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法人的分類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3、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成立之日起,具備法人資格。

三、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1、概念: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而設立的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

2、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

3、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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