非出口管制財產返回伊朗,而這些財產中包括藝術品、古董樂器(特別是很多珍貴的古董提琴)、工具和設備、電子設備、飛機零件、出土文物和化石、以及學術出版物等物品。美國的這種做法違反《阿爾及爾共識》。

不過本案的涉案財產中還包括少數受美國出口管制法的管轄的位於美國或受美國的管轄的財產,例如移動頻譜監測裝置、核反應堆燃料、計算機系統和衛星圖像處理設備等。

在索賠額度上,伊朗主張涉案財產的價值為3900餘萬美元,而且伊朗還主張7900餘萬美元的其他損害賠償。此外,伊朗還主張美國應對其索賠額支付利息。

二、仲裁庭認定

本案裁決是少見的公開的裁決,其內容長達691頁。其中詳細列明瞭本案中伊朗請求的各項財產的索賠。本裁決仍然是一個部分裁決,其中主要確認了1992年的部分裁決的內容,以及一些其他的問題的處理。

法庭就主要的幾項索賠裁決美國應賠償伊朗共計2900餘萬美元,其中包括近900萬美元的1992年裁決的部分裁決的欠款,以及自1992年至今的2000餘萬美元的利息。

此外,案件中特別涉及一把Stradivarius小提琴(目前在拍賣行業身價最高的一種古董小提琴)。法庭裁決該琴若未在本裁決之日起4個月內返還給伊朗,則美國應賠償伊朗共計665餘萬美元,包括528餘萬美元的損害賠償和136餘萬美元的利息。而且,若美國未能歸還本案中的別的珍貴古董提琴,則需要向伊朗支付大額賠償,而利息適用標準為單利,以美國在此期間的主要銀行貸款利率為準。

法庭還確認了,對於美國的《財政部條例》規定而導致的伊朗財產被美國扣留,1992年裁決中的“所有伊朗財產”一詞係指僅有形財產,且其法律上的所有權自1981年1月19日起已返還給伊朗。而對於具體財產的法律上的所有權是否已轉讓給伊朗這個問題,則根據國際私法的一般原則,特別是物的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而適用有關國的國內法為準據法。美國的返還義務產生時間為1981年1月19日產生。對於美國的《財政部條例》規定之外的伊朗財產的返還問題,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確定時間節點。

原則上,美國是否採取有關步驟以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伊朗財產的佔有人履行其返還義務則取決於:(1)伊朗是否已向該佔有人給出過返還財產的指令,即提供給他們進行財產返還所需的信息;(2)伊朗是否已向美國給出過必要的指令示,即其是否已告知美國,財產佔有人並未按照美國第12281號行政命令中規定的轉讓指令向伊朗返還財產。

針對個案分析而言,伊朗向佔有人或者美國提供指示是否有必要或者無效需要根據具體主張和證據來進行分析。關於什麼構成伊朗對佔有人的適當指令,或什麼構成伊朗對美國的指令,在這方面法庭並沒有給出抽象的定義或者具體的描述,而是根據具體的主張的背景和情況認定這些問題,以此來具體認定美國是否盡到了其一切合理的努力來履行其採取步驟以確保將有關財產返還給伊朗的義務。

仲裁庭還駁回了伊朗的其他替代請求,並且仲裁費用由雙方平攤。

三、評論

本案裁決作為一個部分裁決,主要逐項列舉了美國如何違反《阿爾及爾共識》以及1992年的部分裁決,並且裁決美國應當賠償伊朗的損失。本案對於國際法上的財產返還義務及其告知方面的指令給出了更為細緻的指引。

由於本案仍然是一個部分裁決,因此可見美國-伊朗求償法庭可能還將繼續存在一段時間,以繼續處理美伊之間在1979年產生的爭議以及後續的情況中所涉及的賠償問題和條約解釋問題。由於美伊關係持續惡化,美國是否會及時履行本案裁決,以及該裁決是否會成為政治談判的籌碼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信息源於:臨時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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