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期】【以案釋法】哦呵~六日遊變成了六日購

【第207期】【以案釋法】哦呵~六日遊變成了六日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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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元華東五市雙飛六日遊,絕不強迫消費。”廣西某市的李阿姨早就想到“上有天堂,下有蘇杭”的蘇州、杭州旅遊,但一直未能成行。近日,經熟人介紹,她得知目前只需要花九百元就能去,後來到某旅行社一打聽,還真有這麼回事,於是就立即報了名,並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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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李阿姨想不到的是,此行竟變成一次購物之旅,珍珠、絲綢、茶葉、紫砂壺、土特產品……旅遊合同並無安排的購物點増加了十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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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張某對李阿姨等幾位不購物的遊客說:“不購物你們就不要來,馬上滾回去,我們不歡迎你!”全團被迫消費了十幾萬元。就這樣,六日遊成了六日購,李阿姨的開心之旅成了鬧心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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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某旅行社、導遊張某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違法,該旅行社、導遊張某應受到什麼處罰?

法律鏈條

該旅行社、張某的行為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東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來源:藤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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