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是法治社会之极恶

知法犯法,是法治社会之极恶

网络截图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 吕海峰

近日,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一事继续发酵。杰瑞集团已声明与鲍某明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司法局也介入调查。

有句老话叫“知法犯法”。作为一名跨国企业的高管,同时又是一名专职律师的鲍某明竟然涉嫌性侵“养女”,当然,按照人家这位专职律师的话说,“是谈恋爱”。这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知法犯法者,简直就是法治社会之极恶。

既然惹人气愤至此,笔者便百度了一下鲍某明的资料。结果一看,其社会地位堪称显赫。甚至,最近还有不少媒体进行跟进采访,以采访报道之名,为鲍某明“洗地”,将性侵未成年人的恶劣罪行,描述成为了一段畸形的恋爱关系,这太叫让人恶心!

而此事最吊诡的一点,莫过于“没有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就能和一个14岁的孩子谈恋爱?还可以堂而皇之地逃避法律追责?”

无独有偶,一些知法犯法者性侵幼女,之前就已经有过案例。比如,原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原副书记康永一案,就涉嫌侵害未成年少女,其罪恶行径令人发指。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也已积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加大了对性侵、强奸未成年少女,强迫少女卖淫的处罚力度。比如,依据中国刑法第236条,强奸幼女属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

话说回来,为什么一些知法犯法者如此“穷凶极恶”呢?其一,正因其知法,才深晓法律的漏洞有多大、在何处,故而企图投机取巧;其二,我们必须面对和承认,有些人学法、知法,表面上是为了去守法,捍卫法权,建构法治,但在其心底,却早已将法律的地位,丢到了自己的脚底。故而犯起法来,更加近乎恐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正义和秩序的建树和巩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惩恶扬善,对恶的宽容,就是对善的践踏。其实,这也是法律的“宗旨”与根本。即使作为律师,由于精通法律,能够表明女孩“不是被胁迫”的,是“完全自愿”的,没有触碰到法律的“具体条款”,但也不能让他逃脱法律的严惩。因为,在两人关系中,鲍某明明显具有年龄的优势,身份的优势,经济的优势,更可怕的是,还有钻法律空子的“智商”,而这让处于弱势一方的未成年女孩,如何能够与他抗衡?

总之,知法犯法者,是法治社会之极恶,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毒瘤”。但同时,也提示了我们:对于性侵幼女的“模糊地带”,刑罚的制定应该更加明确和具体、更加符合生活实际。唯有如此,才能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也才能真正斩断伸向孩子的魔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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