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成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概念: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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