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及地方实施的逻辑分析


摘 要:在大学生村官制度演进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庄层级①等主体往往表现出不同的逻辑。中央政府在政治力量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对该制度的演变和推进起着主导作用;省、市、县、乡等不同层级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弹性实施,不同层级的诉求会按照级别层层上报,最终集中于省层面向中央提出,从而对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产生重要影响。村庄层级是相对封闭的社会结构,也是制度发挥作用目的地,其社会结构对大学生村官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影响。在压力型政治体制下,县乡基层政府和村庄层级在“完美行政”和“地方利益代表”中不断地平衡和修正。尽管各层级可能因为各自不同利益而出现博弈现象,但整体而言与中央颁布制度的利益出发点存在高度的一致。探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村庄层级等主体在执行大学生村官制度演进中的不同逻辑,将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一、问题提出

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以来,一直饱受争议,有些专家对制度持质疑态度,认为农村需要有一个熟人社会的组织体系来解决问题,而以发展农村的名义引进外来大学生,不但错置了空间,且以个体替代组织的方式是该制度错误的核心所在。1况且国家为培养大学生付出了巨大成本,农村环境不利于大学生发挥聪明才智,只有在城市环境才能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1]有些专家对大学生村官制度持支持态度,认为大学生村官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年轻骨干队伍,一定会发挥出不可或缺的中坚作用。[2](p39-45)还有些专家持中立态度,认为这项制度是以国家战略调整和宏观制度变化为背景的,既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也不是一般的好人好事。[3]

争论的焦点归纳起来大体是:大学生村官是否能解决农村问题?大学生驻村为官是不是国家人力资源的浪费?大学生村官制度是不是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首先,大学生村官既无法解决农村所有的问题,也无法解决困扰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大学生村官制度是补充农村人才短缺的现实设计,这只是一个导向性的开端。其次,大学生在城市就业已经非常艰难,到农村任职只是多了一条就业路径并丰富了阅历,且期满后可自由选择。其三,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出台只是农村发展政策系列的组成部分,并且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种基本转变:一方面过去成立村庄党支部主要是以“管”为主,现在派驻大学生村官主要是以“帮”为主,这顺应了乡村自治的社会发展趋势,从直接干预向宏观调控转变;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的“进”和“出”不完全受行政操控,更多的是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村官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

总之,列出众多理由来支持该项制度并不是件费劲的事情,但关键是怎么能让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才是更复杂但更有必要深入讨论的话题。这里至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大学生村官究竟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要求过高则如一纸空文,要求过低又落入人才错置的窠臼。二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运行逻辑及现实情况是否有利于大学生村官发挥作用?实证经验告诉我们,中央和地方有着不同的利益,地方不同层级的政府也有着不同的利益,如何调适这些利益主体,对大学生村官发挥作用将大有影响。

基于此,本研究不再探讨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去”与“留”的问题,以免再次落入到质疑制度本身的循环当中,也极易陷入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中去,得出的结论或建议也大多针对中央政府,而忽视了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和大学生村官本身,因此,本研究主要目的更多的是抛砖引玉,将精力引向探讨制度如何可以运转得更为顺畅,并使大学生村官能够在一个相对好的现实环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过程

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出台与历史的逻辑是相统一的,具有历史继承性。1949年后出台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社教运动”和“干部下乡”等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的目标都是围绕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形式都是人才从城市流向乡村。大学生村官制度在目标、形式甚至内容方面与历史出台的相关政策有着惊人的相似。但是,大学生村官制度有着时代的特征,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是通过行政动员去实现,而大学生村官制度是通过自愿有偿的方式驻村为官。目前,学界较为认同大学生村官制度的阶段说:萌芽(1995~2001年)、发展(2002~2005年)和普及(2006年~至今)三个阶段。[4]萌芽阶段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江苏省丰县的“雏鹰工程”,之后,海南省、浙江省、河北省等地都相继出台了呼吁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到农村工作的政策。但是这个阶段的大学生村官制度还很不完善,规模及在社会的影响力也很小。发展阶段的运行机制相对来说较完善,各地实施的规模及社会影响力也较大,同时,在提高农村干部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环境等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普及阶段大学生村官队伍迅速壮大,2016年底,全国招聘的大学生村官数量已经攀升到45万人,在岗超过10万人。在岗大学生村官中,有5万多人进入“村两委”班子,9千多人进入乡镇领导班子,8千多人选择创业,成为农村发展第一线的重要力量,而且此阶段的大学生村官制度运行机制也逐步完善。

