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耽誤的交房時間延長兩個月,業主要不要維護自己業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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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題是因疫情耽誤的交房,疫情是不可抗力,國家都出臺了政策讓大家為了安全都不要出門,交房人員都不好上班了怎麼交呢?

維權是公民權利,但太過維權有時候徒增煩惱,要想理由,想證據,想到本該拿到房,現在還沒拿到,心情就無法愉悅,人要學會願諒別人,其實願諒別人過錯

放過的是自己,記仇,只看別人的錯,折磨難受的是自己。

在疫情下放過別人,也放過自己,慶幸大家都還好好地活著,拿到新房了,生活真好


70後在疫情面前自強


因疫情耽誤的交房時間延長兩個月,業主要不要維護自己業務的利益?

由於“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國家也出臺了有關“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對民事行為違約處理的指導意見。

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訂立的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發生前就已存在違約行為的,則開發商不能免責。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如果訂立的合同交房時間處於疫情期間,或者處於交房過程中發生了疫情,則開發商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免責,但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應及時通知購房者,並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或者交房過程持續到在國家公佈的疫情管控期間,開發商是不可能在疫情期間交房的。

由於發生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國家採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導致人員的行動受到限制,開發商停止交房,延期再交房,也屬於免責範疇,但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及時通知購房者,並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三、如果訂立的合同是在疫情發生後的時間交房,因項目尚在開發過程中,由於疫情期間無法施工,則相應的交房時間延後,開發商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免責,但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及時通知購房者,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同前。

四、疫情期間相關專門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三、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

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

合同依法變更後,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綜上所述,要不要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只有根據你的合同、開發商開發的項目具體情況而定。


綠色地球之夢想家園


你因為疫情沒有上班,公司要不要給你解除勞動合同呀!

這些問題都好意思拿出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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