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


摘 要:

河南南街村、河北周家莊與湖北官橋八組在村集體經濟發展與農村基層黨建上所創造的典型經驗,彰顯出一個共性的啟發,即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必須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關鍵性引領作用。基於主觀-需求視角與客觀-功能視角,作用機理既來自主觀上村集體經濟發展需求的最佳選擇,也來自黨和國家所賦予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在歷史發展中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變革的趨向與選擇。而共生關係的實現,關鍵性引領作用的發揮,需要藉助於農村基層黨建這一催化劑的有力催化作用。


一、邏輯源起:時代的需求召喚與歷史的經驗選擇

黨的十八大、十九大明確強調壯大農村集體經濟。2017年和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明確要求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並從多個方面對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做了詳細闡述。[1][2]然而,回顧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開放40多年的發展歷史,受“分有餘而統不足”的體制與制度禁錮,農村集體經濟遭遇嚴重困境,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舉步維艱。新時期,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迫切需要找準關鍵因素,抓住關鍵環節,實現新的突破。

依靠農村基層黨組織,充分發揮其戰鬥堡壘作用,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實施治國理政重要戰略的核心內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皆突出強調加強基層黨建,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3][4]然而,當前農村基層黨組織渙散等不良現象已然突出,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執行力、領導力與治國理政能力遭受嚴峻挑戰。新時期,整頓軟弱渙散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強化農村基層黨建迫切需要找到一個強有力的抓手,從而既能贏得廣大農民的支持與擁護,又能夯實黨的執政基石。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關鍵因素與關鍵環節是什麼,到底是依靠農村基層黨組織還是在村的其他發展主體?強化農村基層黨建的抓手是什麼,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又有著怎樣的關聯?河南南街村、河北周家莊與湖北官橋八組數十年的歷史發展經驗證明,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與強化農村基層黨建間有著重要的共生關係,農村集體經濟能否有所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否強大,很大程度上與農村基層黨組織是否有效發揮作用密切相關。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就明確指出要發揮村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2]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關鍵因素與關鍵一環即是通過強有力的農村基層黨建,催化出農村基層黨組織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關鍵性引領作用。而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已經成為加強農村基層黨建、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最強有力的抓手。這其中的邏輯機理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價值,意蘊深遠。

二、共同指向: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呈現

南街村、周家莊和官橋八組在改革開放40多年的“三農”發展中備受關注,儘管三者所代表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類型、所摸索出的農村集體經濟自我發展道路有所差異,三者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所取得的成就各有千秋,所能夠為全國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提供的經驗借鑑也因地而異。但毋庸置疑的是,三者同為我國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明星村,基層黨組織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探索上所取得的豐碩經驗值得探討。

(一)三個集體經濟典型村的發展成就

南街村隸屬河南臨潁縣,是以行政村為統一核算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典型。周家莊隸屬河北晉州市,是一個以行政鄉為統一核算單位,實行合作社、生產隊兩級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典型。而官橋八組隸屬湖北嘉魚縣,是以生產隊為統一核算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典型。三個典型村分別來自三個省份的三個市縣,代表著當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三種類型。三個典型村皆擁有多個村辦集體企業,南街村有26個,周家莊有18個,官橋八組有12個。村級資產都超過10億元,南街村達12億元,周家莊近20億元,官橋八組一個生產隊更是達到25億元。年上繳稅金都在數千萬元以上,南街村為6100萬元,周家莊為2960萬元,官橋八組更是達1.98億元。三個典型村皆先後獲得“全國文明村”“全國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村級最高榮譽。1

(二)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呈現

南街村、周家莊與官橋八組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所取得的成就得益於歷史機遇與時勢創造的共同作用,是多種有利因素相互融合的結果。各自具有獨特而不易效仿的歷史經驗,但所探索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經驗又有可複製的趨同經驗。這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農村基層黨組織———主要是鄉鎮一級黨組織或行政村一級黨組織或生產隊一級黨組織,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南街村、周家莊與官橋八組的歷史趨同經驗表明,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與農村基層黨組織密不可分。

