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人民法院:男女同居分手後起糾紛,法官調解平息爭產風波

近日,縣人民法院圓滿調解一起男女同居期間購買小車,分手後爭奪小車歸屬權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

尚某與林某於2016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後一起生活,2017年5月按當地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2017年4月兩人共同購置一臺小汽車,登記在尚某名下,但一直是林某在使用,2017年6月雙方分手。2019年11月尚某要求林某返還車輛,林某不答應,爭執未果,尚某向法院起訴。

承辦法官庭前仔細查閱案卷,庭審時認真聽取了雙方訴辯意見,通過分別找兩人做思想工作,發現林某想要車子的願望更為強烈,其願意向尚某支付財產分割款。通過法官的不斷溝通,尚某願意放棄車子的所有權,由林某向其支付分割款,但要求當天兌現,林某亦同意。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同居期間購買的小車歸林某所有,林某向尚某支付財產分割款3萬元。林某當天便將分割款轉賬至尚某賬戶,至此,一場爭產風波就此平息。

法官寄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手後男女雙方均有權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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