综上所述,从大学生村官制度出台的时间、内容和阶段目标综合来看,大学生村官制度的连续性很强,本文提出了制度预备、制度出台和制度完善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预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央综合考虑:一是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国家干预成为解决农村发展的一种途径;二是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三是缺乏人才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因此,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中央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如2006年5月29日,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区应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最迟应在2006年6月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其中有很多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吸引各高校优秀毕业生投身到农村中去,为农村做贡献。2007年初,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做了非常重要的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拔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职,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表1)。

第二阶段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出台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跨度大致一年,重点是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以2008年中组部发文《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起点,这项工作正式转入国家主导的工程建设阶段,被舆论热评为“新时期的上山下乡运动”;2008年12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财办的有关材料上批示:“确有完善大学生村官有关政策的必要。”2008年12月22日,出席大学生村官代表座谈会并提出要努力使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2009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同年,中组部再次发文对大学生村官选聘、培养、管理等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并建立了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表2)。

第三阶段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完善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一是针对试行阶段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如提出的大学生村官“五条出路”。二是将制度细化成可操作的相关措施,如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提出中央机关(不含省级以下直属机构)专门设置100个录用计划,用于招收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三是进一步规划大学生村官制度,如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管理的13个重点方面,并强调加大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的力度。同时由团中央、农业部等部门启动实施了大学生返乡创业的行动,成立了“全国大学生村官创业联盟”(表3)。这个阶段的工作没有终点,必将深入进行。

从这三个阶段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看,每个阶段的重点不一样,且环环相扣,一方面这项制度前后已十余年,体现了中央推行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决心和努力,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的数量不断攀升,这表明制度已经发挥了作用。但是,制度实施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如根据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海南省持续七年之久的大学生村官计划渐趋停滞、[5]江苏海安县于1999年7月面向全县招聘的一批大中专毕业生“村官”几乎在三年之内全部离开了自己的岗位[6]等,致使该项制度遭到了社会批评,人们质疑这个计划是否能继续?这个政策是“权宜之计”还是长期战略?

随着经济社会进入多元博弈的时代,[7](p16-20)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省市县乡等地方政府、干部和村民等村庄力量以及大学生村官均围绕各自利益进行多元博弈,虽然这种多元博弈并不是市场经济下特有的产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博弈会不断加强,例如,研究发现不少大学生村官将该职位视为“跳板”,这显然不是政府和乡村愿意看到的事情。

三、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的整体逻辑

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逐渐由总体性社会变迁至多元性的社会。[8]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村庄(村干部和村民)是大学生村官制度演进和实施的主体,不同主体依据各自的利益和所处机构位置,在行动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的逻辑,这些逻辑构成了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的整体逻辑,也是推进和完善该制度的内源动力。

大学生村官制度在各层级性执行的时候会出现不同于政策设计初衷的偏差,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真实性执行,意指围绕中央制定制度的目的,综合考虑地方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制度创新和相关实施;一种是失真性执行,意指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政策内容不符、偏离政策目标、违背政策精神的现象(图1)。


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及地方实施的逻辑分析


1 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中的整体逻辑


(一)中央政府的运行逻辑

中央政府作为重要利益主体对制度的实施产生很大影响。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选择空间和实际行动很可能改变制度约束的强度甚至方向,而且其行动深受环境影响,外部环境将嵌入到其行动中不断地制造新环境,中央政府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适,以使政策更加完善。图2反映了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各自角色以及互动机制。首先,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并下拨财政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相应地配套一系列政策和财政辅助中央政府。然后,地方政府通过省、市政府对政策的细化以及县、乡政府的具体管理,又下到行政村具体执行。其次,这个过程并不是直线进行,而是循环往复,如乡村等具体执行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又将通过这个路径反馈给地方政府,并层层反馈至中央政府。其三,中央政府接到相关的情况指令,将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或补充大学生村官制度,以此,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政策制定和生产复制的过程。


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及地方实施的逻辑分析


2 大学生村官制度运行的整体逻辑


(二)地方政府实施逻辑中的“关系运作

中央和地方政策逻辑关系主要有以下五种:[9]一种是推出关系,指地方和中央的政策在逻辑、内容上完全一致,没有分歧;二是强化关系,指地方依照中央政策制定出体现地方的利益和特征的政策;三是似然关系,地方和中央政策结构一样,但基本利益不一致;四是非似然关系,指地方和中央政策完全不相容,但是都有存在的独立理由;五是不一致关系,指两者利益完全不一致,地方可能摈弃中央政策或迫使中央政策发生变化。目前看第五种关系还没有具体的体现。