頭雁型領導者與團結齊心的農村基層黨組織,以及科學合理的選賢任能機制。南街村有王宏斌,周家莊有雷金河和繼任者雷宗奎,官橋八組有周寶生。他們都是農民出身,卻德才兼備、領導才能突出、駕馭市場能力強,且能夠以優秀的黨員標準率先垂範、廉潔奉公,因而親和力強、威望和號召力高。在頭雁型領導者的帶領下,農村基層黨組織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組織領導與決策體制,團結向上、同心共德的戰鬥力強、群眾堡壘堅固,因而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上事半功倍。三個典型村的選賢任能機制呈現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領導幹部民主選拔與專技人才市場引進內外結合、合二為一。村級領導幹部的選拔,堅持德才為本,依賴群眾民主推舉、幹部公開競聘、上級黨組織考核任命三結合的民主選拔機制。村辦企業管理人才和技術專家則採取與市場接軌的人才引進機制。這種選賢任能機制有效剔除了人才身份壁壘,既有利於內生型人才成長,也有利於外生型人才引入,有效保障了組織隊伍與人才隊伍的穩定與發展。

以民為本,勇於探索的精神風貌和以服務農民群眾為中心的工作作風。三個典型村皆視農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需求為第一要務和行事準則。儘管在發展的道路上也面臨著許多的困難和阻力,但他們直面困難和阻力,堅持以民為根本,勇於探索的精神風貌,最終克服了一個又一個困難和阻力。以民為本,以服務農民群眾為中心,需要實實在在的行動。三個典型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村民享有平等而優厚的各項公共服務,如住房、教育、醫療、養老,水、電、氣、食物供應,以及通訊、文化、娛樂等20多項免費公共服務。1

因村制宜與實事求是的管理規章制度。道格拉斯·諾斯與奧利弗·威廉姆森認為,有效的制度具有激勵作用,能夠使人們的行為面臨更少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並使預期的穩定性和行為的可辨別性得到改善,能夠促進經濟效率和實現資源與利益的分配。[5] (P48-150) [6] (P20-200) 三個典型村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並完善了符合本村實際、實事求是而又行之有效的管理規章制度,如表1所示。這套管理規章制度是組織規章管理制度與經營管理制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村規民約的有效結合、充分融合。以廉潔紀律制度為例。南街村從發展初期就立下“寧為集體造金山,不圖個人半塊磚”的村黨組織信條。周家莊從1951年開始就定下“不準請客送禮、吃請受賄;不準公款吃喝、不搞宴請招待;不拿集體一草一木、不變相積工分”的廉潔規定和“審查審批、集體研究、統一採購”的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官橋八組從1978年開始就嚴格執行“嚴於律己,六親不認”的廉潔規定。三個典型村皆成立了由原則性強、威望高的農民群眾組成的監督管理機構或群眾性監督組織,負責黨員幹部與農民群眾的日常監督。

表1 南街村、周家莊與官橋八組的管理規章制度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


三、共性啟發: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機理

基於南街村、周家莊與官橋八組的歷史經驗充分證明,農村基層黨組織對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種作用可歸結為關鍵性引領作用。既包含著核心領導作用,也包含著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所發揮出的引導、示範、帶動作用。且都具有關鍵性地位,左右著發展全局。關鍵性引領作用的存在與發生機理源於兩方面:一是基於主觀的內部組織與人才需求角度,在真實的農村場域內,何類人群具備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關鍵性引領作用的可能主體,且是否具備相應的能力與必備條件;二是基於客觀組織與人才供給功能角度,可能性主體在具備相應能力與必備條件的前提下是否具備發揮這種關鍵性引領作用的功能使命以及主動意識,最終供需是否能夠實現有效的對接。

從主觀-內需視角而言,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對組織和人才需求的最佳選擇,既具有必然性,更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從客觀-功能視角而言,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實現與歷史變革的趨向選擇。

