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
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10年禁捕
公安、漁政等部門持續加大
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切實維護水域生態環境
4月5日21時許
公安高港分局會同相關部門
開展例行長江水域聯合巡查時
發現在江面上
有一艘船隻正在實施偷捕作業
執法人員果斷出擊
當場抓獲4名正在採用電捕魚方式
實施非法捕撈的犯罪嫌疑人
查獲作案使用的電瓶、電擊杆等工具
查獲鯽魚、鯿魚等23.13公斤
經偵查發現
犯罪嫌疑人史某等4人
今年3月份以來
先後3次在長江內實施電捕魚
捕獲鯿魚、鯉魚、白條等30餘公斤
目前,4人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電捕魚
會對水生生物造成毀滅性破壞
嚴重影響水域生態平衡
同時
電魚裝置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警方提示
電捕魚涉嫌違法犯罪
切勿挑戰法律底線
如有相關案件線索
可向公安、漁政部門舉報
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同監督
共同維護水域生態環境
來源:平安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