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這5類人無法考公務員,被列入“黑名單”,考第一也沒用

公務員歷來是應屆畢業生找工作的重要選擇項,每年鐵飯碗工作的熱門程度,相信大家都有目共睹。近期,網上還曝出了一組調研數字,2020年約4成應屆畢業生傾向於選擇公務員,在疫情的特殊時期,畢業生的職業選擇更加理性化,而公務員考試也更加熱門。

雖然公務員非常難考,但至少也是就業機會的一種選擇。由於自身違法違紀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現實中有一些人已無法參加公務員考試,徹底與公務員無緣。哪怕在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第一的情況下,學歷再高、能力再強,最後一道“政審關”就將你阻隔在公務員體制內之外,實在有些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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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另外一種角度來看,這同時意味著公務員考試製度的准入和禁止規則越來越健全,制度越來越成熟,公務員考試越來越公平,實屬慶幸的事情。下面,小編就盤點一下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的5類人員,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和啟發。

第一類人:涉及刑事犯罪的人

報考人本身從事刑事犯罪的。刑事犯罪意味著情節惡劣、社會危害程度較高。錄用有犯罪記錄的人員,這既不符合公務員“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要求,也不利於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長遠發展。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一旦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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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從事刑事犯罪的。公務員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職業,這就要求公務員本身必須身正剛勁、遵規守紀,確保國家公權力的公平公正實行。而直系親屬有犯罪行為並正在服役的,由於與直系親屬的特殊關係,容易出現以權謀私的情況。對於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且已經服役結束的,可以報考除公檢法以外的單位部門。

第二類人: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人

自從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單位《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正式下發後,信用監管也正式拉開序幕。隨著近幾年信用監管體系的不斷健全,各大部門詳細出臺了失信懲戒的細則和舉措,信用監管已經成為制約失信人員的有效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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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正式發佈,“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報考”首次在公務員考試公告中出現,隨後各大考試公告相繼跟進,失信人員徹底與公務員考試無緣。甚至失信人員的失信行為,也將影響子孫後代的公務員報考。

第三類人: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被辭退本身就是一種情節比較惡劣的行為,像是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不服從組織安排、擅自離崗離職等,這說明了本身不具備公務員或者參公崗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相關規定設置了5年的門檻期限,要求被辭退人員必須要在5年後才能繼續報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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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或者參公被辭退,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在5年服務期內,未經組織同意提出辭職的,不能走辭職途徑,只能被辭退。所以要特別注意辭職和辭退的區別。辭職是主動性、自願性的,其主體是個人;而辭退是被動的、非自願的,其主體是單位。

第四類人:考試舞弊等違法考試紀律的人

考試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考試的公平性,而且也很難選拔出優秀的人才。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過,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亮點就是:考試舞弊情節惡劣的,將承擔刑事責任,這有力維護了各類選拔性考試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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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於考試過程中情節輕微的違規違紀行為,《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提出:“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五類人:開除黨籍或者開除公職的人

開除黨籍或者開除公職是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中的最高等級,也意味著當事人的行為情節非常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從開除黨籍方面來看,作為一名黨員因為違規違紀被開除黨籍,本身與公務員錄用標準相違背。從政務處分角度來看,作為體制內工作人員被開除公職,無疑跟被辭退結果上是一樣的,只不過比被辭退的情節更加惡劣,前者是終身禁考,後者是5年禁考。

2020年這5類人無法考公務員,被列入“黑名單”,考第一也沒用

隨著公務員考試製度的不斷健全,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將會越來越規範,考試製度也越來越健全。這無疑是一件好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那些德才兼備、專業素養的人進入到體制內,承擔起管理國家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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