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甘肃驾驶机动车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处一百元罚款


5月1日起,在甘肃驾驶机动车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处一百元罚款


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 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指出,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处一百元罚款。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国家标准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不得 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条例》指出,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均不得搭 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条例》指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等候处理;未造成人员 伤亡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 止端庄,指挥规范。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 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 不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未随 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处一百元罚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 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有不系安全带行为的,处二百元罚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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