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建設工程合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以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應當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否則所訂立合同無效。主要表現在:①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不過一般的農建工程除外;②施工單位超越經營範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③建築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④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應當注意,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不能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築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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