(一)主觀-內需視角:村集體經濟發展需求的最佳選擇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7] (P526) “‘為政之要,莫先於用人。’選人用人問題是黨和人民事業成敗的關鍵問題。”[8]從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與壯大需要一個頭雁型的領導者和管理者,需要一個團結齊心的組織團隊,也需要具備各種能力、素養、德才兼備的複合型人才,而這種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領導責任、引領使命和服務供給義務必然落在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肩上,這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對人才需求的最佳選擇,是長期以來廣大農村最大的實際。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社會化、商品化程度的不斷增強,農村的社會階層與農民群體不斷出現分化,日漸多層級化。農民群體逐漸分化為Ⅰ兼業農民、Ⅱ兼業農民等多種類型和多個群體。[9] (P29-35) 當前農村社會群體分為在村農民群體和在村非農民群體。在村農民主要為以傳統種植為主的純農民、以農副業為主傳統種植業為輔的農技能手、種養殖大戶、鄉村教師、赤腳醫生、離任和現任黨員幹部等,在村非農民主要是外來投資者、經營者等。以上各類群體都有可能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主體,但這種可能性在主體的能力和身份認同上又存在顯著差異。基於主體的能力和身份認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對組織和人才需求的主要衡量標準,以上各類人群可劃分為經濟型、政治型、文化型、社會型和綜合型,分別由不同類型的人群所代表,如表2所示。從能力角度而言,前四類主體皆屬於農村精英群體,分別在駕馭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活動上具有單方面的突出能力,但受自身文化水平、知識與技能素養有限的制約,相應缺乏其它能力,綜合能力不足。從身份認同角度而言,前四類主體皆擁有一定的農村社會地位和農民群眾感召力,具備一定的群眾認同基礎,能夠一定程度上贏得農民群眾的響應和支持,但都缺乏政體所賦予的組織身份,相應缺乏政治認同和組織認同。

表2 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可能性主體能力與身份認同分析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


能夠引領農民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和人才,尤其是頭雁型領導者和管理者,必須具有駕馭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活動的複合能力,同時還必須具備群眾認同、政治認同和社會認同,這是農村集體經濟在日益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取得長足發展的重要條件。政治認同、組織認同是獲得各級黨委政府組織信任和支持,具備充分利用農村集體所有資產與各種資源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同時這也是有效約束農村集體經濟主體的行為,有效預防、監督利己化腐敗行為的基本前提。前四類主體儘管單方面的能力突出,且具有一定的群眾認同基礎,但由於皆不具有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合法化組織身份,因而無法獲得組織所賦予的政治認同和組織認同,在引領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過程中,難以獲得各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不具有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資產和各類資源的合法性,遭遇困境時難以從組織體系中尋得外生性幫扶。另一方面,前四類主體也容易產生無政治、組織和身份約束下的搭便車行為,具有很大的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失範風險,容易給農村集體經濟帶來危機。此外,由於缺乏約束力、使命感和責任感,前四類主體在引領行動中一旦遭遇困境和內外部阻力,很難具有持續性的內生動力,半途而廢的風險較高。以上的風險後果將很大程度上削弱前四類主體所具有的群眾認同基礎。因此,在現今的廣大農村中,前四類主體自謀發展進而發家致富的比例較高,但發揮出關鍵性引領作用,帶領村民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卻並不多見。

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基本產生於前四類主體之中,是為佼佼者。與前四類主體相比,他們往往具有駕馭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活動的複合能力。通常,農村基層黨組織黨員幹部的選拔必須通過有效、合法的選拔和任用程序,所選拔出來的基本是複合能力突出、德才兼備且具有一定群眾認同基礎的人才。通過有效、合法的選拔和任用程序,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黨員幹部獲得了體制所賦予的合法組織身份,進而獲得了相應的政治認同和組織認同,而其本身先天性地具有一定的群眾認同,並且在引領作用發揮的過程中,其群眾認同在不斷增強。有效、合法的選拔和任用程序以及配套的機制與制度,很大程度上將具有搭便車傾向,容易產生利己化失範行為的主體排除在組織之外。農村基層黨組織藉助於權利義務規章制度、行事規範體制機制、紀檢監督考核機制與制度,通過日常行為中的規範、監督、約束與引導,進一步規避或剔除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產生初期潛在的搭便車傾向與利己化腐敗行為。因而,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自然而然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最佳的組織和人才選擇。不僅僅是在南街村、周家莊與官橋八組,在全國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農村中,大都是由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承擔著和發揮著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重任。

