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汇总:正当防卫、特别防卫、紧急避险

刑法知识点汇总:正当防卫、特别防卫、紧急避险

一、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虽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还有下列情形:

刑法知识点汇总:正当防卫、特别防卫、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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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

2.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认为过当。

四、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当结果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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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意义在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就失去了正当的依据。因此,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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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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