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易錯點

為防止大家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時,出現不必要的錯誤,特收集了13處容易忽略的點,下面一起看看吧


1.只有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才屬於年度彙算範圍,非居民所得以及財產租賃所得等不在範圍內。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無論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不進行年度彙算。因此,需納入年度彙算的綜合所得是指居民個人納稅年度內實際取得的四項勞動性所得,不包括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經營所得單獨彙算,無須與綜合所得合併。

2.單獨計稅的收入,比如股權激勵收入,雖然是工資,卻不併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彙算。

年度彙算的內容包括納稅年度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但不是所有的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併入年度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彙算。比如,股權激勵收入。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只能單獨計稅。

3.居民個人和是否擁有中國國籍沒有必然聯繫。

新個人所得稅法首次提出“居民個人”的概念,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與是否擁有中國國籍沒有必然聯繫。居民個人的界定主要是為了判斷自然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4.只有在2019年發放的工資才是2019年度彙算的範圍,而不是通常所說的“2019年工資”。

年度彙算針對的所得範圍僅限於對應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比如2019年度彙算所得的範圍,是2019年度全年取得的綜合所得。具體來說,就是自2019年1月1日零點到12月31日晚12點這一期間內,取得的需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的各項所得。

對取得所得時間的確認規則有兩點需要注意: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即取得所得才有納稅義務,否則就不會產生納稅義務。相應的,2019年的所得指的就是在2019年這個區間內實際取得的應稅所得。

(2)需要注意公司的工資所屬月份和工資發放月份、預扣稅款月份與申報解繳稅款月份之間的關係。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所得時,個人納稅人產生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需要同時預扣稅款,然後在次月15日內將這部分預扣稅款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解繳。所以會出現兩個月份公式:

①發放月份=預扣稅款月份

②申報解繳稅款月份=預扣稅款月份+1

以工資為例,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可採取本月工資下月發的方式(1月工資,2月發放)和本月工資當月發放的方式(1月工資,1月發放)。無論企業的工資所屬期是幾月,稅務機關只認發放月份為工資所屬月份,即1月發放的為1月工資,在2月申報;2月發放的為2月工資,在3月申報。

它對於年度彙算的影響在於:

公司工資表中2019年12月的工資,如果當月發放,2020年1月申報解繳,就在2019年的年度彙算範圍內;如果在2020年1月發放,2020年2月申報解繳,就不在2019年的年度彙算範圍內。

5.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是否單獨計稅,納稅人擁有自主選擇權。

居民個人取得年終獎,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照特殊算法計算繳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就是說,居民個人可以根據整體收入情況進行合理籌劃,選擇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或者單獨計稅。如果併入綜合所得,則和普通工資一樣進行年度彙算;如果單獨計稅。則在年度彙算時不考慮年終獎收入。

6.即使需要補稅,也可能不用進行年度彙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即產生補稅義務時,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但是對於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和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這兩種情形,《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2019年第94號公告”)單獨出臺了豁免彙算義務的政策。在實務中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1)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和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這兩種條件沒有任何關係,滿足兩者中任一個條件即可享受年度彙算豁免政策。比如,汪小峰年收入50萬元,但年度彙算應補稅金額只有399元,就可以豁免年度彙算義務。再比如,宋大寶年收入11.9萬元,但是年度彙算應補稅金額為1000元,也可以豁免年度彙算義務。

(2)平時必須都依法預扣。2019年第94號公告對豁免政策進行規定時,特別明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因此,需補稅卻不用辦理年度彙算以平時收入都已依法預扣預繳為前提,否則無法享受豁免政策。

(3)政策有效期只有兩年。這兩個豁免條件只適用於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彙算,並不是一個長期的規定。

(4)所謂的12萬元和400元都包含本數。豁免政策條件的表述是兩個“不超過”,年度綜合所得收入等於12萬元和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等於400元這兩種情況都可以不用進行年度彙算。

7.即使需要退稅,如果納稅人放棄,也不用進行年度彙算。

納稅人在平時已預繳的稅額如果大於年度應納稅額,就會出現需要退稅的情形,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但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納稅人覺得金額太低不值得自己去辦理年度彙算,是可以放棄的。比如,納稅人平時預繳稅款比已繳稅款多1元錢,納稅人發現辦理了年度彙算手續之後僅可以退回1元錢,可以放棄退稅的權利。主動放棄退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也不會要求這些納稅人必須進行年度彙算。

8.符合簡易申報條件的,仍然可以用正常申報流程辦理年度彙算。

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而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稅。

