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前男友发大量微博诽谤我,我应该怎么办?


来自前男友的微博诽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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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林某大一期间认识了同校男同学赵某,两人一见钟情成为男女朋友。相处过程中林某发现赵某心胸狭窄,且有暴力倾向,在一次争吵后林某便向赵某提出分手。赵某因爱生恨,便以在自己名称为“狂浪生”的新浪微博上大量发表诸如“林某援交”等微博,林某听说后和赵某多次沟通无果,还因学校风言风语困扰不已,林某应该怎么办呢?(案例改编自真实事件)

【风险点分析】酒店摔伤

02

【律管家点评】

1、林某可以起诉要求赵某删除诽谤微博,发布道歉微博并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赵某在未有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新浪微博发表大量微博供不特定人浏览,并使用诸如“林某援交”等诽谤性表述形容林某,使用的上述语句具有诽谤性质,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论是从标题还是内容,均使浏览微博的不特定人对微博指向的林某形成负面评价,客观上降低了林某的社会评价,显然严重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对此,赵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要求赵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2、林某还可以联系新浪互联网公司,要求其立即提供关于诽谤微博发布者的实名注册的全部信息,包括姓名、注册地等,立即采取包括删除侵权微博,屏蔽侵权关键词,暂时禁止林某发布侵权微博等有效的合理措施防止重复侵权的发生。若新浪互联网公司拒绝删帖的,即属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林某,还可以同时起诉新浪互联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林某还可以要求赵某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比如保全侵权微博证据而产生的公证费等。

03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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