(二)客觀-功能視角: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變革的趨向選擇

僅僅具備必要因素,缺乏使命感和主動性,不足以激發出組織和人的行動力與創造力,也難以保持行動力與創造力的有效性與長效性。單單具備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發揮關鍵性引領作用的相應能力與必備條件,而缺乏必備的內生動力還不足以支撐這種作用的真正發揮,也難以保障作用的有效性與持續性。

黨的十八大、十九大都強調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突出強調要實現和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功能。關於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的概念與內涵學術界存在一定分歧,從現有的理論研究成果來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功能包含領導功能、服務功能、發展經濟功能、扶貧濟困功能、改革創新功能、團結農民群眾功能、維護社會穩定功能等等。[10]

但基於“結構-功能”視角,包括縣(市、區)黨組織、鄉鎮黨組織、行政村黨組織和自然村(生產隊)黨組織在內的基層黨組織所對應的功能具有差異性,既包含功能內涵的差異,也包含功能重心的差異。從歷史發展變遷的角度而言,各層級基層黨組織,特別是以鄉鎮黨組織、行政村黨組織和自然村(生產隊)黨組織為主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其對應的功能理應有所不同,且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功能重心也在不斷變化之中。

在黨政關係高度同構的計劃經濟時期,尤其是“總體性社會”的特殊時期,[11] (P1-20) 黨依靠行政手段和資源壟斷,通過外顯型權威幾乎領導和控制著農村社會的一切,黨的政治功能,包括維護黨的基層領導權威和控制社會的穩定被顯著強調。[12] (P288) 改革開放後,隨著黨政關係的變革和民主政治構建的深入,黨的基層組織功能逐漸向“以群眾為中心”的經濟引領、社會服務邏輯轉變,非權力方式的運用日漸頻繁,突破政治本源而延伸的社會功能也日漸受到重視,抽象的組織關懷、政治關懷開始延伸並逐漸向可量化的經濟引領和具體的服務供給轉化。而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戰略的深入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攻堅戰的拉開,黨的基層組織,尤其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經濟引領功能、服務滿足功能進一步突出。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就明確強調,要以服務群眾,做群眾工作為主要任務,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2017年和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明確指出要嚴格落實農村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展壯大農村級集體經濟。

通過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的分類以及對新時期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重心的界定和判斷,可將新時期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功能劃分為三大類型,如表3所示。首先是政治引導功能,這始終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基礎性功能,儘管不同時期內涵會有所變化,但總體上具有一定的延續性。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引導功能的核心內涵是突出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包括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整頓軟弱渙散的農村基層黨組織,推進反腐倡廉,密切與黨員、農民群眾之間的聯繫,夯實黨在農村的核心領導地位等。[13] (P50-70) 其次是經濟引領功能,這是新時期被進一步突出強調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核心內涵是引領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帶領農民擺脫貧困,發家致富。[14]第三是服務滿足功能,這是新時期被顯著強調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是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根本要求。核心內涵是在政治引導與經濟引領過程中,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斷滿足農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項服務需求。[10]

表3 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的分類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