1.推动和强化关系

国家号召大学生去农村有几点目的:一是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地区城市化进程;二是改变农村产业结构、盘活农村经济总量和改善农村环境;三是建立高等教育与农村联系的桥梁;四是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法制建设以及和谐文化建设。在这些方面,地方和中央表现出高度一致,因此中央颁布大学生村官制度的相关政策后,地方也会颁布相应的政策推动大学生村官制度。

地方在细化中央政策时候,不仅是按照结构推出,还会根据各地特征进行个性化设计,但设计不脱离中央政策的框架,起到推进政策实施的强化作用,这也是中央政策给予的自由裁量权。如陕西省考录程序中加入了组织推荐环节,即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各级组织和群众推荐,强调了群众公认;江苏省在面试中设计了大量农村工作实际操作问题,使工作踏实、勤于思考的大学生村官脱颖而出。

2.似然关系和非似然关系

中央政府在制定大学生村官制度时候,形式上尽力做到“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情况会对中央制度进行新的创造,添入新元素,这些元素与中央政府制定的初衷并不一致。更多情形下,这类行为体现在上下级基层政府持续双向的互动过程中。因为这些应对策略和行为常常与上级政策指令不符甚至相悖,所以他们大多是通过非正式方式加以实施,即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这种现象也是基层政府在执行政策时所表现的灵活性和适应性。[10]如中央制定的政策中,中组部多次强调,大学生村官在第一个聘期内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机关和上级部门不能截留或借用。但是,在调研中发现,仍有县乡镇部门明知故犯,或把大学生村官看作乡镇党委、政府的“最佳外援”,舍不得放回村里;或是出于安全考虑,不敢把大学生村官放到村里;或是把大学生村官当“过客”,高高挂起,没有真正交任务、压担子。这些现象在调研的村庄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益不同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的考虑和做法不同,而地方政府执行的灵活性也是因为政策本身有许多执行灵活性的空间,如国家政策的执行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或相应调整,或者对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灵活性默认甚至鼓励。这种执行灵活性为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加以解释、变更等提供了合法性基础。[10]

总之,地方政府在执行来自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指令时常常共谋策划,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做法,联手应付自上而下的政策要求,导致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10]出现类似的现象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压力型政治体制下,县乡基层政府和乡村作为并非消极被动的政治行为体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可以调整制度制定的方向并选择抵制。二是压力型政治体制下,县乡基层政府和乡村必须在“完美行政”和“地方利益代表”中不断平衡和修正。

(三)村庄层级的运行逻辑

村庄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大学生“空降”至农村很难融入其中:一方面村干部、村民的宗族派系或血缘亲属等内生因素形成的社会结构,像“一道网”一样排斥外来的大学生村官。另一方面由村干部组成的权力结构,像“一扇门”一样将大学生村官隔离在农村权力场域外,大学生村官或无权或成为村权代表的村干部的附属。比如调研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大学生村官的抱怨,“我们就是外来的,现在要作为村庄的管理者,谁愿意听你的话,不配合又怎么管理”。同时也会听到众多村民质疑,“大学生对我们不了解,我们也不熟悉他们,他们根本不可能把握得住复杂的乡村社会关系以及处理好乡村事务”。大学生村官的抱怨和村民的质疑恰恰反映乡村的实际情况。农村作为乡土社会,其社会结构的组成是以血缘为基础并像水的涟漪一样层层向外扩展的,2大学生村官通过行政媒介进驻乡村必然要受到这些社会结构的阻碍。去过农村的研究者大概都知道,村干部必须具备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其所在的姓氏、派系或宗族等必须在村庄有一定威望,村支书和村主任的选拔更是如此。显然村干部治理村庄的能力多数产生于村庄本身的社会结构当中,这就决定了大学生村官即使是赋予一定的“官名”或者“官权”,实际上也很难或者根本做不到嵌入到乡村当中掌握这种社会权力。

1.从村干部层面分析,多数村干部认为大学生村官:

