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期】【以案释法】哦呵~六日游变成了六日购

【第207期】【以案释法】哦呵~六日游变成了六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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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元华东五市双飞六日游,绝不强迫消费。”广西某市的李阿姨早就想到“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苏州、杭州旅游,但一直未能成行。近日,经熟人介绍,她得知目前只需要花九百元就能去,后来到某旅行社一打听,还真有这么回事,于是就立即报了名,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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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李阿姨想不到的是,此行竟变成一次购物之旅,珍珠、丝绸、茶叶、紫砂壶、土特产品……旅游合同并无安排的购物点増加了十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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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张某对李阿姨等几位不购物的游客说:“不购物你们就不要来,马上滚回去,我们不欢迎你!”全团被迫消费了十几万元。就这样,六日游成了六日购,李阿姨的开心之旅成了闹心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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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某旅行社、导游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该旅行社、导游张某应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链条

该旅行社、张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東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来源:藤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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