從農村基層黨組織三大類功能的地位和關係而言,三大功能皆十分重要,但功能地位有所偏重,政治引導功能是基礎性功能,服務滿足功能和經濟引領功能是中心功能。其中,政治引導功能和服務滿足功能定位為目標性的功能,而經濟引領功能定位為手段性功能,具有保障性地位。政治引導功能需要藉助於服務滿足功能和經濟引領功能。歷史發展經驗證明,堅持政治引導功能融入服務滿足功能與經濟引領功能中,遵循“服務滿足功能顯於表,經濟引領功能據其中,政治引導功能隱於裡”的原則要求,將政治引導功能作為靈魂和主線貫穿於服務滿足功能和經濟引領功能之中,形成經濟引領功能承載服務滿足功能,經濟引領功能與服務滿足功能托起政治引導功能,政治引導功能最終統率並保證服務滿足功能與經濟引領功能的互動格局是為明智之選、科學之舉。

經濟發展是基礎,是保障。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經濟引領功能是政治引導功能和服務滿足功能的連接紐帶,也是政治引導功能與服務滿足功能得以實現的手段和保障。南街村、周家莊與官橋八組的經驗證明,唯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才能夠滿足村民的各項服務需求,才能夠為村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唯有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和不斷滿足村民的各項服務需求,為村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和群眾認同才能夠得到充分實現。

發揮經濟引領功能,是新時期黨和國家以立法的形式賦予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責任與使命。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都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權利與義務做了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農業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或村小組的農村集體經濟職能,同時也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可以替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農業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第五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2011年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以上法律直接賦予了村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權利義務,

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則直接規定村民委員會除公共管理職能和行政協助職能外,還必須履行經濟職能:經營管理村集體財產,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經營戶等的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以政治引導為基礎,以服務滿足和經濟引領為中心,農村基層黨組織三大功能的實現,都要求農村基層黨組織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中發揮關鍵性引領作用,帶動農民不斷髮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這是新時期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變革的趨向與必然選擇。

四、共生之道:關鍵性引領作用下的農村基層黨建

(一)依託農村基層黨建實現共生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的發揮並非與生俱來。在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發展與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廣大中西部地區農村的集體經濟發展舉步維艱,農村基層黨組織並沒有發揮出關鍵性引領作用。究其原因,並非是引領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複合能力不足、群眾認同基礎不夠的問題,也並非是先天性缺乏使命感和主動性,關鍵還是沒有行之有效的方法,缺乏必要的催化劑,無法藉助催化作用去激發和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引領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使命感和主動性。

“黨的建設是我黨克敵制勝的三大法寶之一。”[15] (P1438-1439) 農村基層黨建是一道強有力的催化劑。通過農村基層黨建,在內生與外輔中能夠獲得三個典型村所具有的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關鍵性因素。通過加強農村基層黨建,突出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的實現,以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為抓手,將激發和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引領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使命感和主動性。最終,通過農村基層黨建將進一步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中的關鍵性引領作用,也將進一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

(二)實現共生的農村基層黨建之策

加強農村基層黨建,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突出以服務農民群眾,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為農村基層黨建的核心工作。注重農村基層黨組織經濟引領功能與服務滿足功能的實現,將引領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放在農村基層黨建工作突出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其次,必須堅持村民推舉、公開競聘、農村基層黨組織與上級黨委政府考核、任命相結合的原則,選任頭雁型的領導和團結齊心的組織團隊。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加強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擴大基層黨組織覆蓋面。[16]第三,注重思想和作風建設。實現對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的思想再造,塑造以民為根本,不怕艱難、勇於探索的精神風貌。第四,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主動意識,樹立引領村民,一心一意謀求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實幹作風。第五,注重組織建設,加快以內育外引、民主選薦為核心的選賢任能人才機制構建,大力實施招才引智戰略。第六,堅持因村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開展建章立制規範化工作。建立一套與農村基層黨組織規章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制度、勞動與成果分配管理制度以及村規民約有效結合、充分融合的規章制度體系。重點突出農村基層黨組織規章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建設,探索建立以農民群眾為主體的群眾性監督組織與反腐倡廉考核機制。

作者簡介: 毛鋮(1986—),男,博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基地特約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縣域治理與“三農”問題。;

基金: 湖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時代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問題研究”(項目編號:HBSK2018ZDJZ003);

來源: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19年04期

根據頭條號發文規則進行了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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