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信丰又一批老赖曝光!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信丰法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如有下列被执行人线索可联系0797-3300069,我们将绝对为您保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李忠华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3****4835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一清路26号希望花园
执行案号:(2018)赣0722执755号
执行依据:(2018)赣0722民初2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5.35万元及利息
姓名:王平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1****0057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水北路
执行案号:(2012)信执字第800号
执行依据:(2012)信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9万元及利息
姓名:钟涵如
性别:女
身份证:3621231980****514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沿江中路101桃江花园东栋
执行案号:(2013)信执字第00163号
执行依据:(2012)信民二初字第29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9.23万元及利息
姓名:郭雨生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4****573X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川风村下屋组
执行案号:(2013)信执字第00444号
执行依据:(2013)信民一初字第29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4.56万元及利息
姓名:张春辉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8****399X
住址:信丰县桃江御景B区15栋二单元
执行案号:(2019)赣0722执48号
执行依据:(2018)赣0722民初90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08元万元及利息
姓名:肖羊平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5****5417
住址:信丰县正平镇黄田村象子头
执行案号:(2015)信丰法执字第470号
执行依据:信劳人仲案字(2014)第485号
案由:劳动争议
未履行标的额:2.93万元及利息
姓名:谢克辉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6****3610
住址:信丰县小江镇新店村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167号、(2016)赣0722执8号、(2016)赣0722执894号
执行依据:(2017)赣0722民初916号、(2015)信民一初字第548号、(2015)信民一初字第150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0.8万元
姓名:梅康乐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7****001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公安大楼侧门边
执行案号:(2019)赣0722执853号、(2014)信执字第244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669号、(2013)信民一初字第190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1.68万元
姓名:廖月新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2****2711
住址:信丰县新田镇金鸡村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165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09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266万元
姓名:黄金有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4****3016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桥北清水塘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107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16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万元
姓名:温珍银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0****4531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旗塘村上西坑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24号、(2020)赣0722执27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3139号、(2019)赣0722民初279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9万元
姓名:李喜燕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8****451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星村路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129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177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26万元
姓名:刘丁生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7****5416
住址:信丰县正平镇九渡村龙背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155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105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6万元及利息及诉讼费
姓名:徐祖宾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4****01212
住址:信丰县西牛镇牛颈村杨人坑小组
执行案号:(2019)赣0722执1408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37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4.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姓名:康小勇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9****125X
住址:信丰县西牛镇铺前村下康屋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22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90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6万元及利息及诉讼费
姓名:钟全华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4****547X
住址:信丰县正平镇联合村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415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49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7万元及诉讼费
姓名:王铉华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8****1577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万星村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36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3556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45万元及诉讼费
姓名:蓝光荣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42****1538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羊马村兰屋
执行案号:(2019)赣0722执1346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187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9万元及诉讼费
姓名:陈健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1****1216
住址:信丰县西牛镇坳上村有禄塘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224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563号
案由:信用卡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49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姓名:黄菲
性别:女
身份证:3621231978****6022
住址:信丰县西牛镇新建村黄竹塘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322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2959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6万元及诉讼费
姓名:肖建华
性别:男
身份证:3621301964****2419
住址:全南县竹山乡竹山村圩上
执行案号:(2006)信执字第00172号
执行依据:(2005)信法民一初字第735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68万元
姓名:刘辉欣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8****0018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南山寺68号
执行案号:(2013)信执141号
执行依据:(2012)信民二初字第267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688万元
姓名:李华崽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59****3016
住址:信丰信丰县安西镇圩上
执行案号:(2019)赣0722执455号
执行依据:(2018)赣0722民初839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3万元
姓名:张风春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4****3012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南山东路65号
执行案号:(2012)信执字第689号、(2012)信执字第574号
执行依据:(2011)信民一初字第1157号、(2012)信民一初字第1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7.45万元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来源:信丰融媒体中心、信丰之窗、信丰法院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