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产假和产假期间工资实际操作大家都怎么处理?有什么经验分享?

凡尘笔下的启


关于产假工资发放和发放金额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此处"工资"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基本工资,不包括以绩效和其它浮动工资及奖金,因女职工产假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所以产假期间不存在绩效考核和浮动工资的内容,对其仅支付基本工资。具体产假工资怎么发呢,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长了产假,各省产假增加的天数30-60天不等,具体产假的天数大家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者查询地区计划生育条例。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另外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兼得,各地规定也有所差别,建议在处理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以上是正常的合法途径处理女职工产假,但实际工作中可能一些民营企业会顾及到相关的成本和人员的不稳定因素,可以能会要求其辞职回家进行调养待产。但这种方式不是不可行,在处理前应和职工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要求职工主动辞职企业给予一些补助,产假结束后可以继续回来上班,然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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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假在之前被废止的法律中和征求意见稿中可能会涉及到保胎假,产前休假,产假,后面的哺乳假期等,不过现行有效的法律全部统一规定了,女性职工可以享有98的生育产假,包含了生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产假。怀孕前四个月内流产的,也可以享受15的产假,满了4个月小产有42天的产假。各地规定的不同,产假天数也不同,但是只会多不会少。

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或者产假工资,两者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是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来说的,一般包含在社保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单位,然后由单位再给女职工。如果单位没有为女性职工缴纳社保,那么单位自行承担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就按照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领取生育津贴一般网上申报即可。

女性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女性职工产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也不请假就拖延上班的,可以书面下达通知,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岗上班,逾期的话按旷工处理,旷工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主动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赔偿。所以你可以根据女性职工产假期届满前后的情况,及时联系,及时止损。希望可以帮助你哟😍😏。


律法廿廿


假期:按国家规定是98天,广东再加80天,顺产就是178天,工资:一般小企业是按社保局返回来的钱返给员工,福利待遇好一点的就是按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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