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后又以民间借贷起诉的处理

2019年10月份徐某与山东某投资公司签订了《XX投资协议》,投资款为人民币5万元,承诺每月返还徐某高额利息。返利两个月之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停止返还徐某利息,后徐某要求与山东某投资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5万元,该投资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徐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仅是登记并未立案,并且公安机关相关受案人员建议徐某到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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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案件,徐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至人民法院,因徐某与山东某投资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且徐某已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登记,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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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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