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治理环境下,一个黑社会的覆灭历程

【案例】1996年,被告人周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开始帮老板在场所看场并结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期间帮人打架斗殴,逐渐在社会上小有名气。

2001年,被告人周某还受雇行凶致人重伤,后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在社会上名气大增。2006年,被告人周某刑满释放后又回到瑞安市塘下镇混社会,2007年,被告人周某倚仗社会势力伙同塘下本地人赵某1、赵某2一起开设赌场,被告人周某因赌资纠纷进而寻殴对方,纠集十几人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一带与本地人戴某等人进行斗殴,虽所携带的刀具不能与对方持枪对抗,但仍不落下风,同案人员一一被抓归案,被告人周某却成功躲避了公安机关抓捕,从此名声大震。

高压治理环境下,一个黑社会的覆灭历程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周某和被告人蔡某结拜为兄弟,为建立自己势力、确立社会地位,笼络了被告人艾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手下人员。

被告人周某通过安排手下人员在瑞安市塘下、汀田一带赌场里看场、倒款等手段,获取了数十万元非法利益并用于组织发展。被告人周某购买车辆供手下人员使用;为手下人员租房住宿;带手下人员去KTV娱乐吸食K粉;介绍手下人员替本地人提包挣钱;为受伤的成员提供医药费;积极出面帮手下人员解决各种纠纷。

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手段发展壮大组织,让手下兄弟死心塌地跟随他做事。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艾某等为积极参加者,结构紧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周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尊称为“芋头哥”,组织人员均听命于被告人周某。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形成被组织人员认可的“服从芋头哥的安排,兄弟之间要团结、讲义气,在外不要随便打架、吵架,不要给芋头哥惹麻烦”等不成文行为规约,对于不听话、出卖兄弟的组织人员,将遭受排挤、疏远。

该组织为确立社会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在瑞安市塘下镇一带及周边,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提升了组织威望,在塘下一带社会上形成了“芋头是江西人老大”的名声。

2010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等因琐事在塘下镇香格里拉KTV门口将本地大哥级人物陈某1等人捅伤。2010年5月份,被告人艾某因赌债纠纷和本地人舒某、梁某等人在塘下镇中港商务酒店聚众斗殴。后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罪名,被告人周某等组织领导者、骨干人员被陆续抓捕入狱。

高压治理环境下,一个黑社会的覆灭历程

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刑满释放后继续在塘下发展,通过和本地人合伙开设赌场,安排组织人员参与赌场经营牟利,迅速聚拢组织人员并进一步发展壮大势力。

逐渐壮大成被告人周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蔡某等为积极参加者,结构紧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周某、蔡某通过合伙开设安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让组织人员考取各种建筑方面的资质证书,以享受养老保险和工资的名义笼络人心,壮大组织势力。

该组织利用影响力强行夺得国际名都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阻拦正规物业公司进驻,排挤其他搬运竞争对手,震慑强迫业主,在小区内实施霸王搬运,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为组织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周某利用所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笼络、照顾组织人员,安排组织人员购买车辆、挂靠公司入职、出去旅游、提供食宿、喝酒唱歌、介绍工作,利用组织影响力,插手上马村旧村拆迁工程,多次安排组织人员到场为强拆架势助威,欺压弱势村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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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利用组织影响力搭股KTV、酒吧等各种娱乐场所,被告人周某利用组织影响力拿到香缇花园、玉桂阁小区等多个小区搬运工程,以及荣强景苑、岭下小区等多个小区外墙工程,并安排组织人员分别负责,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累计获利金额达百万元。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在瑞安市塘下镇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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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注意: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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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具体实施其他某种犯罪行为。如果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又进行其他诸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则应以本罪与其他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进行并罚。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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