一是该职位只是一个暂时“跳板”;二是对农村社会尤其是当地的社会尚不了解;三是能力不足,尚无能力处理村庄事务等。因此,对于村干部而言,大学生村官只是国家作为一个干预体放置在农村,但是国家并没有真正地授权给他们。而大学生到了村里又受到村干部的管辖,村干部也没有放权给他们,换句话说,村干部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也不同程度地排斥大学生村官,使大学生村官在职位上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可见,村干部在大学生村官制度执行中:一是关系逻辑,二是权力逻辑,这两者于大学生村官制度在乡村实施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2.从村民层面分析,多数村民对该制度并不了解,认为大学生村官:

一是入村为官的目的是协助村干部,与己无关;二是从经济利益上分析,因为村里没有钱,想做大事非常难,大学生村官自己又没有社会资源,在村里是人生地不熟,有职无权;三是从面子关系上分析,村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在村里都有一定的宗族势力和亲情关系,做起工作来大家都会或多或少给点面子,但是大学生村官没有这种关系也就没有资格享受面子的待遇。正如牟成文所认为的村民无论是作为一种特定职业,还是作为一种特定身份,或是作为一种特定符号,都需要贯穿于特定的信仰之中。[11]但是,在物质主义泛滥的语境里,村民的信仰正在趋近于“单向度化”或者纯粹物质化。由此可知村民:一是关系逻辑,二是实惠逻辑,这两者于大学生村官制度在乡村实施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上述分析表明,中央政府由于在政治力量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在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变和推进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1)中央政府根据自己的利益对可能的制度方案进行选择并自上而下地组织实施,对危及自身利益的方案予以排除;(2)中央政府对已出台的制度,根据实施结果进行修正和调整。地方政府在执行大学生村官制度时,省、市、县、乡等不同层级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非正式方式,而非正式方式可能有助于集中到省层面向中央提出诉求,从而对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变迁产生重要影响。综合来看,中央高位推进,省、市、县、乡等各层级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推动的层级执行,以及前文所提到的真实性和失真性的执行构成了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的整体逻辑。

四、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逻辑的结构分析

吉登斯的社会结构论本质是二元结构,即社会结构不仅对人的行动具有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行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中介,它使行动成为可能;行动者的行动既维持着结构,又改变着结构,并对行动者的行动产生新的影响,即不断地重新构建。3

从大学生村官制度实践的角度看,二元结构不断的重构会导致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制度基于行动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而不断地完善,逐步朝设计的方向前进;二是行动者的利己行为不断扭曲制度设计的初衷,导致制度不断偏离。以吉登斯的理论为基础,结合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实施情况,大致可剖析为三个层面(图3):第一层是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即在一定规则和资源条件下,不同行动者的出发点和利己行为之间博弈所产生的问题;第二层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以大学生村官制度为载体,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控制—自治”的博弈所导致的问题;第三层包括中央与地方、乡村内与外两层二元结构,中央与地方关系即在中央设计与地方实施过程中两者行动并没有体现出“铁板一块”的情况所导致的问题,乡村内外关系即大学生村官融入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乡村社会所遭到的排斥力带来的问题,分析如下:


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及地方实施的逻辑分析


3 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逻辑的结构分析


一是从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关系出发,将制度执行的规则和资源视为结构,将中央、省、市、县、乡视为结构中的行动者,并且在这个框架下进行利己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不同的层级行动者的利己行为易导致制度失真。出现问题缘起于不同层级行动者执行制度的需求和逻辑不同,中央政府制定和推进大学生村官制度的目的是支持农村发展和强化对乡村的管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围绕中央制定制度精神的同时考虑到地方的规则和资源等实际情况,往往表现为弹性执行;乡村社会尤其是其权力核心可以接受外来的支持,但对国家强化管理易产生排斥;大学生村官基于奉献进入乡村较为少数,多数是为了自身利益选择将该岗位作为“跳板”。以上这些行动者的逻辑往往会导致制度设计的目标产生偏离现象,如中央政府强化对乡村管理的逻辑容易使乡村社会产生排斥,地方政府的利己行动容易使制度扭曲,乡村社会基于自治和权利的保护对大学生村官的赋权行为直接表现为排斥,大学生村官则视制度为“跳板”。这些不同行动者所处的外部环境形成了行动者行动的框架,不断对行动者产生影响并使其调整行动。[12]不同层级行动者的利己行为汇聚是一个行动集,其导致的问题也会形成一个问题集,这就是结构的失真问题。