此舉是為了方便納稅人簡易、快速地獲取退稅,因此流程上相對正常申報流程更加簡單,但它並非完全替代了正常申報流程,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或者不願意使用簡易申報表,也可以使用正常申報流程辦理年度彙算(用正常申報表,在6月30日之前辦理)。

9.不要把收入和收入額進行混淆,可以豁免年度彙算的是“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簡易申報的條件是“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

在計算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注意收入、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這三個概念之間的關係與區別,尤其是“收入”和“收入額”很容易混淆。三者關係如下表:

關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易錯點

舉例來說,章小怡取得工資,收入是1萬元,收入額也是1萬元;取得勞務報酬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1萬元,收入額是8000元(10000×0.8);取得稿酬,收入是1萬元,收入額是5600元(10000×0.8×0.7)。

因此,對於綜合所得來說,年收入≥年收入額。

可以豁免年度彙算的情形之一是“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此處的“年收入”不扣除任何項目。簡易申報的條件之一是“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此處的“年收入額”是扣除相關費用之後的金額。

10.如果員工要求符合條件的僱主代辦年度彙算,僱主應當代辦或輔導員工辦理,不能置身事外。

為了減少年度彙算的整體社會成本,方便納稅人更好地辦理年度彙算,特別增加了“僱主代辦”的規則,即可以選擇支付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勞務報酬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其中,“連續性勞務報酬”僅指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的佣金,與工資薪金類似。

如果員工要求符合條件的僱主代辦年度彙算,僱主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辦理。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提出要求,僱主不能置之不理,有代辦或輔導員工辦理的義務。其選擇權在員工,而不在僱主。

11.“僱主代辦”和自己辦理年度彙算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同。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的地點根據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即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就是年度彙算地,兩者是統一的。

在確定年度彙算主管稅務機關時,如果選擇“僱主代辦”方式,則和自己辦理方式規則不同。

(1)自己辦理規則。

①有一處工資薪金收入的,為該處工資薪金對應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②有多處工資薪金收入的,可選擇其中一處工資薪金對應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這裡需要注意,多處工資薪金收入既可能是同時為兩個僱主工作,也可能是年中換工作,一年中為不同的僱主工作。

③沒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可選擇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戶籍所在地依照戶口簿即可;經常居住地的判斷,首先看居住證,沒有居住證的,則按實際居住地。

(2)特殊的“僱主代辦”規則。如果選擇了由僱主代辦,則年度彙算地點確認為代辦僱主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此時不再適用上述的自己辦理的規則。

12.如果委託他人代辦,年度彙算的主管稅務機關是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而不是他人的主管稅務機關。

委託他人代辦是指除“僱主代辦”之外、委託他人代辦,其實就是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法律上相當於納稅人自己辦理,所以有兩個實務要點:(1)必須要有書面授權委託書。(2)辦理地點規則和納稅人自己辦理的地點規則完全一致。

13.“僱主代辦”中的“僱主”是指2019年的僱主,而不是2020年辦理年度彙算時的僱主。

第一年的年度彙算在第二年辦理,那麼收入取得時間和年度彙算時間必然會出現時間上的錯位。以2019年度彙算為例,2019年的年度彙算在2020年3月至6月辦理,選擇“僱主代辦”,自然要確認是什麼時候的僱主。比如,沈小騰2019年為僱主A工作,2020年跳槽為僱主B工作,在年度彙算的辦理規則中,如果沈小騰提出代辦要求,應當為他辦理的僱主是前任僱主A,而不是現任僱主B,因為2020年辦理的年度彙算針對的僅是2019年的所得,與2020年的所得沒有關係,因此與2020年的僱主B也沒有關係。之所以區分的這麼清楚,就是因為兩者在實務操作上區別很大:

(1)前任A是“應當辦理”,現任B則沒有此義務。

(2)如果讓現任B代辦,現任B也沒有拒絕,那麼他的身份就是一個普通的受託人,和涉稅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沒有區別,年度彙算地點的選擇自然也不能適用自己所在地的規則,而是應該適用根據納稅人來判定的正常規則,也就是前任A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這樣便會出現一個場景:現任B代納稅人在前任A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算。

如果前任僱主不止A一個,而是有多個呢?比如,沈小騰2019年有僱主A、B、C3個,2020年為僱主D工作。這種情況會稍微複雜一點,但本質不變,因為年度彙算的地點選擇規則是:如果納稅人有多個僱主,可以選擇一處僱主所在地辦理。沈小騰可以自由選擇A、B、C任意一個僱主所在地辦理,這種情況下,就要特別留意彙算地點的選擇不要出錯。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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