二是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出发,多数观点认为大学生村官制度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进一步固化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简言之,就是通过制度加强对乡村的管理,而乡村社会一直以来都在政府的管理和本身自治之间进行平衡,这样就会导致国家控制与乡村自治之间的博弈。国家通过大学生村官制度深入到乡村社会和乡权中必然会招致乡村社会的排斥,主要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目前的大学生村官仅能在村庄任虚职,处于有名无权的境地,即使进入到“村两委”,也多游离于乡村权力之外;二是大学生村官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上传下达等“敲边鼓”的事情,没有接触到乡村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可见这个博弈的结构在某些方面是不利于大学生村官在乡村的实权制度,妨碍了制度积极目标的实现。因此说“采取切实政策措施鼓励他们在广阔农村实现人生价值”[13]不是件容易的事。

三是从中央与地方、乡村内外的视角出发,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属国家机器,本应“铁板一块”,但是站位和利益的不同决定了其行动上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行为一部分可调整后改善制度,一部分难于调适可能使制度产生消极的影响。县乡作为制度主要执行层面的行动者,最可能表现出利己的行为,如将大学生村官视为基层政府短缺人手的补充,造成大学生村官在乡村锻炼的时间和机会大大减少,培养效果可能大大降低。其次乡村内外关系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等(外生因素)和村干部构成的权力结构,像“一扇门”一样将大学生村官隔离在农村场域外,直接影响其发挥能动作用。在实践中,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村官服务对象仅指向村干部,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工作范围多限于“村两委”办公地,结果就是大学生村官制度在实践中表征为“脱离农民群体谈服务农村”。二是村干部、村民等(宗族派系和血缘亲属等内生因素)关系在村庄场域形成的社会结构,像“一道网”一样排斥外来的大学生村官,间接影响其能动作用发挥。在实践中,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村官对复杂关系难于把握,另一方面表现为村民不信任外来者能处理好乡村事务。[14]这两层结构表明其中的二元存在与制度实现积极目标相反的利益,使制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离。

五、小结

根据上述分析得知如下:

一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侧重不同。第一阶段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预备阶段,明确价值导向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第二阶段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正式出台,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第三阶段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阶段,重点是对试行阶段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二是各级政府不遗余力推动大学生村官制度。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各级政府配套实施的各项政策、各种措施都反映出国家大力推行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决心。

三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层级性执行以及失真性、真实性表达的整体逻辑是:大学生村官制度是中央高位推进,沿着中央、省、市、县、乡和村的执行路径不断地被再规划和细化,地方会根据相应的特色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处理和相对的自由裁量,最终形成不同地方、不同特点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形成了大学生村官制度执行的层级性。大学生村官制度在各层级性执行的时候容易出现与政策设计初衷不同的偏差,包括真实性执行、失真性执行。

四是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实施逻辑取决于实施大学生村官制度的主体的逻辑。首先,该制度的推动还处在由中央政府主导和控制的阶段,从制度的内容和出发点看,中央和地方高度一致,但是不一致表现出来的博弈往往成为制度推进和完善的源动力之一。其次,地方是由省、市、县、乡等构成,不同层级的利益出发点也有不同之处,博弈的结果往往会通过省一级向中央提出诉求,这些诉求如果是在中央的制度框架或者制度实施的目标框架下,往往能起到“诱致”中央政府默认、许可甚至推广。4其三,乡村是制度发挥作用的目的地,其社会结构对大学生村官制度作用发挥具有直接影响,制度设计吻合或很大程度吻合乡村的特色情况,制度的运行会更加顺畅,反之,则表现为与县、乡尤其是乡政府进行直接博弈,自下而上地对制度结构产生冲力,这种冲力与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交互作用形成的一种合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演进进程。

五是大学生村官制度实施逻辑的结构。从结构与行动看,不同层级行动者的利己行为汇聚是一个行动集,其导致的问题也会形成一个问题集,也就是结构的失真问题。从国家与社会看,这个博弈的结构在某些方面是不利于大学生村官在乡村实权制度,妨碍了制度积极目标的实现。从中央与地方、乡村内外结构看,这二元结构中都存在与制度实现积极目标相反的利益,使制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离。

作者简介: 骆江玲(1972-),女,江苏兴化人,管理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农村发展与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吴宸环(1992-),男,湖南龙山人,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杨明(1979-),男,江西樟树人,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政策和当代社会发展。;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驻村干部制度研究”(编号:18BKS111); 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研究所2016年度项目“大学生村官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作用与路径研究“(编号:JSCG1605); 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研究所2017年度项目“‘双创’视域下大学生村官创业存在的问题及路径研究”(编号:JSCG1705);

文章根据头条号发文规则进行了删